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唐山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8:07:46  浏览:93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唐山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合理利用能源,保护环境,维护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设计、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供热应当坚持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分散供热,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区内的供热建设和供热管理工作。规划、城建、环保、工商、金融、公安、供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确保城市供热正常进行,并积极推进城市供热的科技进步,提高城市供热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供热规划、建设、设施管理
第六条 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应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 城市供热建设资金通过国家投资、供热单位自筹、受益单位或个人承担、银行贷款、利用外资等渠道筹集。
第八条 城市供热工程设计与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必须按国家规定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和热用户按产权归属对供热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无管理、维护能力的产权热用户可以委托供热单位代管代修其供热设施,并按物价部门的规定缴付代维护费。
第十条 在国家规定的城市供热设施地上、地下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掘、取土、打桩、植树、爆破、钻探等;
(三)排放污水、堆放垃圾杂物;
(四)其它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拆改和移动城市供热管网、标志、阀室、井盖、阀门、仪表等设施。
第十二条 凡可能危及供热设施安全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先征得供热单位的同意,经规划部门、环保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抢修时,可以先行施工,后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因室内装饰影响供热设施抢修的,用户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造成损失由用户负责。
第十四条 热源单位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单位用户进口处的计量仪表,由供热单位管理。供用热双方因供热计量数据发生争议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裁定。
第三章 供、用热管理
第十五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资质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签署《供热合同》,用户与供热单位应签署《用热合同》。
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供热合同》向供热单位提供热水、蒸汽;
(二)按规定安装必要的监测、计量仪表;
(三)供热参数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向用户供热、供汽,保证供热、供汽质量;
(二)对用户报修请求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
(三)管理人员检查供热用热情况、处理违章事宜应持证上岗;
(四)因重大设备事故不能正常供热时,应及时通知用户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足额交纳热费,服从供热单位管理;
(二)产权单位用户应确定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供热设施管理,并按供热单位的要求安装监测、计量仪表;
(三)工业蒸汽用户应按供热单位要求提供必要的用汽参数和月用汽计划;
(四)不得自行扩大供热面积、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
(五)不得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窃热设施,不准私放、偷用供热管网软化水。
第二十条 经批准新增、扩大供热面积的用户,应按规定交纳集资费用。集资费用专项用于发展和完善城市供热事业。
新增、扩大供热面积单位用户并网供热工程经规划部门批准后,由供热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并网工程费用由新增、扩大供热面积单位用户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市采暖期自当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次年三月十五日止。在设计规范内采暖用户住室温度不低于14℃。
第四章 热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热费价格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工业蒸汽用户每月十日前向供热单位预交本月计划用汽量50%的热费,月底结清。采暖用户应在每年十一月份向供热单位足额缴纳本采暖期热费,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未交清本采暖期热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按施欠热费总额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直至停止供热。
第二十四条 热费收缴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供热单位热费票据由税务机关统一监制。
第二十五条 采暖期内民用户住室室温低于供热温度标准时,属供热单位管理范围的,经用户申请,可由供热单位按双方约定时间进行室温实测(每月应不少于三次),实测记录双方签字。经实测住室温度低于供热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予维修。维修后仍达不到标准时按热费收缴办法减收热费。产权单位自行维护的住宅住室温度低于供热温度标准的,由产权单位负责解决。
第二十六条 居民用户住室温度低于供热温度标准,有下列情况时,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一)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二)用户室内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三)室外温度持续低于供热设计规范的;
(四)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五)其它非供热单位因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供、用热双方违反供、用热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对责任单位或直接责任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未取得《城市供热企业资质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三)热源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供热单位违反第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四)用户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规行为、补交热费或赔偿损失,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用户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妨碍城市供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农场供热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市建设委员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唐山市城市集中供热暂行管理办法》(市政发〔1987〕57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九五”期间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九五”期间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九五”期间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九五”期间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的意见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国计划生育工作纲要(1995—2000年)》,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 瞎ぷ鳎繁!熬盼濉逼诩渫瓿伞豆野似叻銎豆ゼ峒苹泛腿丝诳刂颇勘辏涌炱独У厍哑吨赂徊椒ィ行Э刂迫丝谠龀ぃκ迪秩丝谟刖谩⑸缁帷⒆试础⒒肪车男鞣⒄购涂沙中⒄梗侄浴熬盼濉逼诩浣徊阶龊梅銎犊⒂爰苹嘟岷瞎ぷ鳎岢鋈缦乱饧? 一、统一思想认识,坚定不移地抓好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
到2000年,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与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是当前我国贫困地区必须解决的两个重大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明确指出,要坚持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控制贫困地区人口过快增长,尽快改变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状况。这对于实现《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人口控制目标,完成到2000年基
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自1989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生委、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扶贫工作与计划生育工作相结合的报告》(国办发〔1989〕59号)以来,许多地方认真贯彻落实这一文件精神,使扶贫开发工作与计划生育工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积累了一些
宝贵经验。实践表明,把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是贫困地区摆脱贫困,解决温饱问题,逐步走向富裕的基本途径之一。但是,从全国范围看,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发展很不平衡,不少地方还没有真正将这两项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主要的原因是,一些地方和一
些同志的思想认识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习惯于旧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要求未落到实处。
应该看到,人口过多、增长过快、素质偏低是制约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贫困地区的人口数量得不到有效控制,势必影响国家扶贫攻坚计划的实现。同时还要看到,一部分农户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实行计划生育,但他们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得不到解
决,影响了他们实行计划生育,也影响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号召力。因此,必须坚定不移地将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紧密地结合起来,统筹解决这两个重大问题,以确保实现《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九五”时期的人口控制目标,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贫困地区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和可持续发展之路。
二、明确目标,建立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利益导向机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采取优先和优惠的政策措施
(一)“九五”期间,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的目标是:制定和落实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政策,使贫困地区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户尤其是独生子女户、双女户优先得到扶持,率先摆脱贫困,人均收入逐步达到或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真正起到少生、优生、快富的示范和榜样
作用;在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同时,绝大多数国定、省定贫困县能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人口计划和“九五”人口控制目标,改变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状况。
(二)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主要政策措施。
对计划生育工作做得好的县、乡、村,在扶贫资金、扶贫项目的安排和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投入上予以优先考虑和重点扶持。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实行优先、优惠政策。在扶贫开发工作中,对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及时落实节育措施的贫困户,要给予优先、优惠扶持;对符合照顾生育条件但暂未解决温饱的贫困农户,说服动员他们在自愿的基础上暂缓生
育,同时积极扶持他们发展生产,争取在实现温饱之后,再按有关规定安排生育;对已经计划外生育的贫困户,在按当地规定落实节育措施后再予以适当扶持;缴纳计划外生育费确有困难者,应签订合同,在保障其基本生活条件的前提下,逐年缴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户不能树为脱贫
致富的典型。
在研究和安排扶贫开发项目和扶贫资金时,要把计划生育做为一项重要标准;检查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时,要注意贫困农户中的计划生育户是不是首先受益、真正受益。
要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户选准发展经济的路子,并把项目、资金、技术配套落实到户。根据各地经验,在不增加财政额外支出,不改变扶贫资金、扶贫项目的性质、渠道和规模的前提条件下,应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采取以下一些优先、优惠政策措施:
1计划生育贫困户或其参加的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及以种植业、养殖业产品为生产原料的加工业,优先获得扶贫资金、项目和产、供、销等方面的服务;
2计划生育贫困户优先获得农田基本建设、农业水利设施与服务方面的补助;
3计划生育贫困户在深化农村经济改革,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两高一优”农业,发展经济林果业和养殖业,实行多种经营、集约化经营方面,以及进行开发式移民异地安置时优先获得扶助和安排;
4计划生育贫困户在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承包土地小调整时,优先、优惠得到安排;
5计划生育贫困户优先安排在乡、村集体企业务工、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计划生育贫困户优先得到安排;
6计划生育贫困户优先获得致富信息、新技术培训,优先获得农业新技术应用、推广方面的扶助;
7扶贫开发经济实体要优先向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户倾斜,优先联结和带动计划生育贫困户,帮助他们解决生产致富中的困难,计划生育协会开办的安排计划生育贫困户务工、就业的经济实体、合作经济组织,应视为扶贫开发经济实体,优先获得扶持;
8有关部门、单位以优惠价格向计划生育贫困户供应良种、良畜、良禽、苗木、生产资料和提供农业生产方面的服务;
9凡有条件的地方,在县、乡、村集体兴办的社会保障事业中,计划生育贫困户优先、优惠得到安排;
10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在建立扶贫联系户实行定点扶助时,优先安排计划生育贫困户。
三、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抓好对贫困地区干部、群众的教育培训 在加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工作中,努力做到“四有三落实”,即:有一个能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好班子,有一支好的工作队伍,有一条好的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工作路子,有一套好的工作制度;做到? 纭⒋濉⒆榧苹ぷ魅嗽甭涫怠⑷挝衤涫怠⒈ǔ曷涫怠R逃吃薄⒏刹看分葱屑苹撸钒锓鍪敌屑苹钠独ЩВ烊褐谑敌屑苹⑼哑吨赂弧R悠独У厍氖导食龇ⅲ忧炕愎ぷ魍缃ㄉ瑁⑿《募苹窕梗Vし銎犊⒂爰苹ぷ髟
诨愣加腥俗ァ8鞯匾畔冉饩銎独У厍慵苹缃ㄉ杷枳式穑丛焯跫独У厍饩鯞超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设备和宣教设备;优先在贫困地区推广适宜的、先进的避孕节育技术,保证避孕药具的供应;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队到贫困地区开展巡回服务,使育龄群众
能得到及时、安全、有效、经济的避孕节育服务,防止意外怀孕? 图苹馍档腿斯ち鞑省I霞痘匾5狡独У厍傅己桶镏狗銎犊⒂爰苹嘟岷系墓ぷ鳌? 要把贫困地区干部的教育培训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扶贫开发部门在培训各级领导干部和扶贫干部时,要加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内容;计划生育部门在培训各级领导干部和计划生育干部时,要加入扶贫开发的内容。要使接受培训的干部充分认识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重要意义和作
用,提高他们做好这项工作的能力。
扶贫开发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都要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培训工作。扶贫开发部门要对计划生育贫困户优先进行技术培训,使他们尽快掌握一两项实用技术,成为脱贫致富的带头人。计划生育部门要向广大育龄群众宣传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意义和政策措施,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
础知识教育,引导他们转变旧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四、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推动相关部门齐抓共管
加快扶贫攻坚进程、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实行计划生育、有效地控制贫困地区人口的过快增长,是扶贫开发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共同目标、共同责任和共同任务。
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本地区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重要意义,改变仅就扶贫抓扶贫或仅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的工作思路,认真学习、总结和推广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成功经验。
要将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纳入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扶贫工作责任制。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中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领导参加,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中要有扶贫开发部门的领导参加,共同研究部署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工作,
做到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两项工作的政策协调一致,规划和任务同步实施、同时检查,对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所需的经费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保证。
开展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明确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的责任,推动他们齐抓共管。计划生育部门的职责是:制定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的计划和方案;向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和建议;承担具体事项的协调工作;协
助党委、政府搞好考核、评估。扶贫开发部门的职责是: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制定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的计划和方案;统筹安排扶贫资金、项目;与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工作计划和方案;协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的帮扶工作;督促、检查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
结合工作的落实情况;协助党委、政府搞好考核、评估。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本部门的具体政策、措施、制度如何同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衔接。要把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同深化农村经济改革,调整农业结构,发展“两高一优”农业相结合,同科技扶贫、智力扶贫、教育扶贫、
文化扶贫和“温饱工程”、“小康村工程”、“希望工程”、“幸福工程”、“巾帼扶贫行动”、“光彩事业”、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等活动相结合,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军队、各民主党派以及共青团、妇联、工商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要加强扶贫开发、计划生育部门
同卫生、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倡导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为贫困地区的群众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服务,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率,积极开展防病治病工作,努力提高贫困地区的人口素质和健康水平。
“幸福工程”是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救助贫困母亲,帮助贫困家庭解决温饱问题,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要积极支持“幸福工程”的实施。
要大力加强对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的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分类指导的意见,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的经验。要建立必要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制度,促使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政策、组织、资金、项目落到实处。“九五”期间,国务院扶
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将每年组织一次检查。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结合本意见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1997年3月1日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测绘野外工作人员生活基地住宅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测绘野外工作人员生活基地住宅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



鉴于测绘野外工作与地质野外工作一样,具有高度流动性、分散性,条件十分艰苦,因此,测绘野外工作人员生活基地住宅投资方向调节税可比照地质类野外工作人员生活基地住宅执行零税率。
本通知所指测绘野外工作人员生活基地住宅系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工作主管部门所属的从事基础测绘的野外生产单位(院、队)职工住宅。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7年12月2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