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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控制城镇人口机械增长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6:41:52  浏览:99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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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控制城镇人口机械增长暂行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控制城镇人口机械增长暂行规定
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城镇人口机械增长,适应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南京市总体规划》和国务院、江苏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外地迁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含五县)落户的人员。本市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所涉及的城镇人口机械增长按照市人民政府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镇人口机械增长实行计划管理,所有在宁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从外地迁入的城镇户口人员均纳入计划管理渠道。中长期和年度的控制计划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建立南京市城镇人口机械增长控制工作小组。负责协调处理全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具体问题,检查、监督本规定的实施情况。
第五条 在全市范围内实行《“非农业”人口迁入许可证》制度。《“非农业”人口迁入许可证》由市计划委员会统一制发。
第六条 凡需在本市落户的人员,必须持有南京市《“非农业”人口迁入许可证》和省、市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公安、粮食部门方可办理迁入手续。
第七条 外地成建制单位一般不得迁入本市行政区域,确需迁入的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迁入。
第八条 经批准迁入本市的成建制单位,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原则上不安排在城区。
第九条 经批准迁入本市的成建制单位和外地迁入调入的人员均应交纳城市基础和生活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城市基础和生活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统一征收,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市城镇人口机械增长控制工作小组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90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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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预算执行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预算执行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财务〔2012〕455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确保预算执行序时、均衡、安全、有效,我部制定了《水利部预算执行考核暂行办法》(详见附件1)。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部财务司联系。
  1.水利部预算执行考核暂行办法
  2.《水利部预算执行考核暂行办法》编写说明(略,详情请登录水利部网站)


                           水 利 部
                             2012年10月23日



水利部预算执行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确保预算执行序时、均衡、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机关本级和部直属二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二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预算执行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量化考核;评考结合、奖惩挂钩。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及方式

  第四条 预算执行考核工作由水利部预算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财务司负责组织实施。预算执行中心受水利部委托,承担预算执行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六条 月度考核由水利部根据支付进度直接考核,于月末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考核先由二级预算单位依据本办法进行自评,并于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自评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水利部,自评表格见附件1。
  水利部根据掌握的二级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参考二级预算单位自评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于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年度考核由水利部依据季度考核结果进行考核,于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 遇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及其他特殊因素影响预算执行的,二级预算单位应提供相关书面材料,与自评结果一并报送水利部。
  水利部核实确认后,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及其他特殊因素影响预算执行部分不予扣分。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评价

  第八条 考核内容包括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管理、资金安全和支付进度。
  第九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预算执行管理20分、资金安全20分和支付进度60分。
  第十条 预算执行管理(20分)包括二级预算单位的组织领导、计划预算的下达及批复、项目实施、支付管理等4个方面。
  (一)组织领导(5分)
  1.预算执行管理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2分)。预算执行管理领导责任制未建立的,扣1分;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亲自抓预算执行的,扣1分。
  2.预算执行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1.5分)。相关制度未建立的,扣1分;建立而未实际执行的,扣0.5分。
  3.预算执行督导约谈机制和奖惩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1.5分)。相关制度未建立的,扣1分;建立而未实际执行的,扣0.5分。
  (二)计划预算的下达及批复(5分)
  1.基建项目投资计划细化(1分)。报送水利部的基建项目投资建议计划未细化到基层预算单位(项目法人)的,每出现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2.基建项目投资计划下达(1分)。基建项目投资计划未在规定时间内下达的,每出现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3.预算细化(1分)。预算未在规定时间内细化到基层预算单位(项目法人)的,每出现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4.预算批复(1分)。预算未在规定时间内批复下达的,每出现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5.项目实施方案修改(1分)。项目实施方案(任务书)未按水利部审查意见修改的,每出现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三)项目实施(7分)
  1.政府采购申报审批(2分)。采购进口产品或变更采购方式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文件报送水利部的,每出现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2.项目实施准备工作(3分)。项目实施前期准备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影响预算执行的,每出现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3.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情况(2分)。未按项目计划进度实施,影响预算执行的,每出现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四)支付管理(3分)
  1.支付方式划分(2分)。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支付方式划分建议报送水利部的,每出现一次扣0.5分;支付方式划分不合理被水利部退回的,每退回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2.用款计划编报(1分)。未在规定时间内将用款计划报送水利部的,每出现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第十一条 资金安全(20分)。
  1.凡预算执行在线监控发现二级预算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有违反财政法规问题,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的,每类问题出现一次扣0.5分;同一类问题在同一单位累计发现三次以上的,扣1.5分。
  2.凡水利部组织的专项检查、财务检查、审计、稽察、监察发现二级预算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有违反财政法规问题,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的,每类问题出现一次扣1分;同一类问题在同一单位累计发现三次以上的,扣3分。
  3.凡审计署、财政部等部门审计、监督检查等发现二级预算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有违反财政法规问题的,每类问题出现一次扣2分;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的,加扣2分;相关问题在审计公告或其他情况通报中予以披露的,每出现一次加扣5分。
  4.二级预算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出现重大违反财政法规问题,被财政、审计部门移送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的,一次扣15分。移送后,受到党纪政纪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再加扣5分。
  以上各项扣分,扣完为止。
  第十二条 支付进度(60分)。
  月度支付进度考核时,月末达到规定进度得60分。每低于规定进度一个百分点扣3分,月内每出现一次旬末未达到规定进度加扣0.5分,扣完为止。月末进度每高于规定进度一个百分点加1.0分,该项考核加分不超过4分。
  季度支付进度考核时,以季度内各月度考核得分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季度支付进度得分。
  第十三条 水利部依据二级预算单位管理的单位级次、财政资金量占水利部总财政资金量比例、基建项目投资计划及追加项目预算下达时间的不同,每季度计算二级预算单位的修正系数,对季度考核得分进行修正,具体修正系数规则见附件2。
  第十四条 考虑预算批复时间及年内各季度工作开展实际,对各季度设置不同权重。1-4季度权重分别为10%、30%、30%、30%。
  第十五条 月度考核得分按月度支付进度情况直接计算;季度考核得分按季度内三个方面考核内容得分之和,乘以相应修正系数计算;上半年、前三季度和年度考核得分在各季度考核得分基础上,考虑相应权重计算得出,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3。
  考核得分分值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实行预算执行考核通报制度。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水利部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实行预算执行督导整改制度。二级预算单位月度考核、季度考核结果低于90分的,水利部对其进行督导约谈。被督导约谈的二级预算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措施报送水利部;逾期未报整改措施的,扣2分,记入下一月度、季度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实行预算执行考核结果与预算挂钩制度。
  水利部根据二级预算单位上年度考核得分和当年上半年考核得分,控制二级预算单位下年度部门预算财政拨款“一上”规模;根据二级预算单位上年度考核得分和当年前三季度考核得分,控制二级预算单位下年度部门预算财政拨款“一下”规模。
  第十九条 具体挂钩措施为:
  (一)二级预算单位上年度考核得分和当年上半年考核得分,分别赋以40%、60%的权重后相加计算得分。
  二级预算单位考核结果95分(含)以上的,下年度“一上”预算优先安排该单位纳入水利部项目库储备的项目。
  二级预算单位考核结果介于85分(含)~95分之间的,可按水利部要求的增长规模申报下年度“一上”财政拨款预算。
  二级预算单位考核结果低于85分的,按不高于本单位当年预算规模申报下年度“一上”财政拨款预算,其中行政事业类和科研类按实际进度低于规定进度的差额乘以当年行政事业类或科研类财政拨款预算,扣减该单位下年度“一上”财政拨款预算规模,先扣减未达到规定进度的项目资金,相关项目不够扣减时,再扣减其他项目资金,计算公式见附件3;基建类项目按照实际进度低于规定进度的比例,相应控制下年度基建投资规模。
  (二)二级预算单位上年度考核得分和当年前三季度考核得分,分别赋以40%、60%的权重后相加计算得分。
  二级预算单位考核结果95分(含)以上的,在财政部同意的基础上,优先保证该单位下年度部门预算财政拨款“一下”规模。
  二级预算单位考核结果介于85分(含)~95分之间的,水利部对该单位下年度部门预算财政拨款“一下”规模不予调减,并按年度预算政策予以正常安排。
  二级预算单位考核结果低于85分的,行政事业类和科研类按照实际进度低于规定进度的差额乘以当年行政事业类或科研类财政拨款预算,扣减该单位下年度部门预算财政拨款“一下”控制数,先扣减未达到规定进度的项目,相关项目不够扣减时,再扣减其他项目,计算公式见附件3;基建类项目下年度控制安排新开工项目。
  第二十条 实行预算执行与二级预算单位及其领导干部评先评优挂钩制度。将年度考核得分不低于85分,作为二级预算单位及其领导干部评先评优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二级预算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考核办法,对所属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水利部预算执行季度考核自评表(第 季度)(略)
     2.修正系数规则(略)
     3.计算公式(略)
   (以上附件详情请登录水利部网站)








中国银行关于加强储蓄定期存款存单抵押小额人民币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加强储蓄定期存款存单抵押小额人民币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总行营业部:
去年总行下发了《中国银行储蓄定期存款存单抵押小额人民币贷款办法》,大部分分行陆续开办了此项业务,对吸引和稳定储蓄存款起到较好的作用,但在办理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为保证此项业务健康顺利地开展,再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存单抵押贷款一般不予办理展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展期,应由申请人写出书面报告,按现行抵押贷款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办理展期的条件要严格限制,原则上只对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影响按期还贷的给予通融。每笔贷款在被抵押存单到期日内只限展期一次,展期最长不超过
原贷款期限,累计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展期计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即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按6个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超过6个月自展期之日起按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
二、要妥善保管抵押品,应建立批贷与存单保管两分离制度,被抵押存单、票据须通过“0563代保管有价证券及票据”表外科目核算,并由双人签封入库保管。
三、办理存单抵押贷款业务,须建立“存单抵押贷款登记簿”,记载抵押贷款的发放、收回、展期、逾期及抵押品的处理情况。
四、各行要严格执行关于“不办理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抵押贷款”的规定,严禁随意扩大抵押品的范围。无记名存单、化名存单及有价证券一律不予办理抵押贷款。
五、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及手续办理抵押贷款业务,严禁在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给予贷款。
六、严格抵押贷款审批制度,严禁越权审贷批贷、自批自贷、单人批贷和截留贷款利息收入。
七、已办理抵押的存单,须在其底卡帐上注明“已抵押贷款不得挂失支取”等字样,在存单到期支取时,应先核实其抵押贷款是否已归还后方可办理。
八、对被抵押存单须核实是否凭印鉴或凭密码支取,并在“被抵押存单资料”中加以注明,同时在抵押贷款合同中增加遇纠纷时,在贷款人拒绝提供印鉴或密码的情况下,贷款银行有权凭所抵押存单及预留印鉴印模或密码处理抵押品的条款。
九、存单抵押贷款应在“724质押贷款”科目下按借款户名设立分户帐。
十、各行应制定对存单抵押贷款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特别是对逾期贷款要加强监督。
对以上要求,请各行结合《办法》一并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总行。



199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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