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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促进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22:38  浏览:98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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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促进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促进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荆政发〔2005〕15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荆门市促进投资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八日

荆门市促进投资的若干规定

  为促进境内外投资人在我市投资创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兴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荆门市新型工业化规划纲要》鼓励的各类项目,在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投资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 在我市投资工业项目,从投产之日起的三年内,企业上缴流转税本级地方分成部分,由收益地政府按50%的比例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三条 凡投资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生产国家名牌产品的,从投产之日起的三年内,该项目或名牌产品上缴的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收益地政府按70%的比例对企业进行奖励。凡投资经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和首次生产发明类专利产品的,从投产之日起的三年内,该产品上缴的所得税本级地方分成部分,由收益地政府按40%的比例对企业进行奖励。凡投资经认定的省级名牌产品、省级新产品以及实用新型类专利产品的,从投产之日起的两年内,该产品上缴的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收益地政府按40%的比例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且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目录的项目,建成投产并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5万元至10万元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建成投产并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至2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在荆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基准地价30%的比例享受土地出让优惠。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属于地方政府土地收益部分,企业可在三年内分年缴纳;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地方政府土地收益部分,企业可在五年内分年缴纳。对投资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目录的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将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第六条 凡“两院”院士、博士、硕士采用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可或备案的技术,来我市投资创办工业企业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荆发[2005]5号)的有关规定,“一次性给予本人5万元至15万元的专项安家费补贴”,并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一次性给予5万元至10万元的创业补贴。对其开展的科技攻关、新产品中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目,优先纳入市级科技计划,争取政策支持。
  第七条 凡在本市投资兴办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投产的第一年,由所在地政府按企业新增所得税地方分成收入的5%,对该企业直接从事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工作的科研骨干给予一次性奖励;凡省级以上科技项目到我市开发并投产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连续三年按企业新增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10%对该项目开发人员进行奖励。
  第八条 荆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对投资人实行一站式服务,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法定最低标准收取。
  第九条 到荆门投资创业并对本市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外来投资者,依照《荆门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规定,授予其“荆门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条各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凡违反本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相关部门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境内外投资人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予以监督,对不执行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投资人可向荆门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投诉并要求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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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莫桑比克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莫桑比克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莫桑比克共和国联合公报


一、应莫桑比克共和国总统阿曼多·埃米利奥·格布扎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07年2月8日至9日对莫桑比克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二、访问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受到莫桑比克总统的热情友好接待。双方举行了正式会谈。胡锦涛主席还礼节性会见了莫桑比克共和国议会议长爱德华多·若阿金·穆伦布韦。

三、两国元首就落实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成果、双边友好合作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坦诚、深入地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四、双方高度评价中莫传统友谊、建交31年来两国关系的良好发展以及在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合作。双方同意加强两国政府、议会和中国共产党与莫桑比克解放阵线党之间的高层往来,深化经贸互利合作,拓展社会、人文领域交流,巩固和提升两国关系。

五、双方承诺在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上相互支持。中方赞赏莫桑比克政府支持中国和平统一大业。莫桑比克政府重申继续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反对包括“法理台独”在内的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反对台湾加入任何必须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

六、双方认为两国的经贸合作具有较强的互补性和发展潜力,将鼓励两国企业在农业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开展互利合作。为加强中莫合作,双方签署了关于部分免除债务、建设莫桑比克国家体育场、在莫桑比克设立农业技术示范中心、建设2所农村学校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协定。

七、双方高度评价中非合作论坛和中国━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论坛(澳门)在促进双边经贸合作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承诺继续深化经贸互利合作。

八、双方介绍了各自国内形势。胡锦涛主席高度评价莫桑比克政府在维护稳定和民族团结、振兴经济、实现莫桑比克可持续发展方面取得的成就。阿曼多·埃米利奥·格布扎总统代表莫桑比克政府和人民感谢中国政府和人民在莫桑比克争取民族独立斗争时期和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提供的各种援助。

九、双方表示愿意加强在多边事务中的磋商和协调,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推动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中方赞赏莫方积极参与非洲和国际事务,以及为地区和平、稳定和发展所作的贡献。

十、双方高度评价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取得的成果,同意共同努力落实峰会成果,推动中非政治上平等互信、经济上合作共赢、文化上交流互鉴的新型战略伙伴关系不断发展。

十一、中方对胡锦涛主席及其代表团在对莫桑比克进行国事访问期间受到的热情接待向莫桑比克政府和人民表示感谢。



二00七年二月八日于马普托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 财政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

外专发[200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随着出国(境)培训工作的不断开展,优化培训结构、逐步曾加中长期培训已成为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发展方向。考虑到国外物价水平的上涨以及高水平授课和对口业务实习所需费用的提高,经研究,决定对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的费用开支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长期出国(境)培训是指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国(境)培训。调整后的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项目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和零用费等。
二、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分为“高级职称”人员开支标准和“普通职称”人员开支标准两类。“高级职称”指高级工程师(或相当高级工程师的其他职称)及以上职称、正县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普通职称”指工程师(或相当工程师的其他职称)及以下职称、副县级及以下行政职务。
三、调整后的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见附件)于二OO二年七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四、各派出单位要从严掌握党政干部中长期出国(境)培训规模,认真选拔培训人员,加强出国前外语和专业培训,并进行严格考核,确保培训质量。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本通知精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报告。
附件:《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表》

国家外国专家局 财 政 部

二OO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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