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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04:45:45  浏览:98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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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184号


  《吉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26日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王珉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吉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矿山生态环境因开采遭到的破坏,根据《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是指采矿权人在银行专户存储,用于在其开采矿产资源的过程中,对遭到破坏的矿山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治理的专项备用资金(以下简称备用金)。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采矿权人,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存储备用金。

  第四条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水土保持、占用征用林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采矿权人可以自由选择银行存储备用金。

  采矿权人存储备用金,应当与发放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银行共同签署协议,按照协议的约定,对该项资金进行监管和支取。

  银行出具的存储证明是申请采矿权或者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的必备材料。

  第六条 备用金的存储标准,根据矿区面积、开采方式及其对矿山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七条 采矿权人存储备用金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应当一次性存储;超过100万元的,在采矿权人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分期存储保证书后,可以分期存储。

  分期存储备用金的,首次存储的数额不得低于应存储总额的40%,其余部分平均分为3份,按照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平均分3期存储。

  第八条 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其备用金及利息一并转让。备用金尚未存储的部分,由采矿权受让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存储。

  采矿权受让人自获得采矿权之日起,承担相应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第九条 采矿权人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手续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应存储的备用金数额。不足部分,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存储标准补充存储。

  第十条 备用金专项用于因开采矿产资源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治理和被破坏的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恢复治理矿山生态环境,应当按照本省规定的恢复治理标准进行。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标准,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恢复治理矿山生态环境,可以一次性治理,也可以分期治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提取相应数量的备用金,组织人力代替采矿权人,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一)采矿权人声明不进行恢复治理的;

  (二)采矿权人在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约定的时间内不实施恢复治理,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公告满60天仍不恢复治理的;

  (三)采矿权人进行部分恢复治理后,声明放弃继续恢复治理的;

  (四)恢复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治理后仍达不到恢复治理标准,采矿权人拒绝实施恢复治理的。

  第十四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人力代替采矿权人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时,提取备用金的数额,不得大于与其代替恢复治理面积相应的备用金数额。

  超过本条前款规定数额提取备用金的,采矿权人有权要求其返还超过部分的金额及其利息。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完成分期恢复治理工程或者全部恢复治理工程后,可以申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恢复治理工程验收。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人力代替采矿权人完成恢复治理工程的,应当在工程竣工之日起组织验收。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工程验收,应当在接到验收申请或者在代为治理工程竣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未完成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第十六条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部分或者全部验收合格之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采矿权人办结提取剩余部分或者全部备用金及其利息的手续。

  验收不合格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当在验收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采矿权人验收不合格,并责令其按照规定的治理标准继续实施恢复治理。

  提取部分备用金的,提取的数额应当是与其恢复治理的面积相应的备用金数额。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或者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吉林省矿山环境生态恢复治理备用金存储标准

  附件

     吉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存储标准 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平方米)
       备用金基础标准

     2000以下
         10000元

     2001-50000
       6.0(元/平方米)

    50001-300000
       5.0(元/平方米)

    300001-1000000
       3.0(元/平方米)

     1000001以上
       1.5(元/平方米)

           不同开采方式的影响系数

      露天开采
        地下开采

开采标高差(米)
影响系数
     采矿方法
影响系数

   20以下
  1.1
空场采矿法
允许地表塌落
  1.4

   21-40
  1.2

   41-60
  1.3
不允许地表塌落
  1.3

   61-80
  1.4
     崩落采矿法
  1.5

   81以上
  1.5
     充填采矿法
  1.1


备注:治理备用金应存储的标准=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基础标准×影响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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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少先队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全国少工委


中青联发[2001]7号



关于加强农村少先队工作的意见
(2001年2月5日)



  农村少先队工作是整个少先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农村少先队组织、辅导员和少先队工作者积极探索,勇于开拓,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为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使农村少先队工作适应培养未来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的高素质的人才和建设者,适应农村基础教育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改变农村少先队工作相对薄弱的状况,推进少先队事业的整体发展,现就加强农村少先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少先队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确定了我国新世纪初发展的奋斗目标、指导方针和重要任务,并强调了做好农村工作的重要性。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农业、农村的未来发展问题归根结底是人的问题。要把党赋予的培养21世纪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任务完成好,少先队就要把农村少年儿童培养成推进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生力军。

  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任务的实施,对于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要成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力量,少先队就要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科技兴农、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城镇化建设的需要,把广大农村少年儿童团结在少先队组织中,充分发挥实践育人的优势,通过开展丰富多采的活动,把农村对未来建设者的要求传递给少年儿童,把农村生产生活的基本知识技能传授给少年儿童,用适应农业现代化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武装少年儿童,帮助他们提高综合素质,全面发展。

  农村少先队员占全体队员的绝大多数,少先队基层组织大多数在农村,农村工作在少先队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虽然目前农村少先队工作的整体水平与城市相比相对薄弱,农村少年儿童成长发展的需求还没能得到充分的满足。但是应该看到,农村少先队工作具有独特优势,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拥有可供创造的广阔空间。要推进少先队事业在新世纪的新发展,少先队就要把加强农村少先队工作作为迫切任务,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要求、农村少年儿童的现实成长需求和少先队组织肩负的历史责任,下大力气,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加强农村少先队工作。

  加强农村少先队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0〕37号),以引导和教育农村少年儿童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好全面准备为主题,以有组织、有队伍、有阵地、有活动、有机制为基本目标,以竭诚为农村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为根本出发点,以实践育人、引导少年儿童在实践中体验为基本途径,以“争当科技小能手”农业实用科技实践活动(以下简称“争当科技小能手”活动)和“争当文明小使者”倡导现代文明新风活动(以下简称“争当文明小使者”活动)为载体,以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村少先队辅导员队伍为重要保证,推进农村少先队工作向前发展。

  二、深入开展“争当科技小能手”活动和“争当文明小使者”活动

  加强农村少先队工作,不搞“大而全”,要搞“特而精”,以适合农村少年儿童开展的活动为载体和突破口。

  开展“争当科技小能手”活动,就是要提供给少年儿童能够学习掌握的基本农业科技知识和技能,以及他们年龄阶段能够接受的正在推广的最新实用农业科技成果,供他们自主选择;让他们通过实践了解其基本原理、基本操作程序,通过亲自动脑动手消化和掌握;让他们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在一定范围内,如在自己的家庭和亲友中推广。总之,是组织少年儿童积极参与科技兴农的实践,逐步培养他们科技创新的勇气、意识、思维和技能,为农村物质文明建设作贡献。

  开展“争当文明小使者”活动,就是要围绕农村生活设施条件的改善,如改水改厕和新盖功能较齐全的住房等,组织少年儿童了解相应的知识,宣传与之相适应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围绕农村以水利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建设,组织少年儿童了解节约、保护水资源,保护耕地、森林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和环境污染的知识,宣传保护生态环境;围绕农村科普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少年儿童了解生产生活中的科学知识,进行科普宣传,反对封建迷信活动,让自己周围的人远离“黄、赌、毒”;围绕农村文化生活的需要,组织少年儿童了解当地的民俗风情,开展当地农民喜闻乐见的文艺、体育活动。总之,是组织少年儿童积极参与“文明户”、“文明村镇”的建设,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开展这两项活动,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对未来农村劳动者素质的要求,符合当前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努力增加农民收入、逐步实现城镇化的大局,符合农村少年儿童成长发展的需求。开展“争当科技小能手”活动,可以保护好农村少年儿童的好奇心、求知欲、好胜心,把他们培养成勤于动脑、乐于动手的“小能手”,为他们将来成为各行各业的创造者奠定基础。开展“争当文明小使者”活动,可以帮助他们养成文明生活的良好习惯,发挥他们对成人和成人社会的影响力,培养他们助人为乐、热心公益事业的思想品德和眼界开阔、面向未来的宽广心胸,为他们将来成为有现代意识和文明素养的合格新农民奠定基础。

  开展这两项活动,要发挥农村少先队组织的优势。开展“争当科技小能手”活动,要发挥少先队组织拥有的课外和校外时间的优势,开展小种植、小养殖、小制作、小发明、小创造活动;发挥和政府有关部门密切联系的优势,及时了解最新的科技发展和产业调整信息以及实现城镇化建设的步骤;发挥和科技部门特别是农技推广机构联系的优势,加强指导和辅导;发挥借助社会各方面力量的优势,广泛建立小型、多样的农业科技实践基地。开展“争当文明小使者”活动,要发挥少先队组织少年儿童的优势,使每一名少年儿童都行动起来;发挥少先队组织开展活动的优势,使倡导现代文明新风活动形成规模,造成影响;发挥少年儿童群体优势,用他们的小行动影响父母,影响亲友,影响成人;发挥少先队作为社会组织的优势,使对少年儿童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培养,和当地社会风气的改善和精神文明建设融为一体。

  开展这两项活动,要贯彻引导少年儿童在实践中体验的教育思想,使这两项活动都着眼于把对少年儿童科技素质和文明素养方面的要求,内化为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要使少年儿童成为活动的主人,依据活动的主题,让他们自主选择和参与的形式,在活动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启发他们,带领他们寻求问题的解决。要把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和所要达到的教育目的紧密地联系到一起,依据活动的目标,设计活动每一部分的内容,使每一个环节都体现教育的思想,为教育的目标服务。要把少年儿童完成体验获得真实感受,作为活动必须达到的具体目标,让少年儿童在体验中获得的真实感受与教育目标相一致,把少年儿童是否完成了符合教育目标的体验作为检验教育活动效果的重要标准。

  开展这两项活动,要和深化“中国少年雏鹰行动”和“手拉手”活动结合起来,和“新世纪我能行”体验教育活动结合起来。要把雏鹰奖章作为活动的激励体系,根据活动实际设立以农业科技实践和倡导文明新风为内容的雏鹰奖章。要使城乡少年儿童紧密联系起来,通过深化“城乡少年手拉手助学活动”、“东西部少年手拉手助学活动”,帮助农村少年儿童掌握科技知识,了解现代文明成果。要以科技和文明为内容,帮助农村少年儿童在家庭生活、学校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找到相应的“岗位”,扮演相应的角色,获得科技创造和文明生活的真实感受,明白科技兴农和追求文明生活的道理,养成热爱劳动、热爱生活、热爱科学、热爱家乡、热爱农村的品质,学会用自己的双手创造美好生活的本领。

  三、加大为农村少年儿童和少先队组织服务力度

  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不断增强少先队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是少先队的光荣传统和基本经验。抓服务就是抓落实,加强农村少先队工作要更加强调服务。各级少先队工作委员会要为农村基层少先队组织服务,为农村少年儿童和少先队辅导员服务;农村少先队辅导员要为少年儿童服务;农村少先队小干部也要为队员服务。

  为农村少年儿童服务,要从他们生活、安全的实际和求知、求乐、渴望交流等方面的具体需求入手,尽心竭力地为他们办实事、办好事。要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为他们改善营养结构、增强体质提供服务。要关心他们的人身安全,配合农村环境治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消除安全隐患,改善他们生活、学习、劳动场所的自然环境和治安环境。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农村广泛深入地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明确成年人的法律责任,促进对农村少年儿童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要加强对他们的自护教育,提高他们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要关心他们的学业,想方设法地为他们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服务,发动多方力量向贫困地区农村捐赠图书、教具、远程教育设备等。要引导他们走出自我,走出家庭,走出校园,走进社区,面向社会,与身边和远方的小伙伴通过“手拉手”,勤沟通,多交流,同进步,共发展。

  为农村基层少先队组织服务,要从加强指导、加强协调和优化环境等方面入手,不断焕发基层队组织的活力。各级少先队工作委员会要及时传达全国工作的精神,抓好政策落实,经常深入工作第一线,为基层少先队组织排忧解难。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调动多种社会资源,为基层少先队组织开展活动创造条件。要适应新情况,健全农村基层少先队组织,努力做到有组织、有辅导员、有活动。要了解农村乡镇、村建设的情况,着手进行农村社区开展农村少先队工作的探索。

  各级少工委每年都要想方设法为农村少年儿童、少先队辅导员、少先队基层组织办几件实事。特别是要广泛开展助队支教活动,根据农村的实际需求,采取社会公开招募的方式,组织符合一定条件的志愿者到农村担任少先队志愿辅导员,从事时间长短不一的少先队志愿服务。开展志愿辅导员假日农村援助和农村助队服务,组织城市大中学生、社区工作干部、学生家长、企事业职员和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少先队工作者等,利用节假日到农村担任少先队志愿辅导员,或帮助基层少先队组织开展辅导员短期培训、工作咨询和项目指导等工作。

  四、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农村少先队辅导员队伍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村少先队辅导员队伍,是加强农村少先队工作的关键。要特别关心农村少先队辅导员的工作、生活、学习和成长,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强农村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农村少先队辅导员实施素质教育的水平和能力。要按照团中央、教育部的意见(中青联发〔2000〕37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切实解决好辅导员的政策待遇问题。积极鼓励优秀青年人才充实到县(市)、乡(镇)和农村学校少先队辅导员队伍中来。有条件的县(市)可以在同级团委或教育部门设总辅导员,乡(镇)总辅导员由中心小学辅导员兼任。县(市)、乡(镇)总辅导员是团员的,可参选同级团委委员。县(市)、乡(镇)总辅导员工作调动时,在征求上级团委和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后,才能履行解聘手续,并做到随缺随补。要大力宣传、大力表彰农村少先队辅导员的先进典型,在涉及少先队辅导员的表彰中,大幅度地增加对农村少先队辅导员的表彰比例。

  各级少先队工作委员会要把培训辅导员工作的重心放在农村,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重实效地开展培训,帮助农村少先队辅导员开阔眼界,树立素质教育的观念,提高综合素质。各级团委和少先队工作委员会要为县(市)、乡(镇)和农村学校辅导员参加各种培训和进修创造条件。各级团校要逐步把农村辅导员培训工作列入工作计划,把与少先队工作相关内容纳入相关课程,配合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建立辅导员培训制度。鼓励农村辅导员接受继续教育。鼓励农村少先队辅导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加强城市、农村少先队辅导员之间的交流,在少年儿童“手拉手”基础上,帮助城乡少先队辅导员“手拉手”,共同提高,城市少先队辅导员要为农村辅导员提供必要的帮助。

  要积极发展农村志愿辅导员,形成学校辅导员,农科技人员,乡镇、村各级管理人员,家长,邻里等各方面人士组成的辅导员队伍,力争实现农村学校、社区每个大队都至少有一名志愿辅导员。各级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和学校要对志愿辅导员进行岗前资格认证和岗位监督,不合格的不予聘任或坚决解聘。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少先队工作的领导

  各级团委要特别重视和大力加强农村少先队组织建设,加强对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条件下少先队工作的分类指导,不断改善对农村少先队工作的领导。

  各级团组织要进一步明确农村少先队工作在团、队工作全局中的重要位置,明确农村少先队工作的思路,确定加强农村少先队工作的突破口,落实加强农村少先队工作的保证措施,扎实推进农村少先队工作的新发展。要主动争取党政领导和教育部门对农村少先队工作发展的了解、关心与支持,发挥少先队组织的优势,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好少年儿童素质教育。要为少先队开展好“争当科技小能手”和“争当文明小使者”活动出思路,办实事,鼓励少先队组织发挥好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把农村少先队工作作为检查、考核基层团委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支持少先队组织不断加强对农村少先队工作背景、方向、方法、措施的应用性理论研究和前瞻性学术探索,因地制宜地借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农村少年儿童工作经验。重视农村少先队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各级团组织和少先队组织要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协调与合作,积极争取在教育行政部门督导、评估的工作范畴中,重视和加强对农村少先队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督促农村中小学校开展好少先队工作。要争取农村学校党组织和行政部门根据学校教育目标开展行之有效的活动。争取多方支持,建好少先队校内活动阵地。

  各级团组织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少先队工作运行机制,把少年儿童带入农村广阔的社会生活中,调动社会资源支持少先队组织开展活动。重点做好在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下,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齐抓共管,为农村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服务。做好农村少先队工作动员、活动内容、组织形式、队伍建设、阵地依托的社会化工作。充分利用各方面的资源,创办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基地。

  少先队是党的预备队,少先队事业是党的事业的组成部分。加强农村少先队工作,服务农村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服务少年儿童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推进少先队事业在新世纪的新发展,是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课题。各级团组织和少先队工作委员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农村少先队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引导和教育农村少年儿童努力成长为21世纪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共青团中央
                         全国少工委

 


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国务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宾馆、旅店、美容美发院(店)等提供化妆品给顾客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化妆品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化妆品卫生
第四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厂址选择、建筑设计、工艺流程及卫生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
第五条 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美容美发院(店)不得擅自生产、配制化妆品。使用天然物品现场调配用于美容护肤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不得掺入化学工业原料。
第六条 化妆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合存放。
存放化妆品和化妆品原料的库房应当通风干燥,并设置防鼠、防潮等设施。
化妆品的库存应按品种、批号分类存放,隔墙离地不少于10厘米,并建立化妆品出入库登记制度。
第七条 禁止经营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标准或规定的;
(四)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或进口化妆品;
(五)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
(六)超过使用期限的。
第八条 经营者盛放散装化妆品所使用的器具应无毒、无害、抗腐蚀,并有防尘、防蝇及防蟑螂、防鼠等设施,保持清洁,防止污染。

第三章 化妆品卫生管理
第九条 生产化妆品,应当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
开设化妆品专卖店,应当按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报备案。
第十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化妆品卫生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化妆品卫生法规、规章和卫生规范,定期接受有关卫生法规、卫生知识的培训。
第十一条 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批准文号。
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于首批投产前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化妆品生产场地的选址和建筑设计,应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要求。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选址、建筑设计进行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度接受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经营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时,经营者应向供货方索取如下资料: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
(三)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地、州)以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化妆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书。
第十五条 经营特殊用途化妆品,经营者除向供货方索取前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索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经营进口化妆品,经营者应向供货方索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第十六条 首次进入我省销售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代理商应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批件到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举办化妆品博览会、展销会等,举办单位应负责参展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 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宣传医疗作用或使用医疗术语,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发布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广告应持有省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化妆品广告证明。

第四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情况。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和化妆品经营者、消费者等发现因使用化妆品引起健康危害的,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中聘任,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任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的聘任、职责、考核管理等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执行。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有效证件,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接受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监测。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对化妆品的监测频次应按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收费标准按照省财政、物价、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拒绝、阻碍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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