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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3:50:58  浏览:83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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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府办[2005]13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

为做好苏州市区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经研究,现将市发改委、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制定的《苏州市区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苏州市区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市区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以下简称“精减退职人员”),是指本市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5年期间精减退职、80年代初已办理社会救济证的职工。

第三条 精减退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医疗费用包干和住院医疗统筹两部分。

(一)门诊医疗费用包干费按每人每年150元的标准,由企业(包括改制后企业)或主管部门(破产、关闭企业中行业托管的)于每年1月凭健在证明在发放生活补助费时一并发放。

(二)住院医疗统筹工作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按每人8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划拨,建立精减退职人员住院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住院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统筹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住院统筹基金的资金来源:精减退职人员属原市属转改制或破产、撤销、关闭企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在国有资产转让净收入或土地拍卖收入中列支;属于区属转改制或破产、撤销、关闭企业的,由企业所属的区政府统筹解决;属于部省属企业的,由企业自行筹资;属于民政部门的,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 企业或主管部门应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精减退职人员办理参加住院医疗统筹的相关手续,统一领发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证、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病历和医疗保险IC卡(以下简称“就医证卡”)。精减退职人员首次领取的就医证卡的费用,由财政专项安排。

第五条 住院医疗统筹的用药目录、诊疗及服务项目目录以及就医的定点医院等,参照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 精减退职人员发生疾病需住院治疗时,应持就医证卡到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享受精减退职人员住院医疗统筹待遇。

第七条 精减退职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比例支付以及住院医疗费用封顶的办法。

(一)精减退职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1000元,县(区)级及相当于县(区)级医院800元,乡镇医院600元;专科医院按城镇职工起付标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当年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首次起付标准的50%;当年第三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均为200元。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精减退职人员个人负担。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

(二)超过起付标准以上在1万元以内的住院费用,住院统筹基金结付50%,精减退职人员个人自负50%。

(三)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内的住院费用,住院统筹基金结付55%,精减退职人员个人自负45%。

(四)2万元以上至4万元以内的住院费用,住院统筹基金结付60%,精减退职人员个人自负40%。

(五)4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内的住院费用,住院统筹基金结付70%,精减退职人员个人自负30%。

(六)精减退职人员在一个住院医疗统筹年度内累计住院医疗费用以10万元为封顶线;超过封顶线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苏州市区住院医疗统筹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第八条 精减退职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由精减退职人员在定点医院使用IC卡划卡结付,其中应由住院统筹基金结付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进行结算,其它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院现金结付。

第九条 精减退职人员因病情需转上海、南京市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或长期(60天以上)居住外地的,应按《苏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外居外人员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事先办理转外或居外审批手续。

(一)精减退职人员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转外和居外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结付,然后凭《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或《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居外医疗登记表》、门诊病历、出院小结、指定医院费用发票和费用清单等有效票据,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结付。结付时限为发生住院费用的180天内。

(二)精减退职人员因病转南京、上海市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1500元;居外医疗住院起付标准参照本地同级医院标准事前确定。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数额较大或有疑问的转外或居外住院医疗费用,需经调查核实后方可结付。除急诊外,凡未办理转外、居外手续,在外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统筹基金不予结付。

第十条 精减退职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享受城镇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在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后不再享受精减退职人员住院医疗统筹待遇。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试行。其中住院医疗统筹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各市、吴中区、相城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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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国家储备棉花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


企业代国家储备棉花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1997年9月10日,财政部

一、会计科目
1.在“特准储备物资”科目下设置“国储棉”明细科目,核算企业代国家储备的棉花的实际成本,并按棉花的批次、等级进行明细核算。
2.在“特准储备资金”科目下设置“国储棉资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代国家储备棉花由国家拨入的资金等。
3.增设“252特种储备借款”科目,核算企业代国家储备棉花而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入的款项。
4.增设“504转出价差”科目,核算企业代国家储备物资出库而转出的价差收入或支出。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国储棉价差收入”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出库国家储备棉花应归还、上交或应转增国拨资金的价差收入。
6.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应付国储棉利息”明细科目,核算企业代国家储备棉花收到预拨的特种储备借款利息。
7.在“应收补贴款”科目下设置“应收国储棉补贴款”明细科目,核算企业代国家储备棉花应收的费用补贴。
二、帐务处理
1.企业收到国拨棉花特准储备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特准储备资金——国储棉资金”科目。按规定上交时,作相反分录。
2.企业代国家储备棉花而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入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特种储备借款”科目。归还专项借款时,作相反分录。
3.企业采购国家储备棉,根据发票帐单支付的价款和运杂费等,借记“特准储备物资”科目,按照支付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
4.企业出库国家储备棉,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结转成本时,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特准储备物资——国储棉”科目。销售国储棉应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借记“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
企业出库国家储备棉发生的价差收入转出时,借记“转出价差”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国储棉价差收入”科目;归还中央财政垫付的利息、费用和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国储棉价差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规定将部分价差收入增加棉花国拨资金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国储棉价差收入”科目,贷记“特准储备资金——国储棉资金”科目。
企业收到国家拨给的专项用于棉花储备库改造和与储备体系建设有关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待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核销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专项应付款”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企业出库国家储备棉发生的价差支出,经批准冲减棉花国拨资金,借记“特准储备资金——国储棉资金”科目,贷记“转出价差”科目。
5.企业收到预拨的特种储备借款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国储棉利息”科目;支付利息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应付国储棉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6.企业为保管国家储备棉花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借记“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应于月份终了,按照规定的费用定额补贴标准计算应收的定额补贴,借记“应收补贴款——应收国储棉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应收国储棉补贴款”科目。
7.对因不可抗力使国家储备棉受到的损失,经批准冲减国拨资金的,应按损失的金额扣除保险公司等的赔偿款后的余额,借记“特准储备资金——国储棉资金”科目,贷记“特准储备物资——国储棉”科目。
对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国家储备棉霉烂变质而发生的损失,按照现行会计制度处理,不得冲减国拨资金;同时企业应将霉烂变质的部分,按照同品级、同长度和同数量予以补充国储棉库存,但企业不得调整帐面价值。
三、会计报表
1.在“资产负债表”“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下,增设“特准储备物资”项目,反映企业为国家特准需要而储备的物资。本项目根据“特准储备物资”科目余额填列。
2.在“资产负债表”“长期应付款”项目下,增设“特准储备资金”项目,反映企业为国家储备物资而形成的资金。本项目根据“特准储备资金”科目余额填列。
3.在“资产负债表”“长期借款”项目下,增设“特种储备借款”项目,反映企业为国家储备物资而向银行借入的专项贷款。本项目根据“特种储备借款”科目余额填列。
4.在“损益表”“减:抵扣销售收入的应交款”项目(第1-1行)下,设置“减:转出价差收入”(转出价差支出以“-”号反映)项目(1-2行),反映企业代国家储备物资出库时转出的价差收入。本项目根据“转出价差”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转出价差”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在本项目中以“-”号填列。
5.在“财务状况变动表”“无偿调出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下增设“减少特准储备物资”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特准储备物资的减少数,本项目根据“特准储备物资”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在“增加长期投资”项目下增设“增加特准储备物资”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特准储备物资的增加数,本项目根据“特准储备物资”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特准储备资金”科目及“特种储备借款”科目的本年增加数和减少数,分别在“增加长期负债”和“偿还长期负债”项目反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格式化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格式化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医疗广告违法问题一直比较突出,违法率居高不下,已引起社会各界强烈不满。1997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国部署了医疗广告专项检查,对制止违法医疗广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自今年1月份以来,违法医疗广告又有所抬头,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医疗广告的违
法率和违法医疗广告在全部违法广告中的比例,均居首位。
医疗广告直接关系到广大患者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为从根本上制止违法医疗广告,针对医疗广告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医疗广告实行“发布内容格式化”。经商卫生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广告应严格按照格式化要求按顺序(见附件一)发布,其内容仅限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九项内容,以及医疗广告证明文号、有效期截止日。其中:
1.医疗机构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的名称一致。
2.诊疗科目(见附件二)、诊疗方法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为准;诊疗方法中不得含有宣传药品、医疗器械的内容。
3.从业医师姓名,仅限于该医师本人的姓名;从业医师技术职称,仅限于其被国家认可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如主治医师、主任医师等。不得宣传从业医师“医学博士”、“××教授”等非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的内容。
4.诊疗时间是指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工作时间。从业医师的应诊时间与医疗机构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必须明示。
5.诊疗地点、通信方式应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载明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等。
6.医疗机构名称、证明文号及其有效期截止日,必须在医疗广告中发布。
二、严禁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医疗广告,广告主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凡违反本通知规定,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利用医疗广告宣传药品、医疗器械的,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广告主伪造、变造医疗广告证明的,依照《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其他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依据《广告
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广告法》无相应处罚条款的,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罚。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通知有关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切实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略)



199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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