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限制进口类废料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9:51:12  浏览:91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限制进口类废料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69号




关于限制进口类废料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进一步加强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以下简称“进口废物”)的环境管理,规范进口审批,强化后期监督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

1、自2003年7月1日起,需要加工利用进口废物的,由加工利用单位向所在地地级市环保部门提出年度进口废物申请,由地级市环保局初审后转报省级环保局(厅)。省级环保局(厅)应当考查各加工利用单位的年加工能力和实际生产状况,提出各加工利用单位年度审批总量的建议,报我局核准。环保部门不再受理贸易(代理)单位的申请。

2、我局在核准的年度进口废物总量内,根据具体情况一次或多次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3、加工利用单位每次申请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均须经省级环保局(厅)预审后报我局。

其中,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的加工利用单位,必须在申请材料中详细说明已进口废物拆解后各种成份的去向,并附省级环保局(厅)的核实和预审意见。

4、2003年7月1日以后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其进口登记表填满后,该份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自行失效,各省级环保局(厅)不再增加附页。

二、进一步加强对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加工利用单位的监督管理

1、省级环保局(厅)应对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的定点加工利用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进行监督考核,并于每年12月1日之前将下一年度定点单位名单报我局批准。

2、定点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台帐制度,记录每批入厂废物的种类、数量以及拆解后各种成份的去向,包括接收单位的名称、详细地址、负责人,不可利用残余物的处置方法等。在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时,定点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台帐。

3、定点单位必须将进口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彻底拆解,对拆解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

4、各地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取缔未取得定点资格的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加工利用单位。

5、各地环保部门应当协助政府引导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加工利用单位相对集中布局。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和后期监管措施,特别是对从事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加工利用的定点单位,要掌握其实际进口、加工以及残余物处置情况。

此前我局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关于调整进口第七类废物加工利用单位审批程序的通知》(环发[2001]186号)废止。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国税发[2002]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1月5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自2002年11月7日起施行。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贯彻。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修改后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检察院。该条规定从立法上对检察机关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进行监督的规定进行了补充,但该规定依然未将检察机关的监督行为细化。对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对于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

  第一,严格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事前通知制度。由于修改后刑诉法仅规定了检察机关审查捕后羁押必要性时,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释放或变更,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日将处理情况通知检察院。但是未规定公安机关释放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时的通知时间。笔者认为,应严格变更强制措施的事前通知制度,一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侦查机关认为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时,应当在事前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并且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和相关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经同意后方可作出决定,且在决定作出十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同意变更的检察院,并将强制措施变动情况备案入卷,实行备案制度。

  第二,建立相应的违法追责制度,增强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约束力。对侦查部门不按程序变更或者徇私枉法,将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嫌疑人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的现象,必须进行严格的违法责任追究。一经发现,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立即向侦查部门发出违法纠正通知书,责令侦查部门立即纠正;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中发现的执法人员违规操作进行严肃处理,发现有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情况,要交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查处。对于侦查机关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不按程序通知、不及时通知等程序上的违法,应同样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纠正意见。

  第三,协调本院监所监察室、看守所,建立刑拘嫌疑人进出所跟踪监督,从源头上监督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由于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仅依靠侦查部门自觉申请和通知,并不能从源头上保证监督强制措施执行的质量,而作为管理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和驻所监察室,其对刑事拘留和逮捕人员的管理及掌握的第一手数据就显得意义重大。通过看守所的嫌疑人进出所管理制度以及驻所监察室掌握的在押犯罪嫌疑人、释放犯罪嫌疑人等实时数据,可以清晰地掌握刑事强制措施及逮捕后的执行情况,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故建议侦查监督部门与看守所、驻所监察部门构成联动机制,协调看守所、驻所监察部门每月定期将嫌疑人进出看守所情况通报给侦查监督部门,对批捕后又做其他处理的人员进行重点登记通报,协助侦查监督部门跟踪监督,必要时可调卷审查。如此,对目前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较为混乱的局面一定有所改善。

  (作者单位:陕西省西安市户县人民检察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