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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七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0:20:02  浏览:86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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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七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


文政发〔2005〕84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七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属有关部门:
《三七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切实做好三七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维护农村的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OO五年八月三十日



三七园消防安全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三七园火灾,确保三七产业的顺利发展,促进我州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州境内从事三七种植的户主(以下简称七户),应当遵守和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三七园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提高广大七户的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条 三七园消防工作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领导负责制。即县长、乡长(镇长)、村民委员会主任对本辖区内的三七园消防工作负责。各级公安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对三七园防火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由七户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筹集义务消防队活动资金,在五十亩以上的七园联片区建立义务消防队,负责本片区七园的防火灭火工作。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七园联片的乡(镇)、村民委员会,应指导七户划定责任区,建立防火责任制。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气候等特点,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七园消防宣传和安全检查工作,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第七条 各地七户应立足于自防自救,根据种七面积因地制宜地兴建相应的消防、生产联用水池或其他设施,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
第八条 七园应按下列要求搭建:
(一)七园宜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有条件的,应设置防火隔离道活动装置。
(二)联片七园区应该以户或以联营户为单位,留出防火安全距离,有条件的应该修筑消防车通道。
(三)严禁在高压线下建七园。七园与易燃建筑、物资仓库、易燃易爆场所应有一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第九条 守七棚应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棚内及四周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条 守七棚内不宜使用明火和电器取暖设备。必须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火塘、炉灶与床铺和其他易燃物之间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炉灶不宜安置烟囱。要安置烟囱的,应当有防火帽。
(三)夜间宜用手电筒或其它安全的灯具,不宜用明火照明。
(四)使用火源后,必须彻底熄灭,守七人员方能入睡或离开。
(五)安装使用照明、报警、通讯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电力线路应当采用良好的绝缘线,有条件的应当使用PVC阻燃管穿管保护,并由专业技术人员安装、检查和维修。
第十一条 守七棚和七园内外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安装、使用电网和焊割设备。
(二)使用电炉及耗电量大的生活、生产电器。
(三)烧灰积肥、焚烧纸钱和燃放鞭炮。
(四)在通道、七地边堆放柴、草等易燃物。
(五)在七园内及七园附近吸烟、酗酒猜拳。
(六)在七园内或附近埋设地雷等爆炸物品和向七园鸣枪。
第十二条 七户、家长、教师应教育儿童,不要在七园内住宿。
第十三条 雇用的外地守七人员,应当持有身份证,并到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七园应当昼夜有专人看守,并进行巡视。
第十五条 七园应与公路,人行道留出一定的安全距离,严防乘车旅客和过路行人乱丢火种,酿成火灾。与山林连在一起的七园,要开除防火沟、道,防止山火蔓延。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七园火灾,都有义务参加扑救,并及时向当地志愿消防队和公安消防队报警。
通信部门应当及时接转火警电话,不得延误。
第十七条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到火场,进行扑灭。
第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火灾蔓延时,必须拆除毗邻七园或其他建筑物以避免更大损失,火场指挥员有权决定拆除。
第十九条 在扑灭七园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条 在三七园消防工作中有下列事迹的单位、集体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村民委员会给予奖励。
(一)七园片区建立义务消防队或治安联防队,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发现七园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灭或支援邻户、附近片区扑灭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成绩的;
(三)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检举揭发的;
(四)模范遵守本规定或制止违反本规定行为事迹突出的;
(五)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乡(镇)、村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办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文山州公安局、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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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建法〔2010〕71号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为了指导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深入开展,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下载】: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doc

附件: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结合具体违法情形作出判断并处理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四条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划分裁量阶次并确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范围,不得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处罚种类,不得改变行政处罚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
第五条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理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因素,做到过罚相当,避免轻过重罚、重过轻罚。
第六条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得因当事人地域、行业等不同区别对待。
第七条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开原则,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负责本地区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全面梳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项目及法律依据,并确定需要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行政处罚项目。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需要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行政处罚项目,对属于本部门实施的项目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其他行政处罚项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确有需要的,也可以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十条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结合违法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划分裁量阶次,确定各裁量阶次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范围。
各裁量阶次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应当根据惩戒程度按顺序适用,不得排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
不同裁量阶次都适用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暂扣许可证的,各裁量阶次适用的罚款数额、责令停产停业期限或者暂扣许可证期限应当为连续的合理幅度范围。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行政处罚,但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分别为不同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范围进行细化、量化。
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与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衔接。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自制定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部门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
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或者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可以将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判断其行政处罚行为合理性的依据。
第十四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具有的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形。
当事人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减轻处罚或者从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根据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情况以及在配合查处违法行为中的作用等,确定减轻处罚还是从轻处罚。
从轻处罚的,应当适用裁量阶次内惩戒程度较轻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具有多种从轻处罚情形的,可以适用低裁量阶次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同性质违法行为的;
(三)拒不执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的;
(四)严重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从重处罚的,应当适用裁量阶次内惩戒程度较重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具有多种从重处罚情形的,可以适用高裁量阶次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
第十七条 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合理确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已经结合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的,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再考虑相同的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
第十八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拟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就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及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还应当对当事人存在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认定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违法行为受害人认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错误,要求说明理由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以及经济和社会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选择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指导本级和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除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外,应当参照本部门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典型案例。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监督制度。
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方式,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处罚决定因裁量不当被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追究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负责人的过错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施尚未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行政处罚项目,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原则,合理适用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部门及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规范公积金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公用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简述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利率风险

刘成江


  一、利率风险的基本内涵与分类
  1.利率风险的含义
  在研究利率风险之前,首先应该了解风险的概念。风险是一种可量化的不确定性。金融市场风险种类繁多,根据其来源可具体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性风险等。利率风险是一种主要的市场风险。
银行利率风险是利率的不利变动给银行财务状况带来的风险,或者说是指由于市场利率变动的不确定性导致商业银行的净利息收入与预期的偏差。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在2004年发布的《利率风险管理原则中》将利率风险定义为利率的不利变动给银行的财务状况带来的风险。利率的变动通过影响银行的净利息收入和其他一些利率敏感性收入与经营管理费用,最终影响到银行的收益。
  2.利率风险的分类
  赵同章(2005) 认为,由于商业银行内外部因素的共同作用,实质性的利率风险具体表现为收益与股东权益市场价值变动风险、内含期权风险、利率结构风险、逆向选择风险以及利率操作风险。
  宋挥、罗浩(2006) 指出,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并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实际情况,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具体表现为:资产负债匹配风险、利率结构风险、内含客户选择权风险以及利率曲线风险。
根据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出发布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指引》,利率风险按照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重新定价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基准风险和期权性风险。重新定价风险也称为期限错配风险,是最主要和最常见的利率风险形式,来源于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到期期限或重新定价期限所存在的差异。重新定价的不对称性也会使收益率曲线斜率、形态发生变化,即收益率曲线的非平行移动,对银行的收益或内在经济价值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形成收益率曲线风险,也称为利率期限结构变化风险。基准风险也称为利率定价基础风险,是另一种重要的利率风险来源。在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所依据的基准利率变动不一致的情况下,虽然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的重新定价特征相似,但因其现金流和收益的利差发生了变化,也会对银行的收益或内在经济价值产生不利的影响。而期权性风险则是一种越来越重要的利率风险,来源于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中所隐含的期权。
  二、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并不陌生,即使是在利率管制时期,货币当局也会根据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调整存贷款等利率水平。利率水平的多变性和不确定性使金融市场上各经济主体承受着较大的利率风险。商业银行当然也不例外,并且,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各类利率风险将明显的加大。
  1.基本点风险的威胁
  基本点风险也称为利率定价基础风险,是一种重要的利率风险来源。在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所依据的基准利率变动不一致的情况下,虽然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的重新定价特征相似,但因其现金流和收益的利差发生了变化,也会对银行的收益或内在经济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相对于其它形式的利率风险,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基本点风险最为严重。主要体现在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我国的利差水平将大大下降。据麦肯锡预测,我国整个银行业的平均利差将从目前的3.33%下降近100个基点,达到国际开放金融市场的平均利率水平的2%左右。其原因包括:在完成市场化后,我国银行面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各商业银行展开价格战不可避免;一方面为了竞争资金来源而提高存款利率,同时为了争取优质的贷款客户而很难提高贷款利率。存贷款的利差水平也就自然降低了。
  另外,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实现,我国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设定会逐渐与国际接轨,可能会以LIBOR或其他利率作为参照利率,存贷款利率的参照利率相关性的减弱同样会带来基本点风险。
  2.期权性风险的加剧
  期权性风险是一种越来越重要的利率风险,来源于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中所隐含的期权。一般而言,期权赋予其持有者买入、卖出或以某种方式改变某一金融工具或金融合同的现金流量的权利,而非义务。期权可以是单独的金融工具,如场内(交易所)交易期权和场外期权合同,也可以隐含于其他的标准化金融工具中,如债券或存款的提前兑付、贷款的提前偿还等选择性条款。一般而言,期权和期权性条款都是在对买方有利而对买方不利时执行,因此,此类期权性工具因具有不对称的支付特征而会给卖方带来风险。
  利率市场化往往会带来利率水平的上升,我国阶段性的利率上升对存款人比较有利,他们可以选择重新安排存款,这样就对商业银行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另外,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期权品种因具有较高的杠杆效应,还会进一步增大期权头寸可能会对银行财务状况产生的不利影响,这些都会让期权性的利率风险更加严重。
  3.重新定价风险的加大
  重新定价风险也称为期限错配风险,是最主要和最常见的利率风险形式,来源于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到期期限(就固定利率而言)或重新定价期限(就浮动利率而言)所存在的差异。这种重新定价的不确定性使银行的收益或内在经济价值会随着利率的变动而变化。例如,如果银行以短期存款作为长期固定利率贷款的融资来源,当利率上升时,贷款的利息收入是固定的,但存款的利息支出却会随着利率的上升而增加,从而使银行的未来收益减少和经济价值降低。
  我国商业银行的存贷款期限失衡严重,必须在利率变动前尽快采取有效的管理手段,以避免或减少不利的利率变动给银行带来的损失。而这一切的前提是商业银行是商业银行能够尽可能准确地分析利率变动的影响因素,把握利率的变动趋势。我们商业银行在这方面的不足大大加重了利率风险的危害。
  4.收益曲线风险的严重
  重新定价的不对称性也会使收益率曲线斜率、形态发生变化,即收益率曲线的非平行移动,对银行的收益或内在经济价值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形成收益率曲线风险,也称为利率期限结构变化风险。一般而言,长期利率总是高于短期利率,收益线在通常情况下会随期限的延长而逐步上升(称为正收益曲),但在商业周期扩张阶段,由于货币政策反向操作,短期利率可能会高于长期利率,从而使银行等经济主体所期望的利差收益落空。特别是在金融恐慌时期,长短期利率倒挂现象会频繁出现。例如,东南亚金融危机期间,泰国、香港的隔夜利差曾一度高至300%~1000% 。这时短期负债比重较高的银行面临的利率风险就较大,收益曲线风险也就因此产生。银行利用短期负债支持长期资产,长短期利率水平的差异可给银行带来期望利差的收入。当收益曲线异常变动,长短期利差缩小甚至出现倒挂时,银行的利差收入就会大幅度降低甚至变为负数。
  三、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的现状
  随着利率调整的加快,利率风险的加大,已经有许多商业银行开始尝试运用利率敏感资产与敏感负债的分析方法来研究资产负债状况,并根据对利率趋势的预测和判断,在客观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对资产负债进行适当的调整,以防范利率风险,争取较好的财务收益。但是,在现行金融体制下,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管理是非常薄弱的。
  1.商业银行内部利率风险管理薄弱
  (1)利率风险管理观念滞后和人才匮乏制约了风险防范技术的发展。一是由于受长期利率管制的影响,商业银行对利率变动反应较为迟钝,对利率风险较为陌生,各家银行的竞争观念也比较单一,虽然存贷款竞争已从过去单纯追求规模扩张上升到追求效益,但在价格等深层次经营管理方面的竞争还十分肤浅。二是商业银行各个经营层面认识不同,一些人认为利率市场化是国家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入WTO的客观需要,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不会太快,坐等观望气氛较浓。三是由于现行各商业银行利率管理基础工作较弱,如利率定价模型中需要大量的基础性数据和资料等体系问题尚未解决,所以认为市场化过程中产生的风险难以控制,只能被动应付。四是具备利率风险管理要求的知识结构和实践操作经验的人才较少,不能很好地适应利率市场化的要求。
  (2)风险管理机构职能不明确,尽管从1994年起各商业银行纷纷效仿国外设立了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并尝试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利率风险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这些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职能不明确,只是一个议事机构,也没有专门的资产负债管理经理人员执行利率风险管理职能,从而不可能对利率风险及时作出反映,并据以调整资产负债战略。
  (3)内控机制不健全,没有形成一套合理的利率风险管理流程。由于我国的商业银行长期的处于利率管制下粗放式经营,对先进的风险测量方法了解较少,还没有建立健全的适合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指标体系和测量模型,用来辨别利率变化情况下所面临的风险种类并衡量利率风险度,评估利率风险损失值,以便于及时采取措施规避风险。同时,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步伐的加快,虽然各商业银行开始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参照巴塞尔协议委员会制定的稳健经营利率风险管理核心原则,建立利率风险内控机制。但从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情况来看,利率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一方面缺乏科学的奉贤计量和监控系统;另一方面,对利率风险缺乏严格的监控制度。
  (4)资产负债品种结构单一,难以适应以利率风险管理为中心的资产负债管理需要。目前商业银行非存款性资金来源、非信贷金融产品品种的开发和金融创新能力都十分薄弱,限于资产负债业务品种、结构单一化的现实情况,即使商业银行测算到缺口风险的大小,也未必能根据所承受的风险状况,通过调整资产负债表中的投资组合,有效地进行利率风险控制。
  2.利率风险管理的外部宏观经济环境不成熟
  (1)我国现行利率政策和金融法规存在缺陷。在我国当前的利率政策中规定:中长期存贷款利率确定方式不统一,存款利率按期限确定,贷款利率每年一定,使商业银行存在重新定价风险隐患;存贷款利率计息规则不合理,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各活期类存款都是按照结息日利率计算利息,导致商业银行在计算利率风险敞口时无法确定其重新定价期限,影响了分析的准确性。而贷款年利率折算成日利率时,按年利率除以360天计算,由于利率折算方式不够精确,在按日计息时,实际利率会大于公布利率。对于贷款金额大、提前还贷的客户,在计息时容易引起争议,存在一定的利率风险。
  (2)我国当前尚未形成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虽然近几年我国金融市场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货币市场、外汇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等初具规模,各项改革也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但仍未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金融市场。货币市场还有待完善;资本市场发展相对滞后性使得商业银行承担着经济活动中的大部分资金需求,集中了大量的风险;外汇市场的规模较小且主要局限于即期外汇交易,因而难以对外汇头寸暴露进行有效的防范和控制。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基本上还处于空白状态,使商业银行缺少了规避利率风险的有效手段。因此金融市场整体发展的滞后性和管理工具的缺乏,使商业银行在规避利率风险工具的选择和运用上都受到很大的制约,不利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的管理。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管理情况不容乐观,存在着诸多问题。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商业银行必将面临更加现实而严峻的利率风险考验。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我们在积极学习与借鉴国外先进利率风险管理方法的同时,加强国内的利率风险管理研究。
参考文献
1、赵同章 金融理论与实践[J] 2005/02 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探讨
2、宋挥 罗浩 金融与经济[J] 2006/06 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与应对机制研究
3、杨锦 商场现代化[J] 2007/01 近期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的现状分析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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