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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6:14:16  浏览:83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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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八日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州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7号),湖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湖州市物价局、湖州市经济协作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统筹协调、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调控部门,并主管价格和区域合作交流工作。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负责全市能源发展和改革工作;
2.负责全市开发区、园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工作;
3.研究制订全市推进区域经济合作与交流的有关政策与措施建议,并组织实施;
4.负责全市接轨上海的工作;
5.负责全市企业上市工作;
6.负责全市重大项目稽查工作。
(三)划出的职能
制定并实施信息化工作的地方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市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全市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协调解决信息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管理和指导全市信息产业及通信、有线、无线等行业,协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协调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资源共享工作。推进全市软件产业发展;组织软件企业资质认定及年审工作,监督软件产品的评测和登记;对全市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的资质认证进行初审。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熏建立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审核、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审批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
(二)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措施;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和政策,引导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综合分析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对经济运行进行预测、预警;研究提出全市运用财税、金融、投资和价格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的政策建议。
(三)根据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研究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意见;组织综合性改革试点;负责前瞻性、全局性的重大改革课题研究;研究制订并指导和组织实施投融资、计划、价格等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研究提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制度创新的政策措施;参与制定社会保障制度等改革政策;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组织综合性经济政策的起草、审核和协调工作。
(四)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负责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提出市财政性建设资金规模和投向,并纳入投资计划管理,协调引导其他投资资金的投向;负责安排限额以内及市直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或行政许可)和上报各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参与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项目的管理;加强和改进对各类民间投资的宏观调控,牵头建立空间布局规划、资源许可利用、行业准入标准等。根据分工承担使用国内、国外资金(不含外商直接投资)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手续的申报及政策协调工作。
(五)负责全市基本建设综合管理;编制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工程咨询业的管理;负责全市铁路建设工作;组织和管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我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计划,许可和上报外商投资、外债和境外投资项目;承担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安排和上报重大外资项目、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和重大境外投资项目。
(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贯彻实施上级价格部门下达的价格改革和价格调整方案;负责市场价格的监测、监审和价格总水平运行趋势的预测、预警工作;负责全市价格综合平衡;具体实施价格异常波动紧急预案。
(八)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审核、制定、调整价格管理权限内的商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规范和引导经营者定价行为;负责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上报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调整省权限部门委托管理的收费标准;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验审制度。
(九)组织实施全市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对各类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受理价格投诉、举报;指导社会价格监督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活动;组织实施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制度;指导市场组织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
(十)负责全市工农业商品、公用事业的生产成本和流通费用及收费项目成本的调查分析;负责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组织全市涉案标的物价格评估、价格鉴证、认证、咨询和仲裁,以及拍卖公物的底价认证和财物拍卖等价格事务工作。
(十一)综合管理全市第三产业。研究提出全市第三产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市重要农产品进出口的计划管理;研究指导全市市场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和总体布局;负责制定全市成品油市场及加油站发展规划,审批有关建设项目;负责重要经济资源的调控和储备管理;负责全市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十二)研究提出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目标及政策建议;负责安排审批(或行政许可)及申报农业、农村现代化示范工程、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基地和林业、水利等生态建设项目;负责全市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和农业区划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参与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十三)研究提出全市主要产业门类的调控目标、发展战略及政策建议,指导和促进工业及高技术产业发展,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和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负责安排交通、能源、工业、高技术产业建设项目;负责全市开发区、园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组织编制全市产业空间布局和发展规划;制订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推动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实施。
(十四)负责全市人口、教育、文化、卫生和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及国防建设与全市国民经济计划、规划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建议;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五)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信息化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总体规划及法律法规,研究制订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全市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批(或行政许可)工作。
(十六)负责协调全市区域合作与交流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合作交流工作计划、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实施推进我市接轨上海、对口支援、对口帮扶、山海协作和参与西部大开发等区域合作交流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衔接、协调本市与市外政府间的合作交流事项,负责市外政府驻湖办事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区域经济合作组织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推进区域经济合作交流。
(十七)负责全市企业上市工作,承担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编制上报全市企业债券的发行计划,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和监督实施工作;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融资、资金平衡工作,参与编制财政收支计划。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立1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法规处)
协助委领导处理、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建立健全委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负责文秘、督查、政务信息、保密、档案、信访、保卫、电子政务、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宣传等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协助委领导抓好委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队伍建设;负责委机关纪检、监察等日常事务工作。
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战略、方针和政策;负责重要政策、文件和报告的起草;负责对外信息发布;跟踪分析经济运行、体制改革中重点问题和热点问题,对有关重大经济政策的实施进行评估;组织委内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参与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组织本系统的调查研究、重大课题研究工作;负责法规工作,并对县区同系统的法规工作进行指导;负责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法制监督、起诉应诉和普法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处(财政金融处、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协调和平衡各项专项计划;负责对全市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监测预测,提出经济形势分析报告;监测分析价格总水平变化趋势,提出价格形势分析报告;研究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价格等有关政策建议;组织申报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并监督管理企业发债资金使用情况;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机构的审核工作;协调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有关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总规划师室)
研究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生产力布局规划;负责各类规划的立项、衔接、评估和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指导部门和县(区)中长期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审核、审批区域规划、专项规划;负责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衔接?鸦研究提出经济结构调整与产业发展的目标和政策;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四)综合体制改革处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全局性、综合性重大问题;负责研究宏观经济调节中体制改革问题,提出行政管理体制、投融资体制、财政、税收、价格改革、金融市场培育发展、投融资体制、收入分配、就业政策、劳动保障等体制改革对策建议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研究拟订计划、投融资、流通、电力、交通等体制改革方案;研究对外开放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中体制政策问题;研究城乡和社会体制的改革;研究开发区、园区体制的改革。负责编撰《湖州年鉴》。
(五)固定资产投资综合处(国外资金利用处、市重大项目前期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中长期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提出全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中长期规划、投资前期工作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投资运行情况的分析和监测;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提出市财政性固定资产的规模和投向,编制市级财政性资金的投资计划;负责重大项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负责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政法、交通等项目的审批和核准上报;会同有关部门上报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指导性计划;审批(或行政许可)、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或行政许可)限额以内基本建设(除重点工程)的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参与投资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和核准制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工程咨询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计划,承担全口径外资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国外贷款项目的核准和上报。负责国家限额以下外商、国内投资、国外贷款基建项目进口免税确认申报工作;参与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对外商转让的管理;组织国际经济交流活动。承担市重大项目前期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基本建设管理处(能源处、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市基本建设,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和改革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审查工程定额和费用,审定颁发建筑、安装工程预算价格、收费标准和建设指标参数;组织指导电力、天然气、成品油、煤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专项规划的编制;申报、审批、审核(或行政许可)火电、水电、核电等能源、电网建设项目;负责热电规划及热电联产项目的申报、审核。
监督重大建设项目实施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研究提出市重大项目稽察工作的政策建议;对国家、省、市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检查重大建设项目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建设项目的其他有关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对稽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措施和稽察建议,并对被稽察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承担市天然气利用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重点建设办公室(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编制市重点工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年度计划并参与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审批;指导和协调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考核和竣工验收、后评价工作;负责重点工程的工程监理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市铁路建设有关工作。
(八)农村经济发展处
衔接平衡农村经济相关产业、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审批(或行政许可)、申报农业、水利、林业、气象等建设项目;安排政府性投资的农业基地建设、林业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生态环境建设以及农业农村现代化示范工程建设等重大项目;参与农业发展基金、农业创新资金的计划管理和合理配置;指导和协调农业资源区划工作,负责全市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九)产业发展处(高技术产业处、信息产业规划处、市开发区(园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工业各行业的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提出各相关产业总量平衡与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衔接平衡行业规划和政策,拟定相关产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负责规划重大工业项目布局,指导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负责工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或行政许可)、申报工作;参与企业创新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等的计划管理和合理配置;组织对提高国民经济素质起促进和带动作用的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产业升级和产业化示范工程;安排高技术产业的重大项目;参与组织协调市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建设管理工作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研究制定信息化工作的地方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并对规划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引导、扶持信息产业的发展,推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通信业的技术创新工作,指导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组织对全市信息化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核及申报工作。
承担市开发区(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经贸流通处(市资源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第三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对全市第三产业发展的组织、规划、协调、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第三产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重要商品国家储备设施建设规划;研究提出我市成品油(含燃料油)、化肥、农药等重要商品的供需总量平衡和计划管理,负责全市重要农产品进出口的计划管理;研究指导市场流通设施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审批(或行政许可)和申报市场流通设施建设项目;制定全市成品油市场发展规划,审批(或行政许可)和申报成品油仓储设施及加油站(点)建设项目;审批(或行政许可)和申报现代物流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对外贸易进出口指导性年度计划;负责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研究提出现代物流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实施。承担市物流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社会发展处
研究社会发展战略,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审批(或行政许可)和申报社会发展事业建设项目,争取社会发展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社会发展水平的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报全市高校招生计划,制定市属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指导全市中等职业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布局调整工作;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
(十二)区域合作处(市对口帮扶四川省贫困地区暨对口支援三峡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接轨上海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服务“上海世博”工作办公室)
研究拟订我市对口支援、对口帮扶、“山海协作工程”及其他区域合作工作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区域合作情况的调查研究和信息综合,服务市场主体开展区域合作和交流;负责全市合作交流系统的业务指导。
研究拟订我市接轨上海,参与长三角合作交流的规划和政策;负责对接轨上海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调研;负责与长三角各城市间的协调沟通;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性的重大接轨上海活动,指导、督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开展接轨上海工作;负责我市参与、服务上海世博会的工作联系。
(十三)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处
贯彻实施上级价格部门下达的价格改革和价格调整方案;负责全市商品和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拟定和调整审批权限内的商品和经营性服务价格,以及随价格收取的费用标准;指导市场价格的监测、价格总水平运行趋势的预测、预警工作;提出有关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组织市本级并指导各县、区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和风险基金制度及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实施商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制度;指导有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指导有关商品和经营性服务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协调商品和服务价格争议。
(十四)收费监督管理处
贯彻实施上级价格部门下达的收费改革和收费标准调整方案;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公益性服务收费管理;根据上级价格部门授权,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和调整收费标准;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定期验审制度;指导有关收费的成本、费用调查;参与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协调全市收费争议。
四、人员编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编制42名(含物价专项编制14名、工勤人员编制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科级领导职数2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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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 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

1954年1月23日,国务院/政务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各港口,由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以下简称中央交通部)根据贸易、运输需要,并就其吞吐任务、设备能力,分别设置港务管理局、分局、办事处(以下均简称港务局)。港务局之设置与撤销,由中央交通部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下简称政务院)核准公布之。
第二条 港务局应遵照本条例之规定负责执行海港行政管理工作与业务事项,并为企业经济核算单位。
第三条 港务局直属中央交通部海运管理总局管辖,在行政、业务、技术、财务上均受其统一领导,并受当地人民政府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 港务局局长对海港生产与财务计划之完成,对海港财产设备之使用与维护,对港区安全与港内秩序以及员工纪律之维持,均负完全责任。为顺利地执行上述各项工作,得与海军、公安、卫生、海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取得密切联系,协同办理。
第五条 港务局局长在其法定权限内所颁发之命令指示,有关之机关、企业、船舶及一切有关之人员,均须严格遵守与执行。
第六条 凡海港港区内之一切港口设备,均由港务局统一管辖。一切机关、企业在港区内所有之码头、仓库、附属之办公房屋等,依本条例第十三条所规定逐步地移交港务局统一经营管理。
第七条 凡国家其他机关、企业如需在海港港区内进行任何工程建筑时,均须征得港务局之同意。
第八条 港务局得根据有关法令规章,负责监督和指导海港管辖范围内之私营轮船业、船舶、码头、仓库之一切业务事项。

第二章 港区之划定
第九条 海港之陆域,包括港口所占有之土地与该地区内之岸线、码头、仓库、机械设备、危险品堆存区、燃油料存放区及添油设备、修船厂、船坞、有关港口工程建筑、淡水供应基地、灯塔标志等。
第十条 海港之水域,包括港口所占有之水面与水下、船舶出入港口之航道、一切锚地与泊位、与港口相通并为港口所需要之汊港支流、以及与海港将来有发展可能之贴近水域。
第十一条 海港区域之划定,由各港务局根据具体情况编订港区方案,绘制水陆区域平面图连同说明书,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召集有关单位商决后,报请中央交通部审核转呈政务院批准施行。
第十二条 凡港区内铁道线路作为铁路与轮船间转运货物、旅客用者,为铁路营业线。其专为海港本身调运货物者,为海港专用线。铁路与海港之分工制度及港区内火车车辆运转规则,由铁路管理局与港务局协议签订合同办理之。
第十三条 凡国家其他机关、企业在港区内现有之码头、仓库、附属之办公房屋等,产权暂不变动,原单位仍可继续持有使用。其所租用港区内之码头、仓库,亦可继续租用,但应受港务局之统一管理,并为适应国内外贸易发展之需要,港务局得于适当时期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后,逐步进行调整、收回和解除其租约。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商业部在港区内现有之渔业码头、石油码头及其专用仓库产权仍归各该部所有,其附属之装卸工人亦由各该部领导管理。

第三章 港务局之职权
第十四条 港务局之职责:
(一)监督各有关方面遵守国家航运与港务法令,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杜绝一切破坏上述法令之任何行为。
(二)负责维护港区与航道一切设备,保持航道与水域之一定深度与宽度,为保证船舶进出港之安全、提高航行效率而服务。
(三)进行海港各项建设工作,以保证国民经济发展之需要。
(四)领导管理装卸工人,组织货物装卸、保管、收发,监督客货运输,组织汽车、大车、驳船等水陆交通工具,办理货物接送转口业务。
(五)管理船用燃料、物料、淡水供应及其他对船舶之服务工作。
(六)组织引水工作,管理与监督船舶之进出港。
(七)设立与监督海港电台,经常与航船通报气象及联系海事事宜。
(八)营救遇难船舶、生命、货物等,并妥为保管救出之财产;调查和处理一切海事、海损案件。
(九)办理船员、引水员考核,发给证书,并办理船舶注册、登记。
(十)协助船舶登记局办理船舶检查、丈量。
(十一)监督海港一切工程、机械、建筑设备,并对其进行技术检查及保养维修。
(十二)监督港内卫生、防火设备及实施防疫检查与安全卫生工作。
(十三)监督保养海港所管辖之灯火、信号及警戒设备。
(十四)征收所规定之港口费用及各种规费。
(十五)监督指导海港管辖范围内之私营轮船业、船舶、码头、仓库及海港工具持有者之一切业务事项。
第十五条 港务局之权限:
(一)根据中央交通部所颁发之法规、命令与指示,得以港务局名义签订各项有关业务合同。
(二)根据法令规定,经报请中央交通部批准后,颁布必要之各项章则办法。
(三)对违反国家航运、港务法令规章之机关、企业、船舶与个人,进行追究、控诉或执行罚款处分。
(四)对违反技术安全规定之船员、引水员等,执行警告、记过、降级或吊销证书之处分。
(五)遇必要时,得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停留港内之船舶与在港区内之机关、企业或个人,以最迅速之方法,提供所有急救工具或设备,以保障人体健康、生命、船舶、货物与其他财产之安全,以及航道之通畅。
(六)对在海港水域、航道或港区附近之沉船、沉物,得要求原主限期打捞。如其阻碍航行,经公告或书面通知而未依限办理时,可不经原主同意径行打捞或清除。其所需费用及按章应纳之其他税款,均在捞获船舶及物品变价所得项下抵偿,其不足之数,应由原主负担,如有多余当付交原主。
(七)为港区安全和运转需要,对于在港区内之财产或货物,得要求物主在一定期限内清除或迁出,但固定建筑物之清除或迁让,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处理之。
(八)对逾期逾限不提之货物,得依照有关法令章则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船舶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港务局得禁止船舶离港:
(一)违反船舶证件、船舶现状、装载、供应、装备等有关安全技术条件之规定或其他法令章则之规定者。
(二)未缴付下列各款项者:
(1)各项港口费用;
(2)违反法令规章之罚款;
(3)损坏海港工程建筑、航道标志及港内其他财产之赔偿费。
第十七条 凡未缴付前条款项而被禁止离港之船舶,如已提出适当担保品足以抵付各款项时,港务局应即予以放行。
第十八条 船舶损坏海港工程、建筑、航道标志或港内其他财产,而责任未经判明时,港务局禁止船舶离港之有效期为三天(自命令送达对方时起至计足七十二小时为止),如满期仍未判定责任时,应立即予以放行。
第十九条 船舶在被禁止离港期内之一切开支(包括检查、验证等费用在内),均由船方负担。
第二十条 港务局如无任何法令根据,擅自下令禁止船舶离港,船舶得向港务局要求赔偿由于禁止离港所受之直接损失,并得保留对港务局之起诉权。
第二十一条 港务局如根据其他机关、企业或个人之要求禁止船舶离港,经法院判定为非法时,港务局得向原要求人提出控诉。
第二十二条 港区内非国家经营之码头、仓库及其附属设备,除由港务局统一管理与调度外,其他事项概依政府现行法令处理之。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关于港务局法人经济地位与固定资金之规定,由中央交通部另订章程实施之。
第二十四条 关于海军使用海港办法由政务院另行规定之。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政务院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机动车辆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机动车辆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00〕4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机动车辆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四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机动车辆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辆抵押登记管理,保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建设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其在大连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与企业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商品相关联的运输工具除外)作为抵押物的,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抵押登记。


  第三条 大连市公安局主管全市机动车辆抵押登记工作,其具体业务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抵押人将机动车辆作为抵押物的(以借贷方式购买机动车辆将所购车辆作为抵押物的除外),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简称双方当事人)应驾驶抵押车辆共同到抵押登记部门填写《机动车辆抵押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及复印件: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签订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营业执照、单位代码证书(个人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明或代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权限证明);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五条 以借贷方式购买机动车辆并将所购机动车辆作为抵押物的,双方当事人申请抵押登记,应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再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六条 机动车辆所有人将机动车辆作为抵押物的,抵押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机动车辆抵押登记手续。


  第八条 抵押登记部门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对抵押车辆进行审核认定,并依法审查下列内容:
  (一)应当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二)抵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备,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三)抵押的车辆是否重复抵押登记;
  (四)抵押的车辆是否属于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查封、扣押以及海关监管等不得抵押的车辆;
  (五)抵押期限是否在抵押车辆权属期限或者使用年限内。


  第九条 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接到全部抵押登记申请材料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自受理之时起1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查完毕。符合抵押条件的,核发《机动车辆抵押登记证》,并在抵押合同上加盖登记专用章;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不予登记,将申请材料退回双方当事人,并开具退办单。


  第十条 变更被抵押车辆的种类、数量的,双方当事人应持变更协议、《机动车辆抵押登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符合变更条件的,抵押登记部门应在受理申请的当日予以变更。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申请解除抵押合同的,应填报《解除抵押合同申请书》,持《机动车辆抵押登记证》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撤销登记,符合撤销抵押登记条件的,抵押登记部门应于受理申请的当日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需要延长抵押期限的,双方当事人应在抵,押终止日前填报《延长抵押登记日期申请书》,持《机动车辆抵押登记证》到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延长抵押期限,符合延长抵押期限条件的,抵押登记部门应在受理当日予以办理延长抵押期限手续。


  第十三条 抵押到期后,双方当事人不申请延长抵押期限的,抵押登记自动撤销。


  第十四条 抵押登记部门应加强抵押登记管理,建立《抵押机动车辆登记簿)和台帐,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抵押期内不得将被抵押车辆过户、转籍、注销和重复登记。抵押登记部门发现抵押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第十五条 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机动车辆抵押登记,按规定报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后,收取登记费。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机动车辆抵押登记的,由抵押登记部门注销其《机动车辆抵押登记证》,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抵押登记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抵押登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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