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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期建设的项目排污费核定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5:46:57  浏览:93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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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期建设的项目排污费核定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377号




关于分期建设的项目排污费核定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洛阳豫港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伊川二电厂装机容量问题的请示》(豫环监理[2003]2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局请示反映,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先后两次向环保部门申报并经审批的一期、二期工程,处于同一生产场所,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统一生产销售产品,并使用相同的公用设施,环保部门应将其作为一个排污者核定其排污量。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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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实行1996年人民币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点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实行1996年人民币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点的通知
中国银行


浙江省、宁波市分行:
建立健全科学有序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运行体制是商业银行管理的核心。尽管目前全面推行完全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外部条件并不完全具备,尤其是与人民银行现阶段的计划管理模式不完全相同,但改革势在必行。鉴于此,为了更好地积累比例管理的实践经验,同时对全行改善经营
管理产生一定的示范效应,根据今年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精神,经过分行积极申请,总行决定选择浙江省分行(含宁波市分行)作为今年总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点行。

一、试点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际上通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模式,在《中国银行人民币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去年两行的实际情况,以及人民银行今年对我行的总体要求——存款计划850亿元、贷款计划500亿元、余额存贷款比例100.35%、全年净还贷50亿元,本着“既
符合目标性、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原则,总行决定今年试点的基本要求,并设计出对浙江省分行和宁波市分行进行试点的比例管理指标体系,主要按下列指标考核和监管:
1.余额存贷款比例指标:存款新增计划48亿元,其中宁波市10亿元,基本上与去年实际持平。考虑到试点行应不低于人民银行要求的全行平均水平,决定浙江省分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之比按98%掌握;宁波市分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之比按91%掌握,与省行相差7个百分
点。年中下达的各类专项贷款均包括在这一比例指标内。
考虑到浙江省和宁波市分行的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之比分别要从年初的109.08%和96.32%下降到98%和91%,需要有一个过程,权衡业务的正常发展与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采取随存款增长逐季递减、分步到位的办法,将比例分解为:浙江省分行一季度末不超过10
3%,二季度末不超过101%,三季度末不超过98%;宁波市分行一季度末不超过94%,二季度末不超过92%,三季度比例视专项贷款规模安排情况再定。每一阶段的余额存贷比指标都是高限指标,试点行应严格按比例自我约束。
2.备付金比例指标: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加库存现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浙江省分行5%—10%,宁波市分行4%—7%。除了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外,试点行还要注重资产的多元化,在备付金比例指标之外,要注明报告期末持有国债和政策性银行债券数量。在信贷资金比
较宽松的情况下,可适当加大国债等流动性资产的比重。
3.拆借资金比例指标:在同业拆借市场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之比不得超过2%;拆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扣除存款准备金、备付金、联行占款)之比不得超过2%。两行须按中银综〔1996〕38号文的要求执行,拆借资金以拆入资金为主,7天以上的资金拆出和1个月以
上的资金拆入须报总行批准。
4.贷款质量指标:逾期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7%;呆滞贷款不得超过2%,呆帐贷款不得超过1%。
5.贷款收息率指标:贷款实收利息与到期应收利息总额之比不得低于90%。
6.单一客户贷款比例和最大10家客户贷款比例:以全系统资本总额为准,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余额与全系统资本总额之比不得超过15%,对最大10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与全系统资本总额之比不得超过50%。
7.存款平均成本指标:试点行存款平均成本(不含保值)均不得超过8%。储蓄存款和企业存款分档次数字的来源,分别以中银统65表和中银统5表为准。
存款平均成本=∑(各档次存款余额×相应档次存款利率)÷存款总余额
注(1)企业定期存款利率按半年期测算;
注(2)储蓄定活两便存款利率按法定利率4档次利率平均数测算;
注(3)储蓄其他定期存款利率按1年期利率测算。
8.平均营运资金利润率指标:本、外币利润与营运资金之比,本、外币利润全并考核,两行都不得低于去年实际水平。同时利润指标完成率不低于100%。
9.《中国银行人民币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施办法》中的其他比例指标均作为参考指标。

二、试点当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总行对试点的原则是“以试点行自律性管理为主,总行间接管理为辅”。既然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对于试点行全方位的自律性管理,总行有关业务部门将从各自管理的比例指标出发,施以必要的指导。
2.试点行要研究加强自身经营管理,强化调控能力,特别是对于存款出现波动、出口增势起伏等特殊情况的应付能力,充实适应比例管理要求的干部队伍,加快计划、信贷、财会等方面的电子化建设,以切实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3.试点行要完善比例管理委员会制度,并将季度例会的工作分析抄报总行。试点行要建立比例指标报表和分析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按时将报表和分析上报总行。每月后15日内上报前四项(1—4)比例指标情况,季后15日内同时上报后三项(5—7)比例指标情况,半年后15
日内加报第八项比例指标情况,并按月、季、半年相应上报对下一报告期的预测。特别是在季末之前要配合总行核准本季度贷款规模使用量。
4.由总行在每季度的本外币信贷计划执行情况通报中,通报试点工作情况。
5.杭州市分行在省分行的各项指标内实行比例管理,不另带帽。请浙江省分行将其作为辖内经营管理的一个主体,予以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6.浙江省分行和宁波市分行从年初起以余额存贷款比例、备付金率比例、存款平均成本、贷款收息率、贷款质量比例与效益等指标定期进行综合考核和监控。备付金率比例、存款平均成本、贷款收息率、贷款质量比例等四项指标若出现超过试点规定比例的现象,试点行应按自我约束
原则,自行将余额存贷款比例下调,省分行按每项不合规下调0.5%掌握,宁波市按每项不合规下调0.6%掌握。总行也将视具体情况运用辅助管理方式加以控制。
7.试点行要加强资金来源与运用的匡算。一季度内完成归还总行临时贷款任务,分别为:浙江省5亿元,宁波市0.6亿元。总行可继续给予临时贷款支持,用于弥补短期头寸周转不足部分,确保正常支付。在不欠总行临时贷款的前提下,多余资金可上存总行。同时总行财会部从联
行汇差的角度支持试点行的资金匡算,原则上掌握:试点行占用总行汇差不得超过总行下达的汇差限额,总行将根据试点行的要求,及时同试点行清算联行汇差。
8.由总行按季公布贷款质量比例全国前6名排行榜,以促进分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9.在总行审批权限内的有关浙江省分行和宁波市分行的专项,优先考虑审定,原则上在前11个月内完成,以利于两行全年按比例均衡放款,不过多集中在年底,影响信贷资产质量。
10.为配合在浙江省分行进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点,拟定由总行在宁波市举办一期浙江省辖计划科长培训班。
专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1996年9月2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08〕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

今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的关键一年,必须下更大决心,花更大力气,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务求使节能减排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节能减排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强化责任考核,加快结构调整,完善政策机制,突出重点领域,加大资金投入,推进法制建设,搞好宣传教育,加强综合协调,使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尽快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工作重点及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落实《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6月底前完成对各省级人民政府2007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综合评价考核工作,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成效的重要标准。督促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完成对千家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将评价考核结果分别交干部工作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政府和企业,督促其按要求做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暂停核准和审批该地区和企业新建高耗能项目。发布2007年全国和各地区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以及2008年上半年全国单位GDP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逐步将节能减排工作纳入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循环经济试点园区的考核。研究建立完善建筑、交通、中央国家机关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结合第二次经济普查,搞好用能单位的调查摸底工作。

二、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执行新开工项目管理规定,强化用地审查、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加强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实行项目公告制度。修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将焦炭、电石、铁合金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项目由备案改为核准。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修)订黄磷、铁合金、焦化、水泥等行业准入标准,及时审核并公告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依法对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生产过程中高耗能和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严格生产条件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完善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要坚决停缓建,加大环评“区域限批”力度。继续清理和纠正一些地方在电价、地价和税费方面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优惠政策。实施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严格限制外商投资高能耗、高排放项目。继续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大力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提高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

三、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分批下达关停水泥、焦炭、电石、铁合金、平板玻璃、钢铁、电解铝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关停小火电1300万千瓦,分别淘汰水泥、钢、铁、电解铝、铁合金、小机焦、电石、平板玻璃、造纸等落后产能5000万吨、600 万吨、1400 万吨、15 万吨、80万吨、1500 万吨、50 万吨、600 万重箱、106 万吨。继续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实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和检查制度。落实节能发电调度办法,发布试点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抓紧出台配套政策,争取年内全面推广实施。继续贯彻落实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实施差别电价的政策。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支持中西部地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四、加大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重点工程建设。今年国家安排国债和中央预算内投资148亿元、中央财政资金270亿元(含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以及节能环保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可形成35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推广使用节能灯5000万只。实施100项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和100项低能耗示范工程。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1200 万吨/日,力争用两年时间在36个大中城市率先实现污水的全部收集和处理。现有燃煤电厂新增烟气脱硫能力3000万千瓦以上。组织实施10台总规模1000平方米钢铁烧结机烟气脱硫工程建设。

五、抓好重点领域节能。继续推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深入开展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力争全年实现节能2000万吨标准煤。引导和推动千家企业带头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培育一批对标先进典型,加大推广力度。发布《千家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公报(2008)》。推进建立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制度。推动中央企业落实节能减排工作意见和管理目标,全面提升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管理水平。继续向社会发布电力企业节能减排监管报告。扩大强制性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在实施9种产品能效标识的基础上,制定发布多联式机组、变频空调、电热水器、电磁炉、计算机显示器等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规则。研究建立水效标识制度,大力推动节能产品认证。积极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绿色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实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力争2008年底全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80%以上。抓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大示范推动力度。督促24个示范省市完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任务并启动节能改造示范,制订本地区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制定《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督促各地将改造任务进一步落实到具体项目并组织实施。制定《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与监督管理办法》,建立高耗能特种设备准入与退出制度,指导企业开展万台锅炉改造和10万台锅炉水处理达标活动,组织实施20万名司炉工节能知识培训,推进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降耗。发布铁路、公路、水路和民用航空行业节能规划,研究制订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开展节能示范活动,推进电气化铁路建设。推动墙体材料革新,公布第二批“禁实” (禁止实心粘土砖)城市完成情况,发布第三批“禁实”城市名单。继续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加强流通领域现代物流节能降耗、餐厨垃圾资源化和散装水泥推广工作。大力推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节能。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支持军队重点用能设施设备节能改造项目。

六、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落实《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方》,继续支持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及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积极开展企业、社区和村镇节能减排科技示范。全面启动水体污染治理与控制重大科技专项,组织实施有关重大攻关项目。在节能减排领域组建和完善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与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立面向社会和市场需求的节能减排适用技术成果数据库与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加快高耗能、高污染重点行业信息化改造,以信息化手段减少生产、流通等环节的能耗和排污。在重点行业和领域,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发展先进清洁能源技术。加快建立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体系与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提出《关于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培育节能服务市场,鼓励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中小企业、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推进免耕、少耕、保护性耕作等栽培技术2亿亩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面积9亿亩以上。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合作,引进国外节能减排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七、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组织编制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制糖等重点行业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再生金属利用等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系统总结第一批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取得的经验,树立一批先进典型。抓好第二批96个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和14家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指导试点单位编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支持一批重点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研究制定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烟气脱硫制酸、脱硫石膏综合利用、尾矿综合利用以及利用煤矸石、余热余压和低热值燃料发电产业的鼓励政策,推动再制造产业发展的鼓励政策。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制度。推动国家各类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组织编制《工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编制通则》,发布甲醛、乙烯、聚氨酯、玻璃、洗涤用品、肉类加工业等行业的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推进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抓好10个循环农业示范市建设,新增500个乡村清洁工程示范村。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示范试点省。大力开展环境标志认证。

八、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管。搞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完善区域联防机制,做好北京奥运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公布今年需开工建设的烟气脱硫电厂名单,年终公布建设情况。加快脱硫机组与环保部门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脱硫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公告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及排污费征收情况。对未按要求运行的脱硫机组扣减脱硫电价。抓好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完成重点流域内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建立并完善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督察和评估通报制度。对未按规定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所在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新建涉水项目的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投资。尽快建立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和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强化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和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保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切实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实行严格的污染物入河总量控制。加大主要河流重要河段水体水质状况的监测,实时公布水质状况,强化社会和舆论监督。实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全面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工作,113个环保重点城市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主要指标达标率达到100%(城市自来水厂现有工艺可以去除的指标除外),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研究制订《关于加强农村节能减排的意见》。引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农药,敏感水域、重点流域禁止使用含磷洗衣粉,加强畜禽养殖场管理、污染治理和粪便综合利用,适时开展氮、磷污染物总量控制试点工作。提出《加快推进秸杆综合利用的意见》,逐步减少和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

九、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经济政策。适时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完善生物质能发电价格管理办法。推进环保收费改革,2010年前将排污费调整到位,并逐步提高污水、垃圾处理费等环保收费标准,继续改革环保收费征收种类和方式,切实提高征收率。推进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试点。配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落实好符合条件的与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环保有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推进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改革,改进计征方式,提高税费标准,完善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鼓励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绿色建筑以及促进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的经济政策。研究企业新购入的节能和环保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在其销项税金中抵扣的政策。适时全面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研究建立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查制度。继续发布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扩大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推行政府绿色采购。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继续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节能减排方面的企业债券,积极开展污水处理项目收益债券试点、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制定并实施鼓励支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政策。研究促进脱硝的政策。尽快研究提出鼓励合理施肥、合理用药,加快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经济政策。

十、完善节能减排法规和标准。宣传贯彻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水污染防治法,配合全国人大加快制定循环经济法、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尽早出台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废弃电子电器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修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节约用水条例等行政法规。抓紧研究起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条例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节能监察管理办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办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办法、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节能表彰奖励办法、取水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等办法。启动制(修)订12个用能产品能效标准、8个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4个重点耗能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标准、2个用水器具水效标准。制订节能建筑评价标准,修订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推动重点耗能行业落实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标准,提高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提高重点流域污水处理国家标准,完善环境标准体系。

十一、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下半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察行动,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加大对重点区域和行业节能减排经常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案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在促进节能减排工作中的监督作用。加大对高耗能、高排放企业执法监督的工作力度,对违反国家节能减排规定和产业政策的,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推动地方加快组建节能监察机构,为开展节能监督检查奠定坚实基础。健全环保执法监察体制,强化执法责任追究。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对于重大环境和水土保持违法案件,公开曝光,分批挂牌督办,严肃追究责任。开展环保专项行动,重点监管城市污水处理厂以及化工、造纸、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污染减排,组织开展环保执法后监督工作。继续实施环评“区域限批”,对环境违法严重、超过总量控制指标、重点治污项目建设滞后等问题突出,以及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或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暂停该地区或企业新增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继续监督抽查重点终端节能节水产品质量,开展能效标识抽查和监督检查活动。组织开展资源和环境价格检查。

十二、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继续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大力推进家庭社区行动、青少年行动、企业行动、农村行动、学校行动、军营行动、政府机构行动、科技行动、科普行动、媒体行动等专项行动,以节油节电为重点,积极倡导节约型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力求范围更广、影响更大、效果更好,营造更加浓厚的节能减排社会氛围。组织2008年全国节能宣传周、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六·五”环境日、节能减排进“奥运”等宣传活动。制定政府机构节能减排公约。建立节能减排科学技术普及宣传网络,在部分省级科普展馆设置“建设节约型社会常设展区”,组织知名专家学者赴各地进行节能减排宣讲。建立各地新闻线索收集及宣传报道机制,及时向媒体提供报道线索,重点报道各地区、各部门落实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新思路、新举措、新进展、新成效;宣传高效照明产品推广、秸杆综合利用、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等重点工作。开展舆论监督,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组织全国性的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活动。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各项工作。做好节能减排季度形势分析,及时向国务院报告节能减排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快筹建国家节能中心,为国家实施节能管理和落实节能法规政策提供强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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