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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7:02:52  浏览:94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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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04/28)

2005-4-28 酒政发〔2005〕30号



肃北县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对边境建设事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奖金的使用效率,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市边防办制定了《酒泉市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日




   酒泉市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切实加强对边境建设事业补助项目奖金的管理和使用,严肃财经纪律,充分利用好项目资金,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客和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边境地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是省、市财政为支持边境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项目资金。

  三、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应重点用于马鬃山边境地区生态、交通、能源、通信、水利、畜牧业等基础设施建设,对发展边境文化、教育、卫生、乡镇公共设施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军警民联防、边境法规宣传等事业所需要的资金可根据财力适当安排。对边防军警民生产、生活中急需解决的困难和边境工作需要开支的有关费用,从严掌握酌情合理开支。

  四、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的申报程序。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制度,先由肃北县人民政府和边境地区军警部队根据边境地区的实际提出申请,报市边防委办公室。市边防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初步方案,经酒泉市边防委研究后统一上报,不得越级申报和受理。

  五、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的审批管理。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审批管理采取分级负责,集中管理,由省边防委提出原则要求,酒泉市边防委结合边境地区实际,按照《甘肃省边防建设五年规划》确定方案上报后,由省边防委审核批准后监督实施。

  六、边境事业费审批后,要减少周转环节,由省市财政直接下达给酒泉市边防委员会办公室,由酒果市边防委会办公室负责落实到项目建设单位,并做好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清理报告工作。

  七、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所扶持的项目,都要建立责任制度并落实到人。选择项目时要进行科学地评估论证,并建档立项;执行中要按进度进行拨款监督;验收投产要进行投资效益考核,按效益的高低实行必要奖惩。

  八、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必须坚持专项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挪用,不得随意改变专项奖金用途。要建立对专项资金的审计制度,实施项目管理责任制,健全项目效益评价机制,对违返规定的人和事要追究责任,进行严肃处理。

  九、各项目建设和扶持单位要建立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的使用报告制度,做到实施前有项目执行计划,实施中有执行情况报告,年终有效益总结。每年年底要向市边防办、市财政局以书面形式报告用款项目的效益及使用情况。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酒泉市边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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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转发国家经委关于旅游纪念工艺品生产和经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转发国家经委关于旅游纪念工艺品生产和经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0年7月1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关于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生产和经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随着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对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的需要量越来越大。为扩大纪念品、工艺品的生产和经营能力,一九七八年到一九七九年,国家专项拨给了基建投资二千九百万元,已经取得初步成果。从一九八一年到一九八五年,每年再专项拨给基建投资一千万元,着重补助经济困
难的重点产区和边远游览区。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旅游纪念品、工艺品投资少、收效快、换汇率高的特点,不断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生产和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把这项工作认真搞好。

国家经委关于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生产和经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搞好旅游纪念品、工艺品(以下简称旅游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对于发展我国旅游事业,扩大对外宣传,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增加外汇收入,支援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为解决当前旅游产品生产和经营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暂作以下规定:
一、关于旅游产品的生产问题。
轻工业部、纺织工业部和各省、市、自治区轻工、手工、纺织工业生产主管部门,要积极地有计划地组织好旅游产品的生产。根据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做出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
各单位都要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加强科学研究和产品的设计力量,大力发展具有民族风格和游览区特色的产品,积极挖掘和组织民间传统工艺品的生产,使旅游产品富有纪念意义。一定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努力增加花色品种,把旅游产品生产搞得丰富多彩。各地可结合具体情况,
实行专业生产和副业生产相结合,或建立专厂、专车间、专业生产班组定点生产。
二、关于古文物复制品和仿制品的生产问题。
各级文物部门和工艺美术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需要分期分批地、有计划地组织好古文物复制品和仿制品的生产。对一般文物的复制和仿制,由轻工部门的专业生产厂负责进行。对珍贵的古文物,文物部门有技术力量,可自行复制;技术力量不足的,可由工艺美术专业厂复制或联合进
行复制。为保证产品质量,除轻工和有技术力量的文物单位外,其他部门不宜复制和仿制。
要保护好古文物,在复制中不准损坏原物。
三、关于旅游产品的货源问题。
为组织好旅游产品的供应,凡是国内能提供货源的,由工业生产部门统一组织供货。如出现货源不足,旅游与出口发生矛盾时,要首先满足旅游需要。外贸部门应予以支持。
国内暂不生产的旅游产品,各地可根据情况,用旅游留成的外汇,进口一部分价格合适、出售后有利可得的商品。
四、关于进一步搞好产品包装装潢的问题。
旅游产品的包装装潢要具有民族风格,精巧轻便,方便携带,适合送礼。要做到凡需包装装潢的产品没有包装装潢不出厂、不出售。要不断改进设计,提高包装装潢水平。重点产区和重点游览区,可根据情况建立专业包装装潢厂。
对于传统的名牌产品和以历史人物、故事为题材的工艺品,要搞好宣传,说明特点和典故,做到没有说明不出厂、不出售。
要加强旅游产品的商标管理。各种产品使用的商标,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
五、关于安排好原材料供应的问题。
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旅游产品的生产特点,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各种原材料的供应。属于国家统配和部管的物资,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轻工业部的申请计划专项供应。属于地方供应的物资,由地方纳入计划予以解决。国内供应的原材
料,如因质量、规格不适合旅游产品生产的需要,能在外贸出口货源中调剂解决的,可由有关部门拨给指标,外贸部门按指标调剂解决。
对生产所需的进口物资,国家拨给一定额度的周转外汇,由轻工业部统一向外贸部办理进口。专用和特殊原材料,工业部门可以派人协同外贸部门出国采购,也可以直接出国采购。进口物资的关税问题,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进一步抓好旅游产品的经营问题。
为适应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和方便外宾选购,要进一步改进经营管理。现有的销售网点可保持不变,但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照手续。新设销售网点,由各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经委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方准营业。对外开放的生产企业,经当地经委
批准,可以设立自销门市部。
各销售单位所需货源,可直接向各地有关工业部门的销售机构订货,也可以按批发价直接向生产企业订货。直接向生产企业订货的,所订合同要经当地主管工业部门审批,以利于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生产和销售。批发价格应当根据保本微利的原则制订。为疏通销售渠道,轻工业部每年
举办两次旅游产品供应交流会组织订货,产销双方签订合同。合同一经签订,有关各方必须严格信守。
各地旅游产品销售部门经过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接受游客不超过五万美元的小批订货,海关和外运部门凭当地工业部门签证的订货合同,进行检查和办理外运手续,中国银行受理汇兑货款事宜。
七、关于加强旅游产品价格管理的问题。
制订旅游产品价格的工作,要在国家物价总局和各地物价部门的领导下,按物价管理权限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原则进行。要贯彻薄利多销的原则,不得任意提价。在同一市场上,质量相同的产品价格应该基本一致。地区之间的价格要互相衔接。少数名贵、稀有和艺术价值很高的产品可以
当面议价。
外贸转内销的产品,以及外贸部门在国内开设的对外商店的商品零售价,要服从国内市场价格管理。
为及时了解掌握香港市场价格动态,华润公司要把香港市场主要工艺品零售价格及市场动态,向轻工业部、商业部和国家物价总局每月作一次反映。
八、关于解决旅游产品生产所需资金问题。
当前,发展旅游产品生产,主要是通过对现有企业和生产点进行挖潜、革新、改造,不断扩大生产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增加新的花色品种。各方面要给予大力支持。人民银行、轻工业部、纺织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在每年安排的技措项目和中短期贷款中,要对发展旅游产品需要的
挖、革、改资金予以照顾。
销售单位要加强经营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流动资金的利用率。原有和新设经销企业(或经销点)需要的流动资金都要予以支持解决。国营和集体所有制经销企业的流动资金,经常占用部分要按规定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拨给;超过经常占用部分,可由人民银行贷款予以支持。
九、关于收入外汇的结算和留成问题。
旅游产品的外汇收入留成比例,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旅游产品供货单位与销售单位之间用外汇券结算。旅游产品的外汇收入,由银行按照国家的出口商品换汇规定结算人民币。
十、关于旅游产品归口管理、统筹安排问题。
根据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对社队、街道企业生产的旅游产品,按照产品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各工业主管部门协同社队、街道工业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有计划地组织生产和销售。民间艺人和一般的业余创作者的作品,均由各地轻工(二轻)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统一组织生产和收购。
十一、关于加强旅游产品生产经营的领导问题。
为加强旅游产品生产和经营的领导,由国家经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设立旅游产品生产供应公司,在国家经委领导下,负责协调纺织、轻工、手工业部门对旅游产品的生产安排,负责组织货源和指导产品经销,协助解决有关物资、价格
等问题。该公司与轻工业部工艺美术公司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承担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各省、市、自治区经委应加强对旅游产品生产经营的领导。重点旅游区可根据需要,设立业务管理机构。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收入和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如何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收入和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如何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收入和所得有外国货币时如何缴纳税款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取得的收入和所得全部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税务机关填开纳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通过中国银行兑换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二、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取得的收入和所得既有外国货币,又有人民币的,可以用其生产经营所取得的人民币收入代替外国货币收入缴纳税款。企业不得用借入、股东投入或调剂取得的人民币,代替外国货币收入缴纳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取得的人民币收入不足以缴纳应纳税款的,其不足部分,应以其生产经营所取得的外国货币,按照税务机关填开纳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通过中国银行兑换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三、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外籍人员的收入和所得,也应按照上述原则办理缴纳税款。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NOTICE CONCERNING PAYMENT OF TAX ON INCOMES IN FOREIGN CURRENCYGAINED BY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ND FOREIGN ENTERPRISES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21 January 1993 Guo Shui Fa(1993) No. 013)

Whole Doc.

To tax bureaus of various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to tax bureaus of various cities with separate planning
and to sub-bureaus of offshore oil tax administrative bureaus:
In line with related stipulations of the Tax Law, you are hereby
notified as follows about how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nd
foreign enterprises shall pay tax on their foreign currency incomes:
I.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which have incomes gained from
their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and their incomes are all in foreign
currency, shall convert their foreign exchange into Renminbi at the Bank
of China in accord with the listed price of the day their tax payment
receipts are issued by tax authorities and then pay tax.
II.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which have incomes in both
foreign currency and Renminbi gained from their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may pay tax with Renminbi gained from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instead of
with foreign currency. The enterprise shall not use the Renminbi gained
from borrowing, share-holder's input or gained through regulation to pay
tax instead of foreign currency income.
If the Renminbi incomes gained from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are
insufficient to pay dutiable tax, to make up the deficiency, the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concerned shall use the foreign
currency gained from its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and exchange it into
Renminbi at the Bank of China in accord with the listed price of foreign
exchange on the day its tax payment receipt is issued by tax authorities
and then pay tax.
III. Foreign companies, enterprises and other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s well as foreign personnel shall also pay tax in line with the
above-mentioned principle for their incomes or other gains.
IV. The Notice shall be put into practice from the day of the receipt
of the document, if the original stipulations are contradicting this
Notice, this Notice shall be taken as the standard.



1993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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