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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资助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2:18:31  浏览:80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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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资助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资助办法》的通知


池政办〔2006〕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池州市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池州市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专利和实施专利,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和专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和《安徽省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列入市财政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用于资助本市单位和个人进行专利申请、专利实施。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70%用于专利申请资助,30%用于专利实施资助。

第四条 专利资助资金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专利申请资助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对象为本市辖区内申请专利费用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常住户籍的居民,或者在本市进行投资并在本市申请专利的非本市居民。

第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范围:

(一)职务或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时发生的费用;

(二)职务或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国外专利时发生的费用;

专利申请必须是2006年1月1日后提出,国外发明专利申请必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第七条 申请办理专利申请资助的条件:

(一)应具有当年申请专利缴纳的申请费用发票;

(二)应无专利纠纷。

第八条 专利申请资助标准(币别:人民币)

(一)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标准为:

发明专利2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5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300元/件。

(二)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标准为:

发明专利1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4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200元/件。

(三)在美国、欧盟、日本申请发明专利,专利申请费用按5000元/件资助。

(四)在校学生申请专利按(一)、(二)项标准增加20%资助。

专利申请费用实际发生额低于本条(一)、(二)、(三)、(四)规定的资助标准,按实际发生额资助,且每项专利只享受一次申请费用资助。

第九条 申请办理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市专利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池州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专利申请费用发票,或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用发票。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发票原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可提交复印件;

(四)职务发明须提交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等;

(五)非职务发明须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在校学生需提交学生证复印件和学校证明。

第十条 申请办理国外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市专利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池州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外国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开具的专利申请费用发票。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发票原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可提交复印件;

(四)职务发明须提交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

(五)非职务发明须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在校学生需提交学生证复印件和学校证明。

第三章 专利实施资助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实施资助的对象与范围:

(一)凡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实施专利技术,可申请专利实施资助;

(二)专利实施资助资金主要扶持专利技术转化项目,重点促进专利产品研发及其产业化。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专利实施资助的条件:

(一)应是有效专利;

(二)应无专利纠纷;

(三)符合本市科技、产业发展方向,有一定的开发基础,且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并在本市实施的专利项目。

第十三条 专利实施资助标准:500元至20000元。

具体标准由市专利管理局根据实施专利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及开发规模、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

第十四条 申请专利实施资助的单位,须向市专利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池州市专利实施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如果采用专利权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的专利项目,应提交相关的有效合同及其复印件(合同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该专利权有效的证明;

(四)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近期财务报表及复印件。

第四章 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专利资助资金,由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 对专利资助申请,由市专利管理局受理,并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进行审核,确定资助对象。

第十七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支付方式:申请人为单位的,资助资金以转账方式支付;申请人为个人的,资助资金以现金或现金支票的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专利资助资金每年在预算安排的资金数额内无偿使用,结余部分可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九条 市专利管理局每年年底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上报专利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并根据当年专利工作情况预报下一年度专利资助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获得的专利实施资助必须用于该专利项目实施,不得挪作他用,并于次年底之前将资金使用及专利实施情况书面报市专利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申请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专利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拒绝资助;已资助的资金如数追回上交财政,并取消今后受助资格。

第二十三条 专利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池州市专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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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贷款利率及计息办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贷款利率及计息办法的通知
1995年9月8日,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银传〔1995〕49号)和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开行综计〔1995〕134号)印发后,据反映,有关方面对我行利率调整和计结息规定认识不尽一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237号《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行具体情况,现将各项贷款利率及结息规定通知如下,请速转知所属有关代理行处照此办理。
一、关于基本建设贷款利率
(一)94年发放的基本建设差别贷款利率分段执行。94年9月20日以前执行基本建设一、二、三级差别贷款利率;94年9月21日至95年9月20日,执行人行银传〔1994〕121号文的现行利率,即:一年期以下(含一年)贷款年利率10.98%,一至三年期(含三年)贷款年利率12.24%,三至五年期(含五年)贷款年利率13.86%,五年期以上贷款年利率14.04%;从95年9月21日起,执行人行银传〔1995〕49号文调整后相应档次的贷款利率,即:一年期以内(含一年)年利率12.24%,一至三年期(含三年)年利率13.5%,三至五年期(含五年)年利率15.12%,五年期以上年利率15.3%。
(二)94年发放的国防、大型集成电路、军用电子、国家急需扶持的高新技术项目、工业环保项目贷款利率分段执行,即:94年9月20日以前执行10.98%的年利率;94年9月21日至95年9月20日,一年期以下(含一年)执行10.98%的年利率,一年至三年期(含三年)执行12.24%的年利率,三年至五年期(含五年)执行13.86%的年利率,五年期以上执行14.04%的年利率;从95年9月21日起,执行人行银传〔1995〕49号文调整后相当档次的贷款利率。
(三)94年发放和95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发放的劳改劳教、扶贫专项贷款,分别执行原10.98%和11.70%的年利率,从95年9月21日起,执行12.24%的年利率。95年7月1日以后发放的劳改劳教、扶贫专项贷款执行12.24%的年利率。
(四)94年发放的一般基建贷款,95年9月20日以前执行原利率,即:一年期以下(含一年)年利率10.98%,一年至三年期(含三年)年利率12.24%,三年至五年期(含五年)年利率13.86%,五年期以上年利率14.04%;从95年9月21日起,执行人行银传〔1995〕49号文调整后相应档次的贷款利率。
(五)94年发放的清欠专项贷款,95年9月20日以前执行12.24%的年利率;从95年9月21日起,执行13.5%的年利率。
(六)95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95年9月20日以前执行原利率,即:一年期以内(含一年)年利率11.70%,一至三年期(含三年)年利率12.96%,三至五年期(含五年)年利率14.58%,五年期以上年利率14.76%。从95年9月21日起,执行人行银传〔1995〕49号文调整后相应档次的贷款利率。
(七)95年7月1日以后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执行人行银传〔1995〕49号文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即:一年期以内(含一年)年利率12.24%,一至三年期(含三年)年利率13.5%,三至五年期(含五年)年利率15.12%,五年期以上年利率15.3%。
二、关于技术改造贷款利率
(一)94年发放和95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发放的技术改造贷款,95年9月20日以前,分别执行原10.98%和11.70%的年利率;从95年9月21日起,执行人行银传〔1995〕49号文调整后相应档次的贷款利率。
(二)95年7月1日及其以后发放的技术改造贷款,一年期以内(含一年)年利率12.24%,一至三年期(含三年)年利率13.50%,三至五年期(含五年)年利率15.12%,五年期以上年利率15.30%。
三、关于软贷款利率
软贷款仍按年利率4.68%和5.94%执行。
四、关于贷款的计结息
(一)95年6月30日以前发放的所有一年期以上尚未到期的基本建设贷款,从95年9月21日起,全部执行以上调整后利率。贷款利率水平一年一定,待一年期满时(即96年9月20日),再根据当时相应档次的有关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的利率水平。
(二)原执行按年结息的所有基本建设硬贷款、软贷款,从95年9月21日起,统一实行按季结息(技术改造贷款仍按原规定按季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五、关于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的加罚息
从95年7月1日起,所有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挤占挪用贷款在挤占挪用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七计收利息。既挪用之逾期的贷款,应择其重,按挪用贷款处罚。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按季结息,以后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匈牙利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邀请,匈牙利共和国总理麦杰希·彼得于2003年8月27日至8月30日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双方就进一步发展中匈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地区及国际问题广泛深入地交换了意见。为深化双边合作,推动中匈友好关系在二十一世纪的发展,两国总理代表各自政府发表以下联合声明:一、双方回顾和总结了近年来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对两国各领域富有成效的合作表示满意。双方一致认为,两国间不存在根本的利害冲突。保持和发展各领域的互利合作是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符合两国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地区与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双方愿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等原则基础上,并在建设性伙伴关系框架内,将两国友好合作关系提升到新的更高水平。二、双方表示尊重对方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尊重对方的主权、领土完整、内外政策。双方注意到两国在经济、社会、政治情况和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在人权问题上的不同观点,愿就此进行建设性对话与交流,但认为这不应影响双边关系的发展。

  三、双方主张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重申联合国是由主权国家组成的世界上最具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双方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中将继续加强合作,愿在国际反恐斗争、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重大全球性问题上加强磋商与合作。

  四、中方愿看到匈牙利作为中欧地区的重要国家,继续在本地区和欧洲发挥建设性作用,注意到匈牙利就承担结盟义务所做的自主决定,并对匈牙利即将加入欧盟表示祝贺。

  五、匈牙利共和国政府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匈方将继续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不与台湾建立官方关系和进行任何官方接触,只与台湾在非官方、非政府的范围内进行私人性质的经济、文化交流。

  六、双方认为,两国国家、政府、议会领导人和议员之间以及有关部委、其它国家机构和军队之间进行经常交往、扩大合作有助于增进相互了解,并将进一步巩固两国人民的传统友谊。

  七、双方认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匈牙利即将加入欧盟为加深两国经贸关系开辟了广阔前景。双方重视全面开展经济合作:努力扩大和提高双边贸易的规模和水平,改善贸易不平衡;继续鼓励和支持本国公司和企业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和世贸组织制定的规则开展互利合作;增加相互投资、建立合资企业并进行其他形式的合作,包括在第三国市场的合作;加强在工业、农业、交通、金融、信息、旅游及其它领域的合作。

  八、双方支持两国司法、公安、内务、海关、金融监督以及其它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在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武器走私、制毒贩毒、非法移民、人口走私以及经济犯罪的全球斗争中积极配合。

  九、双方鼓励两国公民加强往来。双方认为,两国公民间的直接接触以及在对方国家从事各种合法活动有助于两国关系的发展。双方依照各自的国际义务、现行双边协议的规定以及相关国内法处理两国关系中公民往来方面出现的问题。双方敦促各自公民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间遵守所在国法律规定,与当地人民友好相处。双方不歧视在各自境内逗留的对方公民并保障他们的所有合法权益。双方有关部门为解决公民往来问题进行建设性的合作。十、双方将继续发展两国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以及人文关系等领域的合作,鼓励两国地方和民间机构开展直接合作。相信这些交流与合作将促进两国关系的全面发展,并将有助于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匈牙利共和国总理温家宝 麦杰希·彼得

  2003年8月28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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