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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失信行为与证券市场信用建设/王胜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44:45  浏览:93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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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形成于古代而兴盛于现代商业活动和金融领域之中,信用是民事主体履行义务的能力和信守诺言的意愿及其获得的社会评价。信用问题的产生源于信息不对称,通常状况下,信用是克服信息不对称的一个非正式的合约安排。证券市场需要建立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这个秩序一定要建立在一个良好的信誉机制之上。有了一个良好的信誉制度,投资者才会有一个稳定、长期的预期。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失信状况,不少上市公司诚信意识薄弱,不注重信誉的培养,违规违法操作肆无忌惮,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上市公司的失信行为就大量表现为信息披露违反公开原则,其信息披露存在着不真实、不充分、不及时等问题,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严重失真、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数量极不充分、财务报表流于形式、预测信息离真实太远、上市公司所属机构的信息披露不完整、缺乏社会责任方面的信息披露、及时性不够、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信用缺失。提出要正确处理政府在证券市场中的角色定位、建设科学的处理证券市场问题的制度机制、健全失信惩罚制度、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等。其中,上市公司的失信,很大程度上都可以归结为有关人员的失信行为。借鉴美国个人信用制度,可以为建立与完善我国信用制度提供一些有益的经验。

一、信用概念的简明界定

信用形成于古代而兴盛于现代商业活动和金融领域之中,是现代文明社会不可缺少而又相对独立的经济范畴、法律范畴和社会现象,被普遍认为是除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之外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主要社会资本。信用问题的产生源于信息不对称,通常状况下,信用是克服信息不对称的一个非正式的合约安排。从发生时间的角度来看,信息不对称可以分为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和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前者容易存在逆向选择问题,而后者则容易存在道德风险问题。信用缺失实际上是欺诈性地追求自利。信用的重要作用在于减少交易费用,而信用的缺失则会增加交易费用,使得原本可以发生的交易不能够维系下去,社会发展也就会因此失去应有的动力。在经济学理论中,信用所涉及的民事主体的能力,不是一般性、综合性的经济能力,而专指以偿债能力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能力 [1]。简言之,信用就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能力,不用立即付款就获取资金、货物和服务的一种能力。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学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但信用却是金融领域主要研究对象,信用是金融学的中心内容。金融学基础教材中一般都有专章研究信用,如著名金融学家李崇淮教授主编的《资本主义货币银行学》第二章为 “信用与金融工具”,信用在金融中是指“借贷行为”,含义为“信用是一种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借贷行为,体现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2]金融信用主要表现为信用工具,信用本身十分抽象,借助于凭证将信用体现出来,此种凭证即为信用工具。信用本身并非财富,也不能够创造财富,但却具有财富效应。经济学家认为,信用的行为可以减少社会交往的成本,是“商品,它们具有真正的经济价值,能够提高制度的运行效率”[3] 。信用主要以信用信息为载体,信用信息范围的界定是信用的核心内容之一。信用信息的范围体现隐私权、商业秘密与现代交易发展之间的冲突。一方面保护民事主体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是现代法律文明发展的结果,另一方面随着现代交易的迅猛发展,民事主体获得了更多的消费和生产的便利,但是获得这个便利的代价之一则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自身的信息。公开的范围如何确定则可以从金融领域中受到启发。以证券市场为例,证券投资是授信行为,最为注重上市公司的信用,注重上市公司创造财富的盈利能力,而在贷款实际操作中,评价上市公司的信用所凭借的信息则主要为品德、资本和能力,随着金融发展和对风险识别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提高,渐渐注重行业趋势、产业政策和社会环境等宏观因素,但信用信息的主题即是上市公司的分红派息的能力。
罗马法系中信用具有两重含义,一方面是指民事主体主观上是否具有值得他人对其履行义务能力给以信任的因素,另一方面指民事主体履行义务能力在客观上能被他人所信任的程度。在英美法系中信用直接进入交易活动的范围,作为在交易活动中民事主体所得的经济上的信赖。我们发现罗马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对于信用的界定具有很多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信用均是一种基于第三方评价而获得一种利益,只是英美法系直接将信用锁定在交易的范围,而罗马法系中的信用则广泛存在于多种领域 [4]。我国法学界对信用的诠释主要有以下四种代表性观点:(1) 认为信用乃基于人之财产上地位之社会评价 [5];信用是在社会上与其经济能力相应的经济评价 [6];信用是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的信赖与评价 [7]。 (2)应指一般人对于当事人自我经济评价的信赖感,亦称信誉 [8]。(3) 信用是指对一个人(自然人和法人)履行义务的能力、尤其是偿债能力的一种社会评价 [9];是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偿付债务的能力和意愿而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的信赖和评价[10] ;信用是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偿还债务的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信赖与评价[11] 。(4)信用是一个人的践约和守信能力的多层次的社会评价[12] 。笔者认为,信用是民事主体履行义务的能力和信守诺言的意愿及其获得的社会评价。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也是各种民事主体实施市场行为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证券市场需要建立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这个秩序一定要建立在一个良好的信誉机制之上。有了一个良好的信誉制度,投资者才会有一个稳定、长期的预期。上市公司被公认为是证券市场的基石,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是证券市场长远发展的根本保证,但是缺乏公众有效监督、违背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市场机制只能使上市公司越来越缺乏前进的基础和动力,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就无从谈起。中小股东对他们提供的资金会不会被控股股东、董事会、经理误用、挪用的信心是证券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更大程度上广大中小股东才是证券市场的基石。

二、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失信的表现形式

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的失信行为形式多种多样,但是比较一致的表现是信息披露失实或是不披露应披露的信息。与证券市场相关的社会中介机构,也存在着诸多失信现象。与上市公司利益相连的地方政府,有的也有失信行为。其中存在的问题也是证券市场反映最大的问题。
1.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严重失真
真实性是指所披露的所有信息应当是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真实反映,能够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这是上市公司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因为信息的真实性,是投资者判断证券投资价值的最重要的前提,也是保证证券市场健康运作的关键之一。信息的质量高低取决于披露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客观性要求义务主体所披露的信息系公司经营活动中实实在在发生的经济业务,真真切切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即义务人安全履行信息披露的真实原则。准确性是指披露的财务数据必须、准确,其计算方式、依据应统一,不得随意改动,内容表述应通俗易懂,不得故弄玄虚,或语义不详,引起歧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是投资者利用这些信息进行投资决策的前提条件,也是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目的。在证券市场上,证券信息披露中的不真实信息种类繁多,表现现象各异,但依据证券法规定[13] ,可以将虚假信息分为虚假陈述、严重误导陈述和重大遗漏陈述三类[14] 。
(1)虚假陈述,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存在虚构事实、伪造数据等内容。
1)虚构销售文件、数据。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是为了虚构利润,其操作手法有虚构销售对象、填制虚假发票和出库单以虚增资产、销售收入及其他收益。如银广夏公司,通过虚构交易对象、伪造销售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构巨额利润达7.45亿元,其中,1999年虚构1.78亿元,2000年虚构5.67亿元。《财经》杂志2001年8月号《银广夏陷阱》一文揭示出这个带有高科技、西部开发、环保题材的优质“蓝筹股”,在2000年股份上涨44%的背后,是一场彻头彻尾的骗局,从而将为中国100多家上市公司承办这计业务的而又未能勤勉其义务的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曝光于天下。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在为银广厦财务报告审计时,未能勤勉其责,没有采取正确的方法对重要的应收账款进行发函询证,而是将询证函交给了银广厦公司;也没有采用分析性的审计技术来执行收入循环测试、现金及银行存款测试及成本分析,对于销售收入巨增而仓储费、运输费未相应增加等事实不作逻辑分析,为银广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此类手法虚构利润的还有大庆联谊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上市前3年财务报表,虚增利润1.6176亿元,1997年涂改缓交税款批准书,虚增利润0.4亿元[15] ;红光实业在招股说明书中虚构产品销售、产品库存,虚增利润1.57亿元;黎明股份,在1999年伪造销售合同、入库单、出库单、保管账、成本核算等,虚增利润1.53亿元;郑百文利用虚提返利、少计费用或费用挂账等手法在上市文件中虚构利润0.19亿元,在其后三年上市期间虚构利润1.439亿元[16] ;麦科特公司通过伪造出口设备融资租赁合同、材料和产品购销合同、进出口发票、海关印章等手段,于1997年虚构利润0.4亿港元,1998年虚构利润0.38亿港元,1999年虚构利润0.13亿港元,2000年虚构利润0.93亿港元 [17]。
2)会计政策使用不当。对于一些希望在会计账上做文章的上市公司来说,可以任意变更或使用不正确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手法,如长期借款利息可以计入开办费、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金路公司在1997年年报中,以多计资本利息、少转财务费用等手法虚增利润0.34亿元,2001年中国证监会对金路公司进行了查处并予以处罚,对出具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原四川德阳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了没收20万元、罚款20万元的处罚,对签字署名的注册会计师也作了处罚,依据是原四川德阳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履行勤勉义务,没有尽职尽责对其财务报表中的债务利息、利率、期限等各种负债的明细表进行审计[18] 。与此类似的情况还有不计或少提折旧、收支确认方法不当等。张家界公司采取提前确认收入、推迟结转成本,或者提前成本费用、推迟确认收入等方法对多宗土地转让协议进行会计处理,造成1996年收入虚增0. 79659亿元,1997年收入虚增0.4295亿元[19] ;大庆联谊在1994年年报中费用未计入当年损益,虚增利润0.1亿元,1995年年报中加工产品增量未销售收入当年损益,虚增利润0.1亿元,1996年年报中,会计报表合并不抵销内部交易,虚增利润0.09亿元;琼民源公司在1996年年报中,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虚增利润5.4亿元[20] 。
(2)严重误导性陈述,指信息披露中存在以似是而非、故弄玄虚的语言,容易使公众产生歧义性理解的内容。在证券市场上,会使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的会计信息种类很多,其中尤以盈利预测为最,他们经常使用的手法有不适当地预测未来销售量和采用不恰当的方式、方法。在会计报表中,未来销售预测也不是空口瞎说,需要用合同说话的,但有时一份假的合同、双方没有诚意的合同、内置“软条款”的合同都可以使会计报表化腐朽为神奇,充当虚假预测的帮凶。如1998年我国新上市公司有60家作了盈利预测,根据该年中期报告数据统计,中期完成全年预测盈利的比例超过50%的共有10家,1999年新上市的近60家公布中报的上市公司中,有近28家的中期业绩低于其盈利预测的50%。其中桦林轮胎、宝华实业和哈空调1999年上半年的净利润分别只完成全年预测的10.6%、15.3%和18.7%。尤其是宝华实业1999年预测每股收益高为0.678元;上半年实际只完成0.147元,盈利预测大为“缩小”。再如东方锅炉为了达到股票上市的目的,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对1992年至1994年的利润进行调整,编造虚假财务报告,在此基础上预测了未来具有良好的收益前景[21] 。由于许多中小股民对招股说明书上其他财务数据的理解和分析不在行,他们的投资多数情况下是参考每股收益和盈利而决定,因此要具体完善招股说明书中的盈利预测的规范,对盈利预测与实际盈利差距的允许范围及预测作出人的责任具体化,可在很大程度上要求预测作出人尽勤勉义务。
预测性信息的披露必须具有现实的真实条件和合理逻辑,并且本着审慎的原则做出。一旦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先前做出预测的真实条件和合理逻辑不再存在而使预测性信息变得不真实或具有误导性成分时,披露人有义务及时披露并更正预测信息;否则就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嫌疑。不能仅以预测性信息本身的不确定性为理由放弃监管,无论披露的预测信息是法定披露还是自愿披露,如果预测未基于真实条件和合理逻辑,与事实有重大差距,并且确实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则足以构成虚假陈述。预测失实是否构成虚假陈述,取决于该预测在预测时是否有合理基础和陈述者的主观状态。如果预测者明知其预测不可能实现,或不希望实践其预测,或根本不相信其有能力付诸实践,那么该预测为错误预测,构成虚假陈述。例如,美国的计算机科学公司于1970年1月23日公开了一份盈利预测报告,预测在该财务年度结束时(1970年3月27日)公司1.28万股股票每股收益1美元。事实上该年度每股收益仅41美分。预测与事实出现差距的原因是,该公司3年来投资开发一种新计算机系统,总投资将近1000万美元,此投资费用从该财务年度收入中扣除,但是该项投资开发最终失败。法院认为,判断该预测是否虚假陈述取决于计算机科学公司在作出预测时是否有合理的理由。鉴于在预测发布前,已有各种迹象表明该计算机系统开发将失败,法院因此认为此预测没有合理的理由和基础,所以是不真实的,构成虚假陈述。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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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看管任务之我见
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主要有九项,其中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广大司法警察日常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如何圆满地执行好看管任务,确保检察办案安全,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
一、明确看管任务的意义
2005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这是第一个规范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某一项履职行为的工作细则,足见看管工作的重要性。《工作细则》的第二条指出:看管工作是指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在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或者其他地点,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看守管理,保证办案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由此明确看管工作的定义。
笔者认为,正确履行看管职责作为广大司法警察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使每一名司法警察明白圆满地执行好看管任务是整个检察办案工作重要保障的意义。首先,看管工作是保证办案安全,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伤自残或受到他人不法损害的重要手段;其次,看管工作可以看作是司法警察履行其他职责的基础,如执行搜查、拘传及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等,可以看作是看管工作的延续,而提解、押送、传唤,甚至是执行保护犯罪现场和死刑临场监督等任务,从广义上看无非还是属于看管的内容或者可以理解为“动态的看管”。因此,笔者认为,看管是司法警察履职的基础技能,是正确履行司法警察其他职责的重要保证,此外,从笔者多年在基层检察机关的工作经验还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除发生武器方面的责任事故外,安全隐患一般都出现在看管环节,因此,看似简单、机械的看管工作有必要引起广大司法警察的高度重视。
二、完善看管任务的措施
(一)明确看管范围
笔者认为,在执行看管任务之前应明确看管的范围,这样才能做到既不越权履职又能最大限度地确保办案安全。在此,笔者将看管的范围分为看管对象和看管场所两个方面,而这两者都是看管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可偏废。
首先,关于看管的对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等规定有出入,表现在:《暂行条例》规定看管对象仅仅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规则(试行)》则在此基础上还增加了“罪犯”,但《看管工作细则》中又将看管的对象限定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此,笔者认为应以《规则(试行)》的规定为准,即看管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三类。理由为:一、提押罪犯的过程中可能存在需要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的情况,应避免出现提押环节的“真空地带”;二、在逃的罪犯被检察机关抓获或其向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时必然存在一个暂时的看管问题,这自然应该由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负责执行;三、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在办理直接立案侦查发生在监狱、看守所的贪污、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时,为保守办案秘密,在对罪犯的讯问时也普遍由本院的司法警察负责看管工作。由此,笔者认为将“罪犯”也列入到看管工作的对象中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是检察办案的需要。
其次,对于看管场所的范围,笔者认为可以分为本院办案工作区(讯问室或警务工作区)和其他看管场所两大类,其中其他场所又可分为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拘留所)、人民法院法庭、犯罪现场和其他指定场所等。如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到其实施犯罪的现场进行辨认等工作,又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37条规定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所进行讯问”等需要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看管工作的情况。
笔者认为,看管对象和看管场所的不同决定了看管的方式和要求也不尽相同,这就对广大执行看管工作的司法警察的履职技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比如,在本院讯问室看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与看管已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司法警察人员配备、环境要求等方面肯定有所区别;又比如在本院讯问室或警务区执行看管任务与在监管场所同样执行看管任务就有较大区别:本院讯问室或警务区看管主要是防止被讯问人或者被看管人自杀、自伤、自残或者脱逃等,而在监管场所或者人民法院法庭看管时由于监管场所、法庭一般都有相应的保护措施和监管人员,如看守所的民警、武警、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等,这时要求执行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主要是保护办案检察官的人身安全。(法警出庭保证公诉人人身安全或到监狱办案)如何提高看管技巧本文另有叙述,此处不再赘述。需要提醒一点的是,除法律规定的三类看管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外,其他如正在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尚未对其正式立案的被调查人,以及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并非是司法警察执行看管工作的对象!但在实际工作中,院领导担心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往往要司法警察“提前介入”,这无形中增加了司法警察的履职风险,这就要求广大司法警察在接到命令后要及时指出这不是法警的职责,如被要求一定要执行时应该服从,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二条、《四川省检察机关建立司法警察保障安全办案责任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不承担出现问题的后果。
(二)提高履职技巧
看管工作可分准备、执行和交接三个环节,三个环节紧密相连缺一不可,每个环节都必须依法进行,确保安全。执行看管工作的司法警察应针对不同的看管对象和看管场所采取不同的看管方式,并及时总结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具体应做到:接到执行看管任务后,首先向办案检察官了解被看管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被看管人的生理、心理状况,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或情绪异常等,如果是被看管人是女性要配备至少一名女司法警察;符合看管规定的,由法警队签发“派警令”,执行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应着装并佩戴警械具,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在执行看管任务时,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在本院警务区和在其他看管场所执行看管任务时的相关规章制度并切实遵照执行,重大疑难案件要制定有针对性地应急预案,确保办案安全。同时,在看管过程中做到松弛有度,密切配合检察官办案需要,使调查讯问工作顺利进行。这些做法对执行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既要审时度势,也要小心谨慎,不能盲目冲动,积极探索“检警一体化”工作的新思路。看管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还押,并将看管情况如实进行登记,此外,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对不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被看管人应“及时通知其单位或家属领回,或派司法警察将其送回”,“严防松懈造成责任事故”。
(三)强化看管纪律
看管工作的特殊性对执行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严肃纪律是看管工作能否顺利完成的重要保障。首先,严格执行看管制度,以《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为指导方针,按照《工作细则》的规定认真履职,做到:执行看管任务必须由检察长批准,按“警务令”执行;执行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必须是两人以上,必须按规定给被看管人戴警械具,在院内看管时必须在警务区或讯问室执行;看管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不得做与看管工作无关的事;当被看管人交出与案件有关材料时应及时交与办案人员,不得擅自处理;不准让无关人员及被看管人的亲友进入看管场所,不准受人之托,给被看管人带食品和其他物品等。其次,在看管过程中应尊重和保障被看管人的人权,准许其上厕所、吃饭饮水,严禁刑讯逼供、诱供,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被看管人,并严格遵守办案时限,如被看管人出现身体不适时要及时与医疗机构取得联系尽快治疗;最后,应严格执行案件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得在其他场合谈论案情,当被看管人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四)完善硬件设施
看管工作能否顺利完成,相应的硬件设施也不能少。首先,应按规定配备适当比例的司法警察,其中应该有一定比例的女性司法警察,并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切实提高司法警察的履职能力;其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重视对司法警察工作基础设施的投入,基本达到:有固定的办公用房和必要的训练场地,划定警务工作区,有完成任务所必需的枪支、警棍、警绳、手铐等警械具,有警车、通讯、电脑等办公设施,有放置警械具、资料、档案的文件柜等。其中,完善警务区建设是保障办案安全的重要手段,随着监控设备的广泛运用,看管、讯问等工作也在向现代化发展,这对办案安全是有力地促进。最后,还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地补充警用装备,如金属探测器、防弹背心、红外望远镜、摄像机等。
三、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检警一体化”工作为司法警察履职开创了新局面,同时也对广大司法警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多探索、多总结,才能将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在看管环节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教训也是很深刻的,被看管人自杀、脱逃等事件时有发生,而2002年兰州市中院的法警队队长因被判死刑的被告人脱逃自杀身亡尤其令人惋惜。因此,及时对看管工作进行总结,既做到了查漏补缺,又能举一反三,从而在面对不同的看管对象、不同的看管场所时也能得心应手,进而制定并完善相应的看管制度,避免出现安全隐患。
已于2005年公布并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规范履职行为的第一个工作规则,足见看管工作在司法警察整个履职过程中的重要地位。笔者相信,随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化,在借鉴人民法院以及国外检察机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相应的《传唤工作细则》、《参与搜查工作细则》、《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工作细则》、《提解、押送工作细则》、《送达工作细则》等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职工作密切相关的工作规则会相继出台,这必将有效地规范广大司法警察的日常履职行为,提高履职效率,确保办案安全,从而迎来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发展的崭新局面!

国务院关于2012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2012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国发〔2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国务院决定,对为我国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国防现代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给予奖励。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和科技部审核,国务院批准并报请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授予郑哲敏院士、王小谟院士2012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务院批准,授予“水稻复杂数量性状的分子遗传调控机理”等41项成果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飞机钛合金大型复杂整体构件激光成形技术”等3项成果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修复周围神经缺损的新技术及其应用”等74项成果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嫦娥二号工程”等3项成果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授予“盾构装备自主设计制造关键技术及产业化”等22项成果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特色热带作物种质资源收集评价与创新利用”等187项成果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美国化学家理查德·杰尔等5名外国专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全国科学技术工作者要向郑哲敏院士、王小谟院士及全体获奖者学习,自觉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为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国务院
                           20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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