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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9:03:04  浏览:94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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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6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六日


           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据专用发票的,应当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第四条 专用发票由各级国税机关负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地税、审计、工商、公安、邮电等部门以及金融、海关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国税机关做好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纳税人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专用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遵守各级国税机关制定的专用发票管理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国税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凡申请使用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应当与主管国税机关签订《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使用责任书》,明确各自管理使用专用发票的责任。


  第七条 企业管理专用发票的办税人员,应当经主管国税机关岗前培训,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税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 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必须持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使用责任书》、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的印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税人员资格证书》及其居民身份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国税机关批准,核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第九条 专用发票实行双人领购制度。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应当由两名办税人员持《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税人员资格证书》和申请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到指定的发售点领购。


  第十条 专用发票实行验旧购新制度。一般纳税人再次领购专用发票,还应当提供已填开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号清单,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到指定的发售点领购。


  第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在发售点领购专用发票(电脑发票除外)时,应当当场在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栏内加盖有纳税人名称、地址、电话、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帐号等内容的戳记。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自行保管专用发票:
  (一)专用发票月平均使用量不超过10份的;
  (二)安全防范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以上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一般纳税人需要使用专用发票时,应当持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按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逐次申请填开。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时,应当由本单位管理专用发票的办税人员,按规定的要求填开专用发票。办税人员应当在填开的专用发票上签名或盖章。非办税人员不得填开专用发票。


  第十四条 固定业户(指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单位开具专用发票的,一律回原地补开专用发票。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如实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足额征税。


  第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款抵扣凭证抵扣税款,也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七条 经县(市)国税机关批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凭《江苏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准许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税人员资格证书》、购买方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按规定的程序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代开国税机关应在专用发票上加盖国税机关代开专用章。
  国税机关不得为非本辖区管理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第十八条 使用过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应当妥善保管,抵扣联应填列清单,装订成册。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十九条 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被盗、丢失的,纳税人应于案发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失,提供被盗或丢失专用发票的详细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税款流失。


  第二十条 作废的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缴销。主管国税机关对收回作废的专用发票,应剪除“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并登记造册,统一封存。


  第二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专用发票的,未按照规定接受国税机关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国税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偷税、骗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海关管理的海关完税凭证和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运输发票以及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参照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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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市[2003]2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进一步规范各地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中的作用,现将《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附件: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3年11月 26 日



目 录


一、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制度…………………………(1)
(1)有形建筑市场工作职责 ……………………………(1)
(2)有形建筑市场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2)
(3)有形建筑市场工程交易流程图 ……………………(6)
(4)有形建筑市场档案查询和保密制度 ………………(6)
(5)有形建筑市场公文处理制度………………………(11)
(6)有形建筑市场信息工作制度………………………(13)
(7)有形建筑市场公开承诺制度………………………(14)
(8)有形建筑市场信访工作制度………………………(15)
(9)有形建筑市场会计监督制度………………………(16)
(10)有形建筑市场行风监督制度………………………(18)
(11)有形建筑市场首问责任制度………………………(20)
(12)有形建筑市场责任追究制度………………………(20)
(13)有形建筑市场廉洁自律管理制度…………………(22)
(14)有形建筑市场文明礼貌制度………………………(24)
(15)有形建筑市场文明窗口制度………………………(25)
(16)驻场各部门职责……………………………………(25)
(17)监察部门制定的进驻有形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制度
………………………………………………………(26)
二、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27)
(1)工作人员职业守则…………………………………(27)
(2)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行为准则…………………(27)
(3)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工作纪律(十不准)………(28)
(4)窗口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办法………………………(28)
三、有形建筑市场各方交易主体管理制度………………(30)
(1)入场交易资格………………………………………(30)
(2)评标委员会组建及评标……………………………(31)
(3)进场交易程序………………………………………(32)
(4)进场交易各方应当遵守的场内守则………………(37)
(5)监督管理……………………………………………(38)
四、有形建筑市场工程交易活动管理制度………………(40)
(1)招标公告发布工作制度……………………………(40)
(2)信息发布工作制度…………………………………(41)
(3)中标结果公示制度…………………………………(42)
五、有形建筑市场评标专家管理制度……………………(43)
(1)评标专家守则…………………………………… (43)
(2)评标专家抽取管理程序……………………………(44)
(3)评标专家名册管理规定……………………………(45)
(4)评标专家考核制度…………………………………(45)
(5)评标室管理制度……………………………………(46)
六、有形建筑市场举报投诉管理制度……………………(48)
(1)举报投诉管理办法…………………………………(48)
(2)有形建筑市场确保实施的三项措施………………(49)
(3)驻场纪检监察工作制度……………………………(50)
附图1有形建筑市场工程交易流程图(A)……………………(51)
附图1有形建筑市场工程交易流程图(B)……………………(52)
附图2有形建筑市场联合办公流程图 ………………………(53)
附表1有形建筑市场窗口办公人员考核表 …………………(54)
附表2有形建筑市场窗口办公人员替岗通知书 ……………(55)
附表3有形建筑市场窗口办公人员批评通知书 ……………(56)
附表4有形建筑市场窗口办公人员警示通知书 ……………(57)
附表5有形建筑市场窗口办公人员离岗通知书 ……………(58)









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


一、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制度
(一)有形建筑市场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地区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等。
2、为工程发包承包交易的各方主体提供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报名、开标及评标的场地服务以及评标专家抽取服务,为交易各方主体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便利的配套服务。
3、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派驻有形建筑市场的窗口提供办公场地和必要的办公条件服务,实现有形建筑市场“一站式”管理和服务功能。
4、依法办事,遵守建设程序,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有关手续,严守秘密,创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
5、建立和完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信息网络,实现信息收集、发布功能,为交易各方主体及驻场部门提供高效的网络化办公系统。
6、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基本建设程序等咨询服务,提供有关企业资质、专业人员和工程建设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
7、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抽取系统,对评标专家的出勤情况和评标活动进行记录和考核。
8、负责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等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统一管理,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为有关部门及单位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9、对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发包承包交易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开展调查。
10、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发包承包交易活动中企业和执业资格人员的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形成档案,按规定提交给有关部门或向社会公布。
11、加强对交易场所的管理和维护,对驻场部门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进行考核评比,组织实施社会公示制度,抓好督办整改工作。
12、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不乱收费,不随意减免费用。
13、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有形建筑市场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有形建筑市场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有形建筑市场对内对外的组织协调工作:
(1)落实、督促各项工作的执行和完成;
(2)拟订有形建筑市场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
(3)协调、完善各部门工作岗位责任制;
(4)负责信访、提案的归口管理以及对外接待工作;
(5)负责对外宣传工作。
2、负责有形建筑市场文秘工作:
(1)文书往来和印信管理;
(2)起草有形建筑市场工作总结、报告文件、记录和整理工作会议、大事记等;
(3)负责文书核稿工作,并分类收集归档。
3、负责人事、劳资管理工作:
(1)职工人事档案以及职工调配、辞聘与岗位考核;
(2)、审核、调整和报批职工劳动工资;
(3)职工业务培训、职称评聘等有关工作;
(4)职工劳动纪律和在岗工作礼仪的考核。
4、负责行政后勤和安全保卫工作:
(1)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和保管;
(2)车辆的安全运行、维修等工作;
(3)负责房产管理、维护等工作;
(4)职工福利、低质易耗办公用品的管理;
(5)职工食堂、医疗保健、环境卫生的管理;
(6)安排值班室的值班、检查保安人员工作;
(7)安全消防、保卫等管理工作。
5、完成有形建筑市场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投标服务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等发包承包交易的入场登记服务。
2、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服务。
3、负责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的投标报名服务。
4、负责将投标报名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
5、负责投标企业数据库的建立、维护等管理:
(1)录入投标企业相关资料,建立投标企业数据库;
(2)对投标企业数据库实施动态维护,办理数据资料变更。
6、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服务工作:
(1)负责开标、评标场地安排服务;
(2)负责开标过程中的数据输入和现场记录服务;
(3)负责将开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
7、负责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使用管理、评标专家的抽取服务。
8、负责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项目的相关数据整理、资料收集工作。
9、完成有形建筑市场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有形建筑市场信息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建立和管理有形建筑市场的内部管理网络,实现有形建筑市场和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派驻有形建筑市场各窗口单位办公的信息化、网络化和自动化。
2、建立与有形建筑市场各相关部门、专业市场、区县分市场的工作信息交换平台,建立本地区有形建筑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并进行必要的维护、业务指导和协调,负责对相关部门的人员进行培训。
3、根据建设部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信息网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4、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发包承包交易活动中企业和执业资格人员的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形成档案。
5、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报表统计工作。
6、完成有形建筑市场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有形建筑市场咨询服务部门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活动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对发包承包交易活动中的问题进行咨询。
2、分析、研究建筑市场的发展动态,针对发包承包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开展专题性研究。
3、根据需要,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人员岗位培训、业务技能培训等工作。
4、完成有关课题的调研工作。
5、完成有形建筑市场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有形建筑市场行风监督部门工作职责
1、加强有形建筑市场自身的行风建设,促进有形建筑市场各窗口单位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有形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受理对招标投标和发包承包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3、邀请或接受人大、政协代表、特邀监察员、新闻媒体等对有形建筑市场的检查和监督。
4、 完成有形建筑市场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有形建筑市场财务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会计核算工作。
2、按有关规定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3、编制有形建筑市场财务预算和财务计划,并监督分析执行情况。
4、负责有形建筑市场日常财务开支工作。
5、参与拟定有形建筑市场的经济活动计划,依法对经济活动实行会计监督。
6、为有形建筑市场的资金运用提供方案。
7、制定有形建筑市场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8、完成有形建筑市场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有形建筑市场工程交易流程图(见附图1—2)
(四)有形建筑市场档案查询和保密制度
有形建筑市场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1、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档案应当进行收集、整理、保管。
2、有形建筑市场文书、人事、财务、物业、党群、工会等资料应当归档、立卷和保管。
3、为有关部门和有形建筑市场提供档案借阅服务。
4、对档案的保存期进行鉴定,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提出存、毁意见。
5、定期对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必要的分类、统计和保管。
6、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做好对档案的防盗、防火、防尘、防潮、防虫等管理。
7、做好日常文件材料的立卷和保管。
有形建筑市场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会计人员要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单位预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核对。
2、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由财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报表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财务会计部门编制移交清册,并移交到本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3、调阅会计档案要严格办理手续,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有正式介绍信,经单位领导或会计主管人员批准方可调阅。同时要详细登记调阅档案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的单位和姓名、调阅理由、归还日期等。调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制的要经本单位同意。
4、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要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由财务部门和档案部门共同鉴定,报经批准后,进行处理。对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要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统一移交到财务部门一同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会计档案清册要长期保存。对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其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至结清债权债务为止。
5、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禁毁损散失、泄密。
6、会计档案的保管要符合防潮、防虫、安全等要求,配备库房和与档案数量相适应的档案柜,做到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安全保管。
7、实行会计电算化处理的档案管理,按照会计电算化的管理制度执行。
有形建筑市场机要秘密文件管理规定
为加强有形建筑市场机要秘密文件、资料的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防止在文件管理工作中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发生,根据国家《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及本地区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结合有形建筑市场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
1、机要秘密文件包括: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等上级机关下发的各种机要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印发的机要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机关之间来往的涉密文件等。
2、有形建筑市场办公室作为有形建筑市场机要秘密文件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来往的机要秘密文件,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保密工作。
3、有形建筑市场办公室选派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本部门的机要文件管理工作,对机要文件实行专人、专柜管理。机要文件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保密纪律。
4、机要秘密文件应由机要人员拆封,拆封时要清点、核对份数。凡指定由领导同志亲自拆封阅办的文件,他人不得拆阅。
5、机要公文的收发和内部运转,要建立登记制度,严格执行交接签字手续。
6、除绝密和注明不准转发、翻印、复制的机要公文外,其余机要文件,因工作需要翻印时,必须严格按照批准权限办理,按规定登记,并注明翻印、复制的机关名称、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妥善保管。
7、机要公文的传阅应及时,传阅人要向机要人员履行签字手续,杜绝横传,阅后及时退回。
8、借阅涉密文件,须经有形建筑市场主管领导批准,在指定地点和人员范围内阅读,并对文件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任何人不得随意扩大秘密文件阅读范围,也不允许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泄露文件内容。
9、外出参加重要会议人员带回的秘密文件和资料,一律到办公室机要部门登记,工作中如需用文件,应办理借阅手续。
10、各部门主管业务活动或制发公文内容,属于保密范围内的事项时,均负有不得泄露其内容的责任。
11、以有形建筑市场名义制发涉密公文,应严格根据国家保密范围,确定密级,注明定密根据及保密期限。传递秘密文件,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秘密文件的传递,要专人取送,严格手续。取送秘密文件,必须装在文件包或文件箱内,不准把文件放在衣服口袋里,不允许携带秘密文件去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递秘密文件,必须采用加密装置。
12、外事活动和出境期间,严禁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内部刊物和有涉密内容的笔记本。因工作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携带的资料,应注意保管,严防丢失。
13、各单位编印文件汇集时,按国家《保密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14、有形建筑市场办公室保管的秘密文件,要定期清查、按期销退、归档。发现泄密和丢失文件,要立即追查,及时逐级上报,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5、机要人员调动工作,必须将所管文件进行认真清理,详细开具目录或按文件的原有登记簿办理移交手续。
16、需要销毁的秘密文件和内部资料,须经有关领导批准,由有形建筑市场办公室登记造册,派专人、专车到本地区政府保密委员会指定的造纸厂监护销尽,严禁个人自行销毁或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秘密文件。
有形建筑市场保密工作制度
1、不该说的机密不说,不该看的机密不看,不该问的机密不问,不该打听的机密不打听。
2、不得将保密资料带出本单位或带回家。
3、在公共场所不要随便谈论业务项目具体细节和进展情况。
4、个人不得随意打探标底,更不得泄露标底。
5、任何人不得泄露评标专家库的内容或具体工程的评标专家名单。
6、在招投标服务过程中,不得随意向投标单位透露不该透露的细节情况。
7、对可能影响招投标公正性的记录、台帐、资料等,要注意保管好,该销毁时要及时用碎纸机销毁,不得随意扔进废纸篓。
(五)有形建筑市场公文处理制度
1、有形建筑市场办公室是有形建筑市场公文处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有形建筑市场公文运转全过程的管理。公文处理工作要严格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地区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实施。
2、公文传递要以有形建筑市场办公室为中枢,公文的每次进出都应该在办公室的统一管理下进行,直至办理完毕,各部门不得随意传递文件。
3、领导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签署姓名和批示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
4、有形建筑市场制发公文要严格坚持行文程序:经领导交办,部门有关人员撰稿、负责人审核修改、有关部室会签、办公室核稿、送主管领导签发、办公室编号、组织打印;公文付印之前,认真校对;印出之后,再次核对确认公文准确无误后,方可盖印发出。
5、公文行文的格式应严格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地区有关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要求执行。
6、严格执行制发公文的会签和核稿制度,以免造成矛盾和不必要的公文往返。
7、有形建筑市场办公室派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工作,以确保上传下达渠道的畅通。
8、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理,有形建筑市场办公室送请领导批示的公文,领导同志应当在3日之内作出批示;送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应在7日之内作出处理;对请示批准事项的公文,应在收文后的10日之内答复来文机关。无法如期办复的要及时说明情况。
9、做好公文归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有归档保存价值的公文及有关资料,定期归档。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保存应当归档的公务文书。
10、明确检查催办工作办理程序,做到有章可循。交有形建筑市场办公室承办的催查件,都要经过办公室登记、有形建筑市场领导批示、部门承办、核稿反馈的办理程序,做到催办件件件落实。
11、建立部门负责制。各部门都要强化检查催办意识,明确责任,按期完成本部门承办件的处理工作。
12、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提高工作的时效性。对急、难事项的催办,由办公室牵头,召开有关承办单位协调会,促进贯彻执行。
13、建立检查催办工作的考核评比制度。每年年终总结全年工作时,评比考核检查催办工作,总结交流先进经验,对拖拉扯皮的要通报批评。
(六)有形建筑市场信息工作制度
1、信息报送制度。有形建筑市场办公室应派专人负责信息撰写和发送工作,及时准确地将有形建筑市场的重大事项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信息审核制度。有形建筑市场办公室对报送的信息,审核把关后再签发。重要信息材料须经领导审阅过目后,方可签发。
3、对领导批示信息的催办制度。有形建筑市场办公室有专人负责办理,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及时上报。
4、积极组织信息稿件的撰写,及时反映本地区近期建设工程交易工作的动态。
(七)有形建筑市场公开承诺制度
1、公开事项:
(1)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2)工作流程、职责、责任人;
(3)工程信息、工作时限、招标公告、中标结果;
(4)综合收费标准和依据;
(5)对违法、违规的处理结果。
2、承诺:
(1)态度和蔼、细心周到、服务热情;
(2)能办的事即办,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急事急办、不拖拉、不推诿,确保及时、高效、无差错;
(3)廉洁自律,不谋私利,杜绝乱收费,自觉接受监督;
(4)投诉渠道顺畅,并认真接待处理,口头投诉的口头答复,书面投诉的书面答复,对有效投诉做到件件有落实。
3、承诺责任:
(1)凡有违公开事项及承诺的,发现一次,批评教育,发现两次,通报批评并作出书面检查,连续发现三次以上者,给予相应处罚,直至辞退;
(2)群众投诉工作人员违反公开事项及承诺,调查属实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对责任人给予作出检查、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罚款、下岗等处罚,直至辞退。
(八)有形建筑市场信访工作制度
1、本着化解矛盾、调解纠纷、听取群众意见、改进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促进安定团结的原则,认真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不得敷衍。
2、建立信访工作登记簿,准确摘要信件基本内容及承办运转过程,做到来信件件有着落,办理过程有案可查。
3、坚持“及时、高效”的办理原则,凡有领导批示和群众关注的重要信件,当日转出,责成承办单位限期办结。一般信件两日内转出,由承办单位函复来信人,不能分流的信件,由有形建筑市场负责人视情况处理。
4、遵守信访工作制度,保护来信人权益,对未经查实或虽已查实,但组织上未做结论的问题不得泄露。
5、树立实事求是、深入调研的工作作风,多方面听取意见,高质量办理来信及来访。
6、做好信访情况综合统计工作,每季度按期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九)有形建筑市场会计监督制度
有形建筑市场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1、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
(1)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2)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3)本地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5)各单位内部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2、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3、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损毁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主管领导报告,请示做出处理。
4、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5、会计人员对下列财务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并加以制止和纠正:
(1)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
(2)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的财务收支;
(3)违反国家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
(4)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
6、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7、有形建筑市场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8、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十)有形建筑市场行风监督制度
有形建筑市场行风工作责任制
1、成立行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有形建筑市场负责人或党建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有形建筑市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驻场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2、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行风建设的日常宣传教育和上级有关会议精神的传达贯彻,抓好具体工作的落实。
3、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开展好阶段性的行风评议工作,认真发动、精心指导、细心整改、严格规范、自查自纠、不走过场。
4、组长主要是抓好行风工作总体方案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原则性指导。
5、成员负责日常行风工作的具体实施,以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文件起草、工作记录,行风情况的检查、督办等。
6、行风建设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组长负总责,副组长负重要责任,成员负连带责任,其他负管理责任。
有形建筑市场行风监督评议制度
1、坚持开展行风评议活动,主动接受社会对工程交易服务工作的监督评议。
2、积极参加本地区开展的行风评议活动。
3、设立行风评议箱,主动要求建设、施工等单位,对工程交易服务工作进行评议。
4、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建立面向社会的行风监督员队伍,并组织行风监督员开展经常性的行风评议活动。
5、与行风监督员建立正常工作联系,经常向行风监督员发送工作信息,加强沟通;并和监督员所在单位建立良好联系,取得其对行风监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6、定期召开行风监督员工作例会,每半年通报一次行风监督工作的情况,征求行风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做好会议记录,并对上次会议的意见和建议整改情况进行反馈。
7、组织行风监督员学习培训,针对行风监督小组工作的不同侧面,组织行风监督员开展招投标业务知识学习,提高监督员参与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8、实施日常跟踪监督,每年挑选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重点工程和大、中型招标项目,配合招投标监管部门邀请行风监督员进行开标、评标全过程的监督;并组织每位行风监督员一年内走访一到两家建设、施工单位(提供素材,行风监督员自选项目),听取对招投标服务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同时向有形建筑市场及时反馈。
9、开展年度行风综合评议,每年底要求各位行风监督员对有形建筑市场的全年工作,进行一次综合性书面评议。
(十一)有形建筑市场首问责任制度
1、第一位接待群众来电或来访的工作人员为第一责任人,对群众来电或来访要认真负责。
2、对群众来电或来访,第一责任人必须主动热情接待,详细填写来电、来访记录单,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3、第一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1)受理应由本部室办理的来电、来访;
(2)转办应由本单位其他部门办理的来电、来访;
(3)对符合政策、法规的来电、来访,明确答复来电、来访人办复时间,并确保兑现;
(4)对不符合政策、法规的来电、来访,耐心宣传解释;
(5)对转办事项进行跟踪,直至答复来电、来访人;
(6)将受理办复情况填报。
4、对重大疑难问题,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或直接向主管领导汇报,经请示后批转有关部门限期答复。
5、对受理的群众来电、来访,凡涉及两个以上承办部门的,有关部门都必须积极配合,必要时由分管领导组织协调。
(十二)有形建筑市场责任追究制度
1、在工程交易服务过程中,违规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并受到举报,经核实无误的,责令当事人进行检查,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并记入当年考核档案;情节严重或屡犯的调离原岗位,或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2、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自律管理制度,一经发现,责令检查,立即退还或折价退还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是党员的按照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或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非党员的参照行政处分的规定给予处分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工程交易服务过程中,工作人员串通有关单位人员,利用计算机或其他手段设定评委圈,或评标前泄露评标专家名单,给他人提供舞弊帮助的,一经确认,停职反省,并给予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在工程交易服务过程中,工作人员打探并泄露招投标有关情况以谋取私利的,一经确认,停职反省,并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招标人或投标单位重大损失的,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财会人员玩忽职守,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对有意损毁账目,侵吞单位资产的,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并给单位财产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对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有形建筑市场廉洁自律管理制度
有形建筑市场廉洁自律管理规定
1、认真学习有关廉政建设的重要文件,加强反腐倡廉的法制教育和管理,增强各级领导和职工的法制观念和反腐能力。
2、公开办事程序和工作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按法定程序做好工程承发包交易服务。
3、自觉抵制物质引诱和不良思想侵蚀,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谢绝对方给予的礼金、有价证券等,不便或难以拒绝的应及时送交行风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4、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准利用工作方便参与推荐施工单位、厂家或产品等活动;不参加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借服务便利提供影响公正竞争的信息。
5、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到关系单位和其它企事业单位索取物品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6、因公外出办事,应按规定标准吃工作餐,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设宴招待。
7、有形建筑市场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如出现社会举报,经调查属实,将根据情节及社会影响给予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本管理规定,纳入职工年终岗位综合考核、考评内容。
有形建筑市场十条禁令
1、严禁有令不行,有法不依,确保政令畅通。
2、严禁不按程序和时限办事,刁难服务对象,“生冷硬顶、推诿扯皮”。
3、严禁利用职权违规开展有偿服务。
4、严禁向建设单位推荐施工队伍和建筑材料、设备、制品等。
5、严禁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6、严禁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对建设单位、企业和基层单位“吃、拿、卡、要”。
7、严禁接受被管理、服务单位和个人邀请参加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8、严禁接受建设单位和企业以任何名义赠送的礼金、礼品。
9、严禁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个人、亲友和小集体谋取私利。
10、严禁从事第二职业,未经批准不得到企事业单位兼职或担任顾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者不准领取酬金。
有形建筑市场十条保廉措施
1、实行政务公开制度。
2、建立部门岗位责任制度。
3、工作人员实行轮岗制度。
4、建立招标投标项目回访制度。
5、实行开门整风及上门服务制度。
6、制定、完善办事守则和工作承诺。
7、开展树新风,学先进,争创文明窗口、文明岗位的活动。
8、自觉接受驻场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9、聘请社会监督员。
10、执行“禁令”的措施及处理办法:
(1)建立礼品、纪念品申报登记制度。无法谢绝的纪念品、礼品要填报申报单,按有关规定处理。
(2)实行工作餐交费制度。需要在外就餐的,按有形建筑市场规定的标准付给餐费。
(3)凡违反“禁令”一次,扣发当月奖金等。
凡违反“禁令”二次,除扣发奖金外,并给予通报批评。
凡违反“禁令”三次,由现岗转为待岗,时间半年,待岗人员的工资及其他待遇标准由各地有形建筑市场自行制定。
(十四)有形建筑市场文明礼貌制度
1、服务用语提倡讲普通话,在接待服务对象时,要使用“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等文明用语,禁止使用伤害感情、激化矛盾、损害形象的语言。
2、服务态度必须热情和蔼。
(1)接待服务对象时,应当主动打招呼、让座。
(2)对待服务对象,应当做到:领导与群众一样,生人和熟人一样,外地人和本地人一样。
(3)服务对象咨询有关问题时,要主动热情、耐心周到、解释全面、不得推托冷落、刁难训斥和歧视。
(4)服务对象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要耐心听取,不与其争辩,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5)服务对象出现误解,出言不逊时,要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不得与其争吵,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妥善解决。
3、工作人员服装仪表整洁,举止端正、文明,有条件的有形建筑市场应统一规定着装。
(十五)有形建筑市场文明窗口制度(略)
(十六)驻场各部门职责(由各驻场部门自行制定)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略)
设计审查部门职责(略)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责(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略)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职责(略)
安全监督部门职责(略)
市政建设管理部门职责(略)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职责(略)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职责(略)
公证部门职责(略)
城建监察部门职责(略)
纪检监察部门职责(略)
其他驻场部门职责(略)
(十七)监察部门制定的进驻有形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制度
有形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工作制度
为强化各级建筑市场执法监察部门的队伍建设,确保执法监察人员秉公执法,特制定有形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工作制度。
1、设立专职人员
2、例行检查制度
3、执法监察工作的检查内容
4、登记汇总制度
5、抽查和复查制度
6、监察及办案制度
7、违法登记制度
8、自我约束制度
9、责任追究制度
10、驻有形建筑市场执法监察人员考核制度


二、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一)工作人员职业守则
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严、廉、勤、俭、团”五字职业守则。
1、严(严肃)即:严肃纪律,执行规章制度;
坚持原则,按章秉公办事;
遵纪守法,违纪严肃处理;
2、廉(廉洁)即:廉洁奉公,谢绝请客送礼;
洁身自爱,不准索要礼品;
规范服务,文明礼貌接待;
3、勤(勤劳)即:勤奋上进,精研本职业务;
坚守岗位,工作随来随办;
环境整洁,争创文明单位;
4、俭(俭朴)即:俭朴务实,不比办公条件;
精打细算,防止铺张浪费;
勤俭节约,努力增收节支;
5、团(团结)即:团结合作,搞好内外配合;
发生矛盾,多做自我批评;
同心协力,完成各项工作。
(二)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依法办事,不随心所欲和主观臆断;
公平公正,不偏听偏信和感情用事;
严格监督,不马虎从事和放弃原则;
遵章守纪,不玩忽职守和各行其是;
严守秘密,不泄漏消息和到处打听;
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和隐瞒真相;
诚实可信,不随意表态和失信于人;
耐心指导,不刁难他人和草率应付;
文明礼貌,不举止粗俗和给人难堪;
廉政自律,不以权谋私和索拿卡要。
(三)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工作纪律(十不准)
不准态度生硬,不准随意许诺;
不准参与中介,不准推荐产品;
不准介绍队伍,不准暗示索礼;
不准操纵评标,不准暗中干预;
不准泄露机密,不准优亲厚友。
(四)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有形建筑市场窗口办公考核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办事窗口的管理,充分发挥模范窗口的示范作用,全面规范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标准,提高整体工作水平,更好地为交易各方主体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1、窗口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安排,填写窗口单位授权委托书,送有形建筑市场备案。
2、遵守劳动纪律,严格作息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无故空岗。因工作需要或病事假不能到岗的,必须由所在部门领导安排工作人员替岗,并填写“替岗通知单”报有形建筑市场备案。
3、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要求统一着装。
4、保持办公环境整洁、卫生,禁止吸烟。
5、信守服务承诺,使用文明礼貌用语,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6、遵守廉政规定,谢绝办事单位或人员的宴请和馈赠礼品。
7、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注意防火防盗。
8、坚持业务学习和业务培训。
9、认真做好窗口评比活动,评比分为月份流动“优质服务示范区”、季度“服务明星”和年度“优质服务岗”。
10、考核形式分为随机抽查、月份考核和年度考核。
有形建筑市场窗口办公人员考核表(见附表1—5)






三、有形建筑市场各方交易主体管理制度
(一)入场交易资格
1、招标人的招标资格
凡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即可自行在有形建筑市场办理招标事宜:
(1)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并熟悉和掌握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招标程序的有关人员。
(3)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并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满足建设部令第79号第8、9条第二款规定)的工程技术、概预算(专业应配套)、财务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聘请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工作经历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具备上述条件者,招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2、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1)具备相应的企业资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工程质量保证、技术装备、安全生产、财务状况等方面能满足资格预审或招标公告的潜在投标人有权申请投标。
(2)跨地区企业应取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3)投标期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具备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招标人自愿委托,可在资质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按有关规定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代理。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应向有形建筑市场出具招标人的委托合同及授权协议书。
4、按规定必须进场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场外进行招标的,一律视为无效。
(二)评标委员会组建及评标
1、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的有关规定组建。
2、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评标期间除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和有形建筑市场见证服务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工作室。为了减少干扰,监督人员可通过监控设施监督。
5、评标期间监督人员、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均不得对评标工作有诱导、启发、干预等行为。评标出现异议或投标文件出现差错等,均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对形成的书面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6、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期间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三)进场交易程序
1、招标人应持立项等批文(在立项下达后的一个月内)向进驻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2、招标人持报建登记表向有形建筑市场索取交易登记表,填写完毕后在有形建筑市场办理交易登记。
3、按规定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进入设计招标流程;非设计招标工程,招标人向进驻有形建筑市场的有关部门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
4、招标公告应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介和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时间至报名截止时间最低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应向驻有形建筑市场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评标方法、资格预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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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对公证制度发展的影响

作者 奚正辉


内容提要: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革,对公证处提出了挑战,公证处与公证人将何去何从,本文着重从五个面进行论证:一、市场经济对公证处体制的影响;二、市场经济对公证管理机构的影响;三、市场经济对公证处内部管理机制的影响;四、市场经济对公证人的影响;五、市场经济对公证立法的影响。
关键词:公证人事务所 地域原则 人数限制原则 平等原则 不得兼职原则 事后抽查制 公证人法

中国的公证制度建立于民国时期,中华民国于1935年7月30日颁布了《公证暂行规则》,这是我国最早的一部较完整的公证法规。1943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公证法》及《公证法施行细则》,新中国成立后,旧中国的公证制度亦随之在大陆消失。
新中国的公证制度虽然建立于建国初期,但由于党内左倾思想的严重影响,公证被斥为“修正主义制度”而取消。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公证工作随之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八十年代,我国公证制度全面恢复。随着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的发展及第二次改革开放的开始,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这一发展阶段中我国将要建立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随之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生产资料市场、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及证券市场等。值此历史发展机遇,公证行业不失时机地提出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提供公证法律服务,想方设法积极参与各类市场的运作。但这种满怀激情的倡导在缺乏相应政策的保障下进行运作显得那样苍白无力。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公证队伍虽然经过努力,却没有在一个市场内站稳脚跟,某些已进入的市场也被市场无情地赶了出来(如银行取消借款抵押公证)。公证行业提供的现行服务明显地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大大地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公证队伍的素质也大大落后于律师队伍和法官队伍。
随着时间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地深入,公证员及公证管理人员渐渐地产生了危机感,他们从等着政府给口饭吃的幻想中觉醒。公证正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公证队伍素质低下,公证立法严重滞后,公证机构机制不活,这些无不都是现在改革的焦点。
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公证改革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司法部也于2000年颁布了《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公证改革逐步在全国推行,改革是好事,但在改革的同时能否让我们静下来想一想,公证到底是什么?公证在市场中的作用是什么?公证机构的性质是什么?设立公证机构与授予公证人资格需要哪些原则与条件?我们是否想过这些问题,是否想通过这些问题?因为笔者认为,这几个问题是最基本的问题,只有回答好了这几个问题,公证改革才有方向,才有目标,否则进行的改革也是盲目的,也不会被历史肯定。
在此,笔者想探讨市场经济对公证制度发展的影响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
市场经济对公证处体制的影响
每个国家的公证机构的机制都不尽相同,公证的改革就是要寻找一种最适合我国的公证处机制,所谓“最适合”就是指符合社会的需要,符合时代前进的要求,有利于公证的发展,并且不违背公证的特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公证处是国家机关,这是有一定历史原因的。1979年公证处随着司法机关的恢复,而逐步建立起来。由于公证事业刚刚恢复,社会还没有对公证产生认同,并且公证又具有代表国家的性质,所以公证处建立之初,国家将公证机关列为国家机关,享受国家机关的经费待遇,公证人员一律为国家行政干部。这样的设置在事业开始之际,为稳定公证队伍,吸引人才,开拓业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体制已不能满足公证发展的需要,体制改革是必然的趋势,到2002年年底,全国各公证处都相继转为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法人。(一)来自公证处内部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从公证员的角度而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在大城市和沿海地区,一名公证员创收百万元以上是很正常的。而目前各公证处实行的奖励制度却没有经过人事部门、财税部门的正式认可,有违规之嫌,公证人员一直没有稳定感。即便如此,我们现在的奖励比例也被认为是异乎寻常地高过社会的平均水平,被说成严重的“不合理现象”。可公证员本人却认为自己付出的脑力劳动与其它法律服务行业相差无几,但个人收入却与他们有天壤之别,很为自己鸣不平,在利润分配上,他们当然希望能从自己的创收中多分一杯羹,公证员不满足只拿固定工资和奖金,他们希望自己付出的劳动能够获得等价回报,这种矛盾也越来越突出。若没有物质激励,公证员就很难去开拓业务,这也会导致公证业务的萎缩。(二)公证体制缺乏活力,也必然导致公证体制的改革。公证处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公证处正式人员占国家行政编制,属于国家公务员。财务管理上收支两条线,实行统收统支及差额补助两种管理。在这种体制下的公证处均是非独立法人,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的一个科室。而作为一个科室,它的业务工作以及对人、财、物的支配权完全取决于它的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的开明程度。由于管理上没有自主权,局限了公证的发展。但是,不论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开明程度如何,都不能解决的问题是:作为政府机关的公证处具不具有行政机关特有的行政管理职能?公证处具有公证的职能,但这项职能不应该是行政管理职能,恰当地说应是社会管理职能。并且,这种体制下公证人员是公务员,不能随意自由流动,这也阻碍了公证处公证处人员的新陈代谢,没有人才的保障,公证处不可能有大的发展。(三)从政治体制改革而言,公证处从国家机关中剥离出来也是大势所趋。1993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这个《决定》给公证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决定》第一次明确地把公证机构定位于“市场中介组织”。
2000年司法部颁布了《关于深入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其中明确规定了把公证处转为事业单位。公证处是自收自支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公证处正式人员占国家事业编制。笔者认为公证处转为事业单位,在短期内调动公证员积极性,增强公证处活力方面的确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这与其说是事业单位管理机制的优越性所制,毋宁说是公证员的从业积极性在解除了僵化的机关管理体制的长期压制后的能量释放。因为事实上事业单位性质的公证处在人、财、物管理上,仍受到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约束,并没有成为拥有充分自主权的事业法人,仍没有建立起适应市场机制要求的激励竞争机制、民主管理自律机制和人才流动机制。其次事业单位的管理机制带有深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割裂了公证制度与市场的联系,限制了两者间互动效应的发挥。这主要表现在:它并没有给予公证人以应有的主体地位,相反,依然具有行政机关内部僵化的管理机制对公证人业已市场化了的执业行业进行管理;将公证处内部的行政领导与业务管理相混淆;执业公证人在公证处内外部的责、权、利不明确。再者,事业单位也面临着一个改革的问题,它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未来法律地位是不确定的。因此事业单位只能作为公证最终走向市场的一种过渡形式,是保守派与改革派相互妥协的产物。
综观当今世界,公证体制的模式有五种:一种是设立公证人事务所;一种是公证人在教会管辖之下从事公证事务;一种是公证人在法院的管辖之下办理公证事务;一种是由地方行政机关兼办公证事务;还有一种是由律师兼办公证事务。我们不能盲目而轻率地说:我国的公证体制要与国外接轨,须知外国有许多种公证体制,我们接的是哪个国家,何况一个国家的公证体制也不局限于一种。公证人在教会管辖之下从事公证事务,显然不适合我国,我国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党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公证人在法院的管辖下从事公证事务也不适合我国,在建国初期,我国的确采用过这种模式,当时公证业务在中级人民法院内的公证室办理,但我国从79年恢复公证业务以来,就把公证处隶属与司法部,与法院没有关系。由律师兼办公证事务,在大陆目前也不可能,因为公证处与律所在一开始设立时就是相对独立的,而且两者从事的业务范围,社会职能都不一样。由地方行政机关兼办公证事务,就是我国在改制前产用的模式,前面已探讨过这种模式已不适应我国公证发展的需要。其次,公证是一项高度独立的工作,公证人仅对自己的执业行为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他不应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而公证人事务所即独立于司法机关,又独立于行政机关,从而从体制和法律上保障了公证作为一种辅助司法制度的高度的独立性,为公证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奠定基础。
需要指出的是,那种认为在公证人事务所体制下,公证人执业的自由性一定会否定公证行为的国家公务性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大多数学者认为公证具有双重性:执业的自由性和国家公务性)实际上公证的国家公务性,是体现在公证人执业资格的批准条件与程序,公证程序及公证书的效力上。国家把证明的权力授予公证人来履行,那么公证人就具有国家的公务性,而不是说公证人一定是国家公务员才具有公务性。如果置市场经济的共性和内在要求于不顾,以我国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属性,去否定公证人执业行为的自由性,片面强调公证行为的国家公务性,就必然会人为地割裂作为公证制度内在的规律性,即公证是国家公务性与执业自由性的统一,势必会窒息公证制度,使公证失去作为市场中介组织所应有的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可以采用公证人事务所,但设立公证人事务所也是有一定原则的,综合各国的公证机构,一般都有几条原则:第一,地域原则。第二,人数限制原则。第三,平等原则。第四,不得兼职原则。所谓地域原则就是每个公证人事务所都有自己管辖的范围,通常以行政区域划分,地域原则的确立实际上是为了避免公证人事务所之间的恶性竞争。所谓人数限制原则是指每个区域内需要多少公证人,根据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业务量等因素确定。有些国家规定公证人的人数下限,就像意大利它规定每个公证管区的公证人应超过15名。人数的上限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如果这个管区已经饱合了,就不再任命公证人。所谓平等原则是指每个公证事务所都是平等的,互相没有隶属关系。所谓不得兼职原则是指公证人不得兼任其他职务,因为这会影响他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当然也有例外,香港的公证业务就是由司法部委托律师来做的。)从以上的原则来看,我国目前的公证处设置有不尽合理的地方,我国打破了平等原则和地域原则,我国有四个级别公证处,我国设立了国家公证处现改名为长安公证处,省级公证处、市级公证处、区县级公证处,虽然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各公证处没有隶属关系,是独立平等的,其实这已经违背了公证处的设立原则,因此也导致了公证处因管辖而带来的恶性竞争,现在公证处的竞争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区、县公证处打破地域原则的竞争;另一种是高级别的公证处与低级别的公证处在案源上竞争。其实作为公证处应该避免竞争,因为有竞争必然会有淘汰。由于竞争,公证处被淘汰了,它所办的公证书是否还有效呢?而且这种竞争有损公证的形象,不利于公证地整体、健康发展。所以笔者的观点是撤消高级别的公证处,统一设立区、县公证处,并且区、县公证处必须严格实行地域管辖原则与人数限制原则,即公证处以所在地的行政区为自己的公证管区而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任命公证员。当初为什么会设立高级别的公证处呢?归根结底是由于隶属于不同级别的司法部门导致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证制度的去陈拓新,这种制度必然会有所改变。当然取消目前的高级别公证处有很大难度,这涉及到许多人的既得利益。但决不能因为有难度,而违背公证处的设立原则,犯原则性错误,难道我们走的弯路还不够多、不够远吗?我们更不能把这种计划经济的产物视为中国特色而保留下来。
对公证管理机构的影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随着公证体制的改革,对公证的管理由单一的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转向与公证员协会一起管理。由于公证处刚刚转制,它与司法行政机关还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公证处作为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更多的是需要行业的自我约束。当然笔者并不是排斥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只是作为司法行政机关更多是履行行政监督职能和宏观管理的职能,不要干涉公证处的内部管理。在司法行政机关逐步淡出公证界时,我们更多的要关注公证员协会的管理,如何去发展、完善公证员协会,协会工作无论从力度还是广度都有待加强。笔者在工作中也经常听到人们说:公证不过是因国家的规定来赚点钱而已,公证根本就没有必要存在。作为公证人员听了这话难倒不心寒吗?社会对公证的认识不多,公证就像一位家仆在社会这个大家庭中被轻视甚至忽视。公证急需提高自己的知名度,让社会了解公证。为什么公证立法如此落后?为什么公证在某些业务被市场无情地赶了出来?这都是因为社会缺少对公证的了解,缺少对公证的认同,当然也说明了我们做的工作还不够多。所以我们一定要提高公证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使人们了解公证,意识到公证的作用。这个任务需有谁来完成?当然是从事公证的人来完成,这是每个公证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作为公证员协会,它担当的责任就更大了,公证员协会是公证员自己的协会,公证员协会就应该挑起这个历史使命,宣传公证,提高公证在整个社会上的地位,这也是公证员协会首当其冲的任务。只有公证的地位提高了,社会对公证开始重视了,许多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对公证处内部管理机制的影响
目前,公证处一般都设有主任和副主任,公证处下面又设几个部。每个部设一名部长,主任不仅领导整个公证处的行政工作,又审批公证业务,有的公证书只有主任批了才能出证。笔者认为这种模式欠妥,作为公证处的主任或部长不应过多地干涉其他公证员的业务。作为公证处的主任应该作好他份内事,即公证处的行政管理工作,公证处的主任又是公证员,他也需要办理公证业务,就像律所主任一样,他完全没必要去批其他公证员办的证。主任批证制度有两大弊端,一、影响公证出证的效率;二、混淆了行政工作与公证业务。主任作为公证员在公证处级别不一定最高,若让主任去批比他高级别的公证员,这显然不合理。而且公证员通过了公证员考试,被任命为公证员,就说明他有资格独立办证,不需要有人来批准再出证。笔者认为有两种情况是需要批证:那就是助理公证员办的证需要公证员批准,下级公证员超出权限办的证需要上级公证员批准,这样就比较的合理。有些人不免会担心:如果主任不批证,很有可能出错证,多一个人把关就多一份安全,话虽如此,但却影响了效率。其实最可能发现错证的是亲自办证的人员,因为他与当事人直接接触,而主任只是审查资料是否齐全。从提高公证质量而言,完全可以建立事后抽查制度即卷宗抽查制,通常检查的主要是资料是否齐全,收费情况等,发现错证马上处理,而且抽查的结果可与奖金,进升高级别公证员等挂钩,这可以有效提高公证的质量。
作为一名公证处的主任,他的工作其实很多,他完全没有必要把自己的大部分精力浪费在批证上,一个公证处的发展,一个公证处的团队精神,一个公证处的业务水平,很大部分取决于公证处主任的领导水平与领导艺术。有一个好的领导往往就会有一个好的公证处。所以作为公证处的领导更关注的是公证处的管理与发展,他不仅重视有多少创收,更要重视人才的引进,人员素质的提高。须知公证处的发展最主要取决于公证处的人。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注重企业的团队精神,公证处也不例外。公证处紧密团结起来,肯定会取得更大的发展。如何营造公证处的这股精神,当然离不开公证处每个人的努力,作为公证处的主任尤其要注重这一点。
对公证人的影响
在探讨市场经济对公证人的影响时,首先要明确的是:在市场经济中,作为一名公证员应该具备哪些条件或哪些素质。笔者认为作为一名合格的公证员必须具备三大条件:(一)、业务水平。作为一名公证员,掌握业务的熟练程度是最重要的,业务不过关,法律法规不掌握,你就不配作公证员。(二)、道德品质。公证员行使的是国家赋予的证明的权力,公证员是公正、公平的化身。从公证的职业特性来说,社会对公证员的道德品质要求更多。设想一个品质差的人,没有道德修养的人,怎么可以成为公正的使者呢?国家怎么可以赋予其公证的权力呢?怎么让当事人来相信这种人呢?(三)、服务精神。公证处是中介组织,属于法律服务行业。公证人不同与律师,律师不想做可以拒绝接这个案子,而公证人则不一样,除非法律规定不能做,否则当事人只要申请,公证人就须受理,不受理则要说明理由,当事人不服还可以提出申诉或行政复议。但这一点在现实工作中经常被忽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公证人的要求越来越高,原先的公证队伍已不能适应公证发展的需求。就拿我国的政治、文化中心北京来说,1997年北京市注册公证员总数为197人,硕士生为1人,本科生为66,其中十个公证处连一名大学本科生都没有。许多公证员没有经过正规的公证业务与公证程序的培训,接受的只是师傅带徒弟式的教育,碰到有些师傅不太愿意教,处处有保留,这样教出来的学生素质可想而知。知识结构老化,知识层次得不到提高,是公证人员业务素质较低的原因,所以目前公证界急需一些规范的机制。
(一)、选拔机制
所谓选拔机制就是指挑选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进入公证员队伍的方法。1991年7月30日司法部下发了《关于举行1992年全国公证员资格统一考试的通知》,决定自1992年起,公证员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并按统一的标准授予公证员资格。2002年3月份,公证员的考试第一次归到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公证员统一资格考试其实是一种不错的办法,它的考试科目为政治理论知识和法学综合知识;民法及经济法;公证制度与公证实务。虽然这种模式不尽完善,但相对于司法考试它有它的长处,因为司法考试根本就没有涉及公证业务。当然把公证员考试列入司法考试,对提高公证员的法律水平是有很大帮助的,但司法考试缺少了对公证知识的命题,不免叫人遗憾。笔者认为,既然把公证员的资格考试归入司法考试,那么在命题时也要适当兼顾到公证法规和实务。
当然并不是说通过了司法考试就具备了公证员的条件。作为一名合格的公证员必须具备前面所述的三个条件,才可以被授予公证员资格,通过司法考试掌握公证实务,只是符合了第一个条件。笔者认为我国可以采取这样的模式:即在公证处实习满一年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然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申请公证员的执业资格,然后由司法部对其进行审查,审查他的道德品质与服务精神,最后有司法部提请国家主席任命。综观各国的公证员任命程序,如法国,公证人是共和国总统任命的,意大利的公证人是由国家元首任命的,所以我国也未尝不可由国家主席任命公证员,公证员行使的是国家的证明权,他的权力是国家授予的,所以须由国家元首来任命公证员。而且这样做的话有利于公证员地位的提高,也有利于公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培训机制
公证处现在都采取师傅带徒弟式的教育,这种培养模式有他不可避免的弊端。师傅教徒弟,师傅难免不会藏私,若师傅喜欢徒弟还好,若不喜欢,徒弟是很难跟师傅学到本领。而且跟一个师傅学,师傅的知识也是有局限的,教出来的徒弟业务面肯定不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必要建立一种专门的公证员培训机制。知识是在不断更新的,老公证员的知识难免会陈旧,所以他们也需要培训。培训机制可以分两种:一种是公证处内部的培训,这是从公证处自己的角度而言的,公证处之间现在也存在竞争,为了提高自己公证处的竞争力,为了提高本处内部人员的素质,有必要对内部人员进行培训。目前公证处基本没有内部培训机制,连探讨业务的机会都很少。一种是公证协会组织的培训。这是从公证行业而言的,为了提高公证员的整体素质,公证员协会有必要组织公证员进行业务学习或组织公证员探讨公证业务问题。何况公证员协会本来就有这个义务。
(三)、淘汰机制
有了严格的选拔机制,就应该有相应的淘汰机制。笔者认为公证员可以实行终身制,只要获得了现在的公证员资格,就是终身公证员,这对保证公证员的独立性是很有必要的,当然同时也提高了公证员的地位。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出现,不得剥夺公证员资格,比如公证员故意办假证,取消其公证员资格,若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取消其公证员资格等等。
(四)、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就是指提高公证员的工作积极性的办法。这里主要是指物质方面的激励机制。随着公证体制的改革,随着公证机构被定位于中介组织,公证处的分配制度可以更加灵活一些,可以参照律师事务所。在意大利,尽管公证人的身份是国家公务员,但是其在报酬上更像律师。笔者认为公证处的分配制度可以采取下面的模式:公证员拿工资与提成,从他的创收中提成,提成的比例可以在原有的基础上再提高一些。助理公证员拿工资与奖金,奖金视其贡献的大小来定,助理公证员原则上没有提成,采用这种模式是为了严格区分公证员与助理公证员,在现实生活中助理公证员做业务拿提成的情况却大量存在,那么设立公证员考试的主要意义就失去了。公证员的提成比例的提高,可以提高公证员的执业积极性,同时为了留住人才,吸引人才,提高整个公证员队伍的素质。
(五)、赔偿机制
随着公证体制的转变,对公证处提出的损害赔偿不应该再适用《国家赔偿法》,为此我们必须探索一种新的赔偿机制。在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德国的法律规定了公证人的强制保险义务,每个保险项目的最低保险费为50万德国马克,保险人每年偿付的数额不超过最低保险费的2倍。阿根廷的法律规定:公证人执业时,须向监督法院交纳国币2万比索的保证金,在完成任务后仍保持2年有效,此保证金不因阿根廷公证人法以外的原因成债务而被冻结,身份保证金专门用于公证人因违反职务上的义务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时的赔偿。2001年8月16日,桂晓民会长做了《上海市公证员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其中对下届理事会工作的建议中谈到了:要增强公证行业风险意识,按照国务院公证改革方案的要求正确推行公证赔偿基金和公证员执业保证金工作的发展。当然目前的公证赔偿机制还很不完善,如何建立有效的赔偿机制,如何理顺赔偿关系,还有待探讨。
对公证立法的影响
目前,我国主要的公证法规有两部,一是国务院于1982年4月1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司法部于2002年6月11日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当然各地方也颁布了许多地方性公证条例。
公证立法的严重滞后性导致了公证改革工作的举步维艰,公证立法急待解决。没有法律的有力保障公证工作一直如履薄冰。虽然司法部于2000年出台了《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这部方案缓合了公证实践与法律的矛盾,但并没有根本解决实践与法律不相适应的问题。更何况《方案》是否有效还须讨论。《方案》对《公证暂行条例》内容重大个修改,但从《方案》的出台过程来看,并不符合法定程序。《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18条规定:“修改行政法规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第11条规定:“起草行政法规,应当对现行内容相同的行政法规进行清理。如果现行的法规将被起草的法规所代替,必须在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同样《方案》对《公证暂行条例》的修改并没有废止与其矛盾的条文的效力,而且从颁布的部门而言《公证暂行条例》的效力要高于《方案》。
还有司法部颁布的于2002年8月1日施行的《公证程序规则》与《上海市公证条例》也有矛盾。《规则》规定:“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条例》规定:“当事人住所地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地在本市的公证事务,由本市的公证机构管辖”。按照此《条例》,上海市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各区县公证处都可以受理,而依《规则》的规定,不动产在哪个区就由这个区的公证处来做,其他公证处不能受理。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公证暂行条例》与《公证程序规则》许多内容是相互包容的,《公证暂行条例》中有管辖和办理公证的程序两章,《公证程序规则》也涉及了这两大块,而且这两块内容又不尽一致,这的确让人无所适从。
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清理公证方面的法规、规章,并制定统一的《公证人法》与《公证程序规则》,当然制定《公证人法》可以借鉴《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把对公证人的规定提高到法律的高度,应由全国人大常委颁布,这本身对公证人在社会上的地位提高是很有帮助的,而且也是可行的。这里我不同意人们建议颁布《公证法》,因为《公证法》它的范围太广,内容太杂,而且也不利于提高公证员的地位。其次《公证程序规则》由国务院颁布而不是司法部,因为司法部颁布的是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会冲突,冲突了就很难界定两者效力,若提高到法规的程度就避免了冲突,还有利于公证程序的稳定性。

79年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公证的要求在不断地发生变化,现有的公证已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公证要生存,要发展,已走到必须要改革的一步。公证立法的滞后,公证体制的落后,公证队伍素质的低下,这些无不限制了公证工作的开展。公证界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稍有责任心的人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危机感。司法部也于2000年出台了《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这部《方案》指明了目前公证改革的方向,但可惜的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公证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一个部门,如何使公证在市场经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还需每个公证人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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