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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商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整顿中药流通秩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2:16:32  浏览:80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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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商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整顿中药流通秩序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计委 等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商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整顿中药流通秩序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计委、商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局、国家物价局



近几年来,中药工作在改革、开放、搞活方针的指引下,出现了企业活力增强,生产发展加快,购销经营活跃,紧缺品种减少的好形势。但是,由于管理工作没有跟上,在流通领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主要是百业经药,多方插手批发,倒买倒卖,流通环节增多;交流会失控,购销不正
之风盛行;部分药材价格上下波动过大,致使一些药材生产盲目性很大,时多时少;社会上制售假药屡禁不止;林木和部分野生药材资源破坏严重等。这些问题严重危害中药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此,必须按照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坚持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切实加强对中药市
场的宏观管理,建立和不断完善中药的流通机制,以促进整个中药事业的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中药批发环节的管理
(一)严格审批程序。凡从事中药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再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严禁无
证、照经营。
(二)对零售药店、医疗单位和药厂的批发业务由各级药材公司(包括隶属关系在商业局、供销合作社的药材公司,下同)批发机构统一经营。在没有药材公司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经营。县以下地区的批发业务,在县药材公司未设机构网点的地方,由具备《药品管
理法》规定条件的供销合作社经营。零售药店、医疗单位和药厂所需中药,可以向当地药材公司购进,也可以向外地药材公司购进。
(三)各级药材公司要根据市场需要,积极组织货源,切实加强批发供应工作。对市场有货源的品种,批发供应不得断档,并努力做到品种齐全,保证质量,价格合理,不得搞畅滞搭配。对货源紧缺的品种,要贯彻执行“先饮片、后成药”,“先治疗、后滋补”,“先国内、后国外”
的原则。
(四)中成药厂在完成当地药材公司的收购计划或合同之后,可以自销本厂产品,但不得转手经营中药材和非本厂的产品。
(五)医疗单位配制的中药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或变相销售。
二、加强对中药材重点品种的经营管理
(一)重点品种的范围:
1.国家计划管理的麝香、甘草、杜仲、厚朴四种药材。
2.全国药用调剂量大的黄连、当归、川芎、生地、白术、白芍、茯苓、麦冬、黄芪、贝母、银花、菊花、牛膝、元胡、桔梗、连翘、芋肉、三七、人参、牛黄(合成)等20种药材。
3.《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76种保护物种,即中药材42个品种。
4.国家对中药材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品种。
(二)重点品种的经营管理:
1项四种中药材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由各级药材公司统一收购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收购经营。
3、4两项品种严格按照《条例》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经营和管理。
其它中药材品种,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国营、集体企业可以从事地区之间产销余缺的调剂经营,个体工商户要在指定的集贸市场进行经营,严禁场外交易。
对2项调剂面大的20种中药材,各级药材公司要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加强产供销的统筹规划和经营管理,根据收购计划,积极推行产销合同制,同时要发挥供销合作社点多、面广的优势,可委托其收购,或者与之联合经营。合同外部分,生产者可以自销。外贸所需出口中药材,统
一由产区药材公司按计划和合同负责组织供应。
(三)加强物价管理
对1项品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严格执行,并加强检查监督;2项品种的收购价格由中国药材公司组织主、次产区协调,按全国协调价格执行。
(四)加强质量管理
1984年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联合下达的《七十六种药材商品规格标准》以及地方规定的其他药材质量标准,各级药材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应继续贯彻执行,其他药材购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也必须认真执行。在收购中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严禁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在中药
材购销经营中要切实加强对质量的检查监督。
三、整顿中药市场秩序
(一)各地中药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所有从事中药经营(包括兼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认真进行1次全面的检查清理。对不具备规定条件和无证、照经营的要坚决取缔;违法经营和超越经营范围的,要
严肃处理并限期调整。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药材(中药材)公司(站)是经营药材单位的专用名称。为避免混淆,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均不得使用药材(中药材)公司(站)等名称。
(三)对全国中药材流通影响较大的河北安国、江西樟树、河南百泉和禹县、安徽亳州、广西玉林、西安康复路、广州清平路、成都荷花池、湖南邵东等主要中药材集散市场,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要以质量管理为中心,物价管理为重点,严厉打
击投机倒把、哄抬物价、倒买倒卖、制售假药、偷税漏税等各种违法活动,保护合法经营,建立中药材集散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各级中药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中药交流会的领导和管理。全国性的中药交流会每年由中国药材公司召开两次,安国、百泉、樟树各召开1次。其他地区和单位均不得召开全国性的交流会。交流会的主办单位,应加强对参加交流会代表资格的审查,加强合同和
质量管理。全国和地方中药交流会均不得滥收费用,不得邀请国外客商或国外记者参加。
(五)坚决制止商品流通中的不正之风。所有从事中药购销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依法经营,严禁在购销活动中弄虚作假,赠钱送物,给予和接受、索取回扣。严禁以生活用品作为中药包装。各地要建立举报制度,加强群众监督。对情节严重涉及面广的违法乱纪行为和不正之
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加强对整顿中药流通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
中药流通领域中的问题涉及面广,必须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中药主管部门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进行综合治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中药流通秩序治理整顿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各地也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治理整顿中药流通秩序的工作。
1990要集中力量完成对全国大中城市中药批发环节和主要中药集散市场的整顿,为建立良好的中药流通秩序奠定基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药管理部门、药材公司,要根据本通知精神,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组织贯彻实施。



199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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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5] 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五年一月七日



黄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发[2004]38号),设置黄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市政府直属机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部门。
一、划入职责
(一)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归口管理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能。
(二)市公安局原承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各类安全投入项目初审和申报,并监督其项目实施;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拟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文件和制度,参与研究拟定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和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指导督促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市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综合管理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工作,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一般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负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行政复议工作。
(五)综合监管全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和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并监督检查。
(六)组织实施全市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下同)的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资质管理认可,评审其安全生产方面的报告。
(七)组织实施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
(八)依法监督全市非煤矿山、石油、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冶金、建材、地质、电力、贸易、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安全评估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建筑、水利、邮政、通信、林业、气象、地震、教育、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九)监督检查全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并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
(十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和安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十二)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以上主要职责,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执行。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办公室、综合安全监督管理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法制监督科、教育培训科5个职能科室。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事业编制1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派驻)纪检组长1名;中层领导职数 6 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根据中央编办发[2003]15号、鄂编发[2004]11号文件规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条件审查和生产安全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
1992年7月29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经济审判庭吉高法经请字〔1992〕1号《关于在执行生效判决时,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依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连带责任人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者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此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复议一次。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份额没有确定的,连带责任人对外偿还债务后向其它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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