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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1:17:17  浏览:89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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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

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发改价格[2003]18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大危险废物处置力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将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的良性循环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所有产生并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

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客观要求,促进危险废物处置模式转变,逐步实现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鼓励国内外资金,包括私营企业投入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危险废物处置运行机制,解决当前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二、合理制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不包括放射性废物送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危险废物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危险废物处置成本主要包括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含处理,下同)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保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对第三方财产及人身损害险、操作人员工伤事故险)。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的具体原则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目前,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应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计收办法,加强收费管理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对医疗废物,原则上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按照医疗机构病床数、按月计收,对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可根据每月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按定额计收;处置单位也可与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按医疗废物的重量计收;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解决。对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原则上按危险废物的重量计收。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与产生单位签订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危险废物处置费与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重复对收。

危险废物处置费由处置单位向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收取,并全部用于支付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费用。危险废物处置设备正式投入使用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

四、改革危险废物处置运行机制,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

各地要改变分散处置的模式,尽快实现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要制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规划,合理确定处置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城市集中的地区,可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区域性集中综合处置设施。处置设施的建设,要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环境标准和规范、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以及安全生产、地质灾害防治、消防、职业卫生防护要求。要逐步关闭过渡性的简易处置设施,不断提高危险废物处置水平。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实行政企、政事分开,要引入竞争机制。政府组织建设集中处置设施时,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资质的企业承担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同时要根据危险废物产生量合理确定处置设施的布局和规模,防止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经营许可证、转移联单制度等有关规定。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处置单位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和操作规范、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如整改措施不到位,屡查不改的,应终止其经营权;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倾倒、丢弃)危险废物或在处置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五、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事业单位的不合理负担

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后,应取消与危险废物处置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的不合理负担。已交纳危险废物处置费,且危险废物已被收费单位接纳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该部分危险废物不再交纳排污费。

处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置标准处置危险废物,不应减少处置环节,降低处置质量,造成新的污染源。各城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顺利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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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抗震救灾中进一步发挥文化部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各级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和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通知

文化部


关于在抗震救灾中进一步发挥文化部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各级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和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通知


各司局、国家文物局、各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根据中组部《关于在抗震救灾中进一步发挥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各级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和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通知》(组电明字[2008]26号)精神,现就在抗震救灾中,进一步发挥文化部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各级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和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共产党员,要及时传达和学习中央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和文化部的统一部署,统一思想认识,组织和动员本部门的力量,全力支持灾区抗震救灾。要继续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积极动员、热情响应,开展捐助活动,帮助灾区度过难关。各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都要坚守岗位,在大力支援灾区抗震救灾的同时,扎实做好本职工作,以实际行动彰显共产党员先进性。

  二、各单位要大力宣传和弘扬灾区和全国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基层党组织、党员干部和广大党员,带领群众抗震救灾的先进事迹。在这次抗震救灾的战斗中,灾区和全国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和广大共产党员在危难时刻临危不惧、奋不顾身、冲锋在前,涌现出许多可歌可泣的英雄事迹和模范人物。这是我们党先进性的具体体现。部系统各级党组织要及时发现和总结抗震救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充分利用板报、简报、文化部党建在线网站等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激励部系统广大党员干部带领群众振奋精神,团结一心,弘扬自强互助的抗灾精神,为夺取抗震救灾最后胜利和推进文化事业发展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三、要在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采用多种方式,力所能及地开展对灾区党组织、党员献爱心活动,帮助灾区的党员群众和因灾害成为孤儿、孤老、残疾人等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充分体现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各级党组织要起带头作用,开展自愿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活动,以实际行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部系统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都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以更加顽强的意志、更加得力的举措、更加深入的作风、更加扎实的工作,团结带领广大群众共同夺取这场抗震救灾斗争的全面胜利。

  各基层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广大共产党员在抗震救灾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部直属机关党委,并同时发布到文化部党建在线网站“特别报道”和“心系地震灾区 共伸援助之手”专栏。


部直属机关党委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做好2001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财政部 外经贸部关于做好2001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2月13日  财企〔2001〕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对外承包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2号)要求,中央财政安排部分资金,给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流动资金贷款予以贴息。为了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做好2001年财政贴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2.无发生拖欠、挪用国家各类基金、资金等行为;
  3.服从外经贸、财政部门和我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协调。
  (二)申请贴息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合同于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生效,且单个项目的新签合同额在1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以上;
  2.项目的贷款金额在1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上;
  3.签约企业与贷款企业须为同一单位;
  4.符合我国外经贸政策。
  二、申报材料及程序
  (一)企业申请贴息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贴息申请报告;
  2.申请贴息项目的合同商务部分副本;
  3.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对项目的书面意见;
  4.企业与国内商业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副本;
  5.国内商业银行拨付贷款的转账凭证和企业付息的结算清单。
  (二)申报程序:
  1.地方企业将上述材料于2002年2月底前分别报送所在地省级外经贸和财政部门。2002年3月底前,各地外经贸、财政部门联合向外经贸部、财政部申报;
  2.中央管理的企业将上述材料于2002年3月底前分别报送外经贸部、财政部;
  3.外经贸部、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联合下达贴息资金批复;
  4.贴息资金由外经贸部直接拨付给企业。
  三、贴息标准
  (一)贴息标准为年贴息1个百分点;
  (二)贴息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
  (三)正常贷款之外的加息、罚息等不包括在贴息范围之内;
  (四)每个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只能有一笔贷款享受贴息。
  四、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作冲减当年财务费用处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和截留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贴息资金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外,并取消其享受贴息的资格。
  五、各地外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对贴息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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