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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充分发挥共青团作用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6:44:06  浏览:83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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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充分发挥共青团作用的决定

共青团中央


 

关于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充分发挥共青团作用的决定

(1984年12月14日通过)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正在推动着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这场改革,是我们党领导亿万人民群众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其目的就是为了建立充满生机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在本世纪末全国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的总目标。

  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共青团要为实现这一根本任务而努力奋斗。在厉行改革、振兴经济的新形势下,共青团担负着推进经济改革、造就一代新人的重大历史责任。各级团组织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创造性地贯彻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精神,带领广大团员青年,积极投身改革,立志学习成才,创造美好生活,并在这一过程中进一步开创共青团工作的新局面。

 

一、带领青年为经济振兴而投身改革

  青年是构成我国劳动者大军的主体部分。党和人民热切期望青年一代在经济改革和四化建设中发挥生力军作用。青年拥护改革,改革需要青年。农业改革的伟大实践已经证明,改革可以进一步为青年提供用武之地,打开成才之门,展现幸福之路。带领青年投身改革是共青团的重要使命。

  带领青年投身改革,就要通过有针对性的、生动的宣传工作和教育工作,帮助青年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认清这场改革的性质、任务和目的,激发投身改革的热情和责任感,把个人的前途同国家的富强、民族的振兴紧紧联系在一起,在本职岗位上英勇劳动,多做贡献。要引导青年服从改革的大局,勇于到艰苦的地方和繁重的岗位上去,到人民迫切需要的、有广阔发展前途的服务行业中去,抢挑重担,争做表率。要教育青年适应现代化大生产的需要,增强自身素质,提高工作效率,做勤奋工作、遵章守纪的模范。要引导青年认清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树立全局观念和科学态度,以无所畏惧的精神和百折不挠的韧性,把改革事业推向前进。正在全团开展的学习教育活动,应该同当前的经济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在帮助广大团员正确认识改革、自觉参加改革方面取得实际成效。

  带领青年投身改革,就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从本地区、本单位经济改革的需要出发,扩大团的工作领域,开展各种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有利于发挥青年聪明才智的活动。在近几年的改革实践中,农村各级团组织为促进农业生产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转变,帮助青年建立“两户”(专业户、科技示范户)协会、科技咨询、信息服务机构和旨在发展商品生产、安排农村剩余劳力的各种经济联合体;城市一些团组织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组织青年承接各种类型的“青字号”工程,建立“五小”协会、青年管理小组、科技攻关小组、青年班组、青年承包队等,这些都是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的新发展,是服务经济建设、扩大团的工作领域的有益尝试,对此应认真研究,总结推广,不断创新。

  带领青年投身改革,就要大力激发和鼓励青年的创造精神,支持青年改革积极分子。要支持有真才实学的青年主动担负起管理企业的重任和带头搞承包,不要把他们看作是“出风头”;要支持青年创办各种类型的集体、个体企事业,发展服务行业,不要把他们看作是“低人一等”;要支持青年在本职岗位上勤奋工作,争创一流,先富、快富起来,不要把他们看作是“一切向钱看”;要支持青年自立、自强,敢于发表独立见解,敢于在业务技术或学术上有所创造、有所建树,不要把他们看作是“狂妄自大”。在改革实践中,已经涌现和正在涌现出一大批有朝气、有胆识、有作为的青年改革积极分子。团组织要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引导他们既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又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胜不骄、败不馁、夸不倒、骂不垮。总之,团组织要热情支持青年的改革精神和改革行动,使他们在改革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带领青年投身改革,还要正确对待改革中出现的两种不同的问题。改革是群众性的探索和创新的事业,它在发展过程中要逐步完善、提高,还要不断排除各种干扰。对于青年在改革中由于经验不足造成的失误甚至失败,我们要采取关怀爱护的态度,帮助他们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继续探索;对于那些从本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出发,假借改革之名不择手段谋取私利,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败坏改革声誉的歪风邪气,我们要提高警惕,及时向党政部门反映,坚决地与之斗争。

 

二、引导青年为中华民族的腾飞而立志成才

  当前,中华民族正处在一个新的腾飞时期,我国经济面临着正在世界范围内兴起的新技术革命的挑战。经济的振兴有赖于科技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取决于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于能否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为了尽快缩短我国在科学技术和管理方面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为了适应改革和四化建设的迫切需要,为了亿万人民的富裕幸福,我们必须引导青年发愤图强,刻苦学习,立志成为既有远大理想、高尚情操,又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富于创造精神,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

  各级团组织要广泛宣传提高劳动者科学技能对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大作用,帮助青年认清学习一切先进的包括资本主义国家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经验的重大意义,端正为祖国而学习的动机,树立终生学习、终生受教育的观念。要通过开办扫盲班、文化补习班、自学辅导站、技术培训班、各种知识讲座,建立智力开发中心、青年读书小组等多种形式,支持青年自学成才,鼓励和带领他们把学习、实践、创造融为一体,在掌握先进的生产技能和提高操作水平方面奋发有为;在学习、运用现代化管理知识和引进、消化、应用新技术方面奋发有为;在捕捉新信息、开发新产品和新市场方面奋发有为。

  帮助青年学习,要实行分类指导,对文化基础不同、技术水平不同、工作岗位不同的青年要提出不同的要求:农村青年包括乡镇企业青年,要一手抓致富,一手抓学习,走科技致富道路;城市在职青年,要从本职岗位的需要出发,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尽快提高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在校的大、中学生,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增强能力,开拓知识面,为投身四化建设做好准备;受过高等教育的青年和具有各种业务专长的青年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科研工作者,要不断更新知识,努力成为向科学技术进军的骨干力量;国防战线的青年,要努力学习掌握现代军事科学技术和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本领,把自己培养成合格的军地两用人才。

  在普遍提高青年一代科学技能、生产技能和文化素质的同时,要特别注重做好培养、扶植、推荐各种青年人才的工作,鼓励青年冒尖。四化建设和改革迫切需要大批青年科学家、工程师、企业家、文学艺术家及各行各业的行家里手。共青团的各级组织要加强在青年知识分子中的工作,团的干部要努力做青年人才的知心朋友;对他们之中的成绩突出者,要大力宣传和表彰;要关心他们政治上的成长和进步;还要尽力为他们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条件。

  鼓励和引导青年一代刻苦学习、立志成才,是关系国家未来、民族兴衰的一项战略任务。各级团组织要协同社会有关方面,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明确奋斗目标,制定长远规划和具体措施,为青年成才搭桥铺路。全体青年都要立下这样的决心:经过一代、两代的顽强奋斗,使整个中华民族的科学技术发达起来,进入世界先进行列。

 

三、倡导青年为克服旧观念和创造美好生活而努力奋斗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要一起抓,这是我们党坚定不移的方针。”共青团在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还要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生动、具体、实在地抓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广大团员、青年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道德和人生观。在当前,要紧密结合改革的实际,带领青年自觉地克服“左”的思想和旧的传统观念、习惯势力的影响,倡导与生产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的新的生活方式,推动改革顺利进行。

  应当看到,在十年内乱中泛滥起来并给党和国家带来巨大灾难的“左”的思想至今并没有彻底肃清,从长期封建社会沿袭下来的旧的传统观念、习惯势力的影响仍不可低估。比如,把发展商品经济、运用价值规律视为“搞资本主义”;把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看作“两极分化”;把实行对外开放当作“崇洋媚外”,以及不思进取、惧怕变革、墨守成规的保守观念;习惯于吃“大锅饭”、把共同富裕理解为同步富裕的平均主义观念,囿于资历、嫉贤妒能、不愿任贤举能的论资排辈观念,等等。所有这些,都是阻碍改革事业、影响青年成长的无形羁绊。共青团要发扬“开风气之先”的光荣传统,一方面,要带领青年同社会上以及自身的“左”的思想影响和旧观念、旧习惯决裂,坚决抵制资本主义思想的侵蚀;另一方面,要引导青年从自己做起,树立变革的思想,勇于冲破阻碍改革的陈规陋习、条条框框,极大地振奋起积极的、向上的、进取的精神,并以这种精神状态去影响他人,带动社会,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不断发展。

  倡导青年创造美好生活,推动生产方式的变革,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一般地说,生产方式制约和决定着生活方式,但生活方式的变革也会对生产方式的进步产生促进作用。一个大的社会变革,往往是同生活方式的变革联系在一起的。在变革生活方式的实践中,青年是一支最积极、最活跃的力量。为了适应现代化的生产方式,他们要求快节奏、高效率地处理各种事务;要求在生产发展收入增加的前提下,逐步使自己的物质生活更富足,精神生活更充实,这些都是正当的。不能把现代生活方式当作资产阶级生活方式,更不能把贫穷当作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应该而且能够创造出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从而使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得更美好。共青团要引导、带领青年破除那些落后、愚昧、腐朽的东西,在全社会率先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要鼓励和指导青年合理消费、科学消费,既反对忽视消费对生产的促进作用,限制消费的倾向,又反对不顾生产状况,提出过高消费要求的倾向;要加强青少年活动阵地的建设,采取多种形式,美化青年的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日益充实、丰富。在鼓励青年大胆追求美好生活的同时,也应使他们认识到,刻苦学习、勤奋工作是获得美好生活的前提和基础,从而自觉地把追求的愿望同创造的实践结合起来,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改善个人生活。

 

四、搞好团的自身改革,增强团组织的活力

  在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共青团也面临着自身改革的任务。这既是客观形势提出的严峻课题,也是团的工作发展的内在要求。近年来,为改变共青团工作不适应现实生活要求的状况,全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应该看到,目前,共青团的工作和自身建设的许多方面仍然不适应改革形势的要求,其突出表现是:团的组织特别是基层组织缺乏应有的活力,团在推动经济建设和团结教育青年、为青年服务等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团的自身改革应着眼于增强团组织的活力,从全局出发,从实际出发,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生产力高速度发展、更好地为青年服务为目标。

  当前,要进一步确立并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以四化为中心活跃团的工作”的指导思想。在此基础上,要从工作内容、组织形式、活动方式和领导方法等各方面不断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团的工作内容,要紧密围绕经济建设和改革需要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团的思想教育,要运用善启发、多激励、生动活泼的方法,注重发掘青年内在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团的基层组织要根据行政区划、部门和生产、经济组织的变化因地制宜地来设置;团的活动方式,要从基层和青年的实际需要出发,灵活、多样,特别要多开展在统一思想指导下的、自下而上的中小型活动;各级团委机关对基层工作的领导,要由指令多变为多指导,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青年服务。

  为了增强团组织的活力,要进一步树立“全团抓基层”的思想,下决心搞好团的基层建设,使每一个基层团委、团支部,都成为全团工作的活跃的“细胞”。当前,在巩固农村基层团组织整顿成果的同时,要根据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大力抓好城市企业团的工作。一定要明确,企业改革后,团的工作不能削弱,而是要在适应改革的过程中得到加强。有作为才能有地位。企业团组织要迅速适应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之后的新情况,在党委领导下,围绕提高经济效益、增加企业活力和提高青工素质开展团的工作;要注意发挥知识分子团员的作用;要把团的工作纳入企业责任制,使团的工作成为企业工作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广大团干部要进一步发扬创新精神,大胆实践,摸索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有利于青年健康成长、有利于团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新路子,开创企业共青团工作的新局面。

 

五、大力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

  在新的历史时期,共青团担负着带领青年在经济改革和四化建设中发挥作用和为党的事业培养、输送各种优秀人才的双重任务,这就对团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在各级党委的关怀下,目前全团已拥有一支数量可观、素质较好的团干部队伍。但也应看到,还有不少同志的思想理论修养、文化知识、科学技能、工作能力等,还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对共青团提出的新要求。近几年大批团干部走上新的岗位,为党的事业输送了人才。但由于补充不及时,一些团委班子出现了程度不同的缺额现象。各级团委要高度重视并主动协助党委和有关部门,切实抓好团干部的选拔、配备、管理工作。

  抓好团干部队伍的建设,要体现改革的精神,努力探索适应改革新形势的新途径、新办法。当前,特别要注重选拔那些有开拓精神、有知识、有能力、热爱青年工作的优秀党员和优秀团员担任团的各级领导职务,搞好各级团委领导班子年龄上的梯形配备;要调整团干部队伍的专业结构和知识结构,着力发现、选拔一批具有各种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优秀人才到团的领导岗位上来,同时要采取在职学习和脱产轮训等方法,提高在职团干部的思想理论水平和科学技术、管理水平;要在不违背团章规定的前提下,逐步摸索和完善基层团干部的聘选、招考、交流等制度;要改变单纯依靠专职团干部开展工作的状况,尽快建立一支以专职为骨干、专兼职相结合的、具有各方面人才的宏大的团干部队伍;还要切实解决团的工作中存在的“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逐步做到团干部的工作成果和他的政治荣誉及物质利益密切相联。

  全团各级干部都要认清形势,刻苦自励,努力使自己尽快地具备多方面的优良素质。要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刻苦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要增强经济观念,关心世界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家经济建设大局,了解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经济发展规划、目标,从而使团的工作同四化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要提高科学技能,努力学经济、学技术、学管理,力争成为本行业、本部门工作的行家里手;要发扬创新精神,敢于冲破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旧框框、旧套套,努力探索适应改革形势的共青团工作的新路子;要培养求实作风,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密切联系青年群众,关心青年利益,不讲空话,多办实事,扎扎实实地为党的中心任务服务,为亿万青年服务。总之,每一个团干部都要努力成为通晓本行业务,掌握现代化管理知识,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优秀人才。

  共青团在六十多年的奋斗历程中,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在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在实现四化、振兴中华的新的历史时期,共青团要为国家的兴旺发达和人民的富裕幸福再创新业绩。共青团十一届三中全会号召全团各级组织、广大团干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高昂振奋的精神状态、创新求实的工作作风、科学高效的工作方法,团结带领全国各族团员、青年,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英勇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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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现状与立法建议*
马怀德

本文作者通过对目前我国行政处罚存在的"软"和"乱"两方面问题的分析,提出制定一部行政处罚法的设想。该法主要应解决处罚的设定及适用问题。区分管理权与处罚权关系,改革处罚机构,解决罚款流向及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问题,限制处罚机构的委托权,明确处罚程序、规定处罚时效、溯及力和证据规则,完善处罚执行制度。

一、制定行政处罚法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文化事业的迅速发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能急剧增加,为了有效履行广泛的监督管理职责,越来越多的行政机关开始运用行政处罚手段。据调查,1991年,仅北京市
行政机关实施的处罚行为就达800多万次,其中罚没款物处罚700多万次,折合金额9000多万元,警告拘留违法人59.9万人次,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756起,拆除违章建筑2000多起。行政机关广泛行使处罚
权,对于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必须承认,目前的行政处罚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现有处罚手段跟不上,难以制止和纠正日益增多的违法行为;二是行政机关乱设处罚、滥施处罚现象日益严重,侵犯了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律尊严,影响了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为此,必须尽快制定一部行政处罚法,统一解决目前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具体而言,制定处罚法的作用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处罚法有利于监督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效完成行政管理任务。

由于缺少一部统一的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遇到很多困难。(1)违法现象日益增多,行政机关现有处罚手段制止不力。如制造假药违法案件1986年2000多起,1990年时达1.3万起,卫生检疫违法案1990年177起,1991年上升为277起。对于酒后开车、超载运输、道路遗撒等现象仅采用小额罚款已远达不到制裁效果。(2)执行处罚缺乏有力手段,非法干预和妨碍执法现象十分严重,据反映,北京市每年查处900万起违法案件,除现场处罚外,有近500万起处罚决定存在执行问题,完全推到法院是不可想象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1990年发生妨碍公务案件1.7万起,造成13名执法人员死亡,754人重伤,35人致残。(3)处罚制度不健全,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对处罚不服引起的,但由于立法对行政处罚的依据、证据要求、程序、原则及幅度等内容的规定不统一、不明确,给行政机关造成较大被动,使法院也难以审查裁决。(4)由于财政体制和立法不配套,致使行政机关处理罚没款项做法不一,为违法截流、坐支、引诱相对人违法获取财源大开方便之门。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制定一部行政处罚法已非常必要。
(二)制定处罚法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缺少法律限制,行政机关乱设处罚、滥施处罚,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十分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行政机关随意设定处罚权,超出法定幅度规定人身罚、财产罚,致使设卡罚款泛滥成灾、劳役罚花样翻新。许多县、乡、区自行设定各类处罚,严重破坏法制统一和法律尊严,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2)某些行政机关钻法律空子,在法律缺乏对罚款幅度规定或规定的幅度过宽、罚款上缴程序不严的情况下,显失公正处罚相对人。坐支截流、非法获利。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以罚款养执法",以罚款解决奖金、福利,乱开财源的混乱现象,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3)行政机关处罚管辖权不明确,出现多个机关争夺一项处罚权,"互相打架"。如海关与公安、工商对走私的处罚、食品卫生与质量监督对食品的管理、药品与工商对药品的管理、土地和城建对非法建筑的管理等经常发生的摩擦纠纷。据统计,目前已有16对机关在处罚管辖权方面出现争执和矛盾。由于多机关处罚和重复处罚,给公民法人带来不公正的处罚后果。(4)行政处罚缺乏严格的程序限制和证据规则,出现大量罚款不开收据、扣押财产不列清单、吊销许可证不说明理由、处罚不告知诉权等随意处罚现象,侵犯权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因此,制定行政处罚法对于限制监督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制定处罚法对于健全法制,配合行政诉讼法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在事后监督行政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并没有完全解决行政机关随意设定处罚权、不公正行使处罚权的问题。实践中迫切需要对处罚行为加以事前事中监督,避免违法处罚实施造成的损害。为此,制定一部处罚法,对行政机关享有什么处罚权、如何行使处罚权作出严格限制规定,有利于配合行政诉讼法实施,完善对行政行为的事先监督机制,也有利于维护和加强法制统一。
(四)制定处罚法对于转变政府职能、纠正"为罚而罚"的传统观念,加快改革开放均有重要意义。

传统上政府管理注重计划与命令、强调制裁与禁止,助长了行政处罚中"为罚而罚"的不良观念,忽视了说服与指导、服务与保障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这种传统的管理经验与观念已经很难适应现代商品经济管理模式。现代经济要求政府多服务,少计划,多指导,少命令,多监督,少制裁。为此,必须改变目前这种多机关职能交叉、争抢处罚权,为了罚款而罚款,忽视指导与服务的现状。而重新划分处罚权,转变单一处罚职能、增强服务与指导观念必须通过统一的立法才能完成。

有同志认为,制定行政处罚法的条件尚不成熟。目前行政处罚条款多出自各部门的法律法规,因而完全可以通过修改部门法的方式解决行政处罚种类不齐、力度不够、程序不全、执行不力等问题,不必另起炉灶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处罚法。加之行政处罚中存在的一事再罚、多机关争夺处罚权、罚款流向不明等问题并不是缺少一部处罚法造成的,而是立法缺乏协调、行政组织权限不明、财政体制局限性、执法人员素质低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造成的,要解决这些问题,也不是制定一部处罚法就得以根除的。

我们认为;这些同志的看法虽有一定道理,但过于消极悲观了。因为任何法律都不能是一部包罗万象、医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其作用也是有限的,但不能因为它作用有限而完全舍弃它。行政处罚法至少可以从两个方面解决现存的问题。一是通过规定处罚设定权的归属来限制各级政府滥设处罚的权力,从而结束所有机关均可创设处罚的混乱现状。二是通过规定处罚程序规则切实有效地保障受处罚人的合法权益,消除行政处罚的任意性和不公正现象,同时也可以保证合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得以顺利执行。

二、行政处罚立法中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问题

行政机关普遍反映,现有处罚手段不够,难以有效制裁违法相对人。例如,市容管理部门仅凭罚款手段难以及时纠正建筑运输单位的道路遗撒问题;渔政管理部门对外国船只进入我国渔域捕鱼行为也往往束手无策;交通管理部门对酒后驾车行为也缺乏有效处罚手段。为此,我们主张在处罚法中增加几种新的处罚手段,同时对现有一些处罚手段加以修改和调整。例如,申诫类处罚应建立警告登记和累积转罚制度,对多次受过申诫罚的违法人应转换适用更重一类的处罚。规定申诫罚的必要公开制度,使之发挥有效的威慑力。财产罚应解决罚款幅度过大、随意性强、流向不明的问题。建议将罚款的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分离开来,避免处罚者获益不处罚者失职的现象。将没收非法所得、扣押
、变卖、销毁等措施纳入处罚手段范围。行为罚部分则需解决"责令赔偿""责令履行某种义务"等决定的性质问题,特别要解决"责令性决定的"的执行问题。增加劳役罚内容,通过恢复原状等劳役措施教育违法人。除此而外,应当明确行政机关适用人身罚具备的条件和范围,规定除公安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均不得适用人身罚手段。

至于如何在处罚法中规定处罚种类,我们认为应当采用归类与列举并用的方式。即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采用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的同时,还应规定几种主要处罚形式的适用方式,如警告登记累积制度,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制度、拘留处罚的传唤、讯问、取证制等。
(二)行政处罚种类的设定问题

行政处罚事关重大,只有特定层级的国家机关才有权规定处罚种类。对哪些机关有权设定哪类处罚,理论和实践界有较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只有法律、法规有权规定处罚,人身罚只能由法律规定,其他任何机关及组织都无权规定并适用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目前我国立法现状,取消规章的处罚设定权是不合适的,因为规章是多数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而且已经规定了不同形式的处罚,因此,应当允许规章设定一些非人身罚。还有同志认为,既然法津赋予地方政府诸多的管理职责,并允许市、县、乡制定在本地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那么就应当认可地方政府设定部分处罚的权力,体现"权责一致"原则。

我们认为,行政处罚涉及公民、法人基本人身财产权益,必须由特定的立法机关规定,这是保障人权,维护法制统一的基本前提。行政机关规定处罚必须有法律授权,而且授权的范围和规定处罚的行政规范必须受一定的限制。从我国目前处罚设定状况看,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法律授权设定部分处罚是必要的,但只能就非人身权方面设定处罚。其他行政规范可依授权规定一些实施细则和标准,而不能创设处罚权。

除对设定处罚的机关作一定限制,还应该对设定处罚的文件加以限制,即任何机关都不得通过非正式的规范性文件,如政策、通知、技术标准、规程设定行政处罚权。
(三)行政管理权与处罚权的关系

关于管理权与处罚权的关系,理论和实务界有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政管理权与处罚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行使两类权力的机关应当分离。至于分离到什么程序,有两种方案,一是相对分离,在同一个机关内,行使管理权的机构与行使监督处罚权的机构分离开,使监督处罚机构专司处罚及执行,不进行一般管理活动。二是完全分离,行政管理机关与监督处罚机关完全分开。各机关原有的处罚权从管理部门分离出来,组成若干相对独立的综合监督处罚机构。如目前地方从城建、交通、卫生、公安、税务、工商部门分离出来的综合执法队、市容监察组织等就属这一类。

另一种意见认为,管理权和处罚权是不可分离的两项权力,处罚权是行政管理权的一部分。例如,许可证管理中,吊销许可证是处罚的一种形式,但是,很难将吊销权从许可证管理权中分离出来。

解决好管理权与处罚权的关系,有利于减少行政处罚管辖冲突,也可以保证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贯彻实施。例如,由多机构组成的统一市容管理组织负责维护市容的各项工作,不仅减少多机并争夺管辖权的现象,而且能够避免就某一违法行为进行两次以上的处罚。
(四)法规竞合与一事不再罚原则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遂府发〔200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
  《遂宁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已于2006年1月10日经市人民政府五届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遂宁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首长认真履职,增强执行力,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效能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遂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区县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所领导的部门(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影响市人民政府总体工作部署或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问责实行权责统一,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首长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执行不力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贯彻执行或不正确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方针、政策的;
(二)对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以及上级交办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完成的;
(三)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
第五条 行政首长管辖范围内有下列违规决策、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
(二)未经规定的听证、论证等程序,作出重大的、专业性较强的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的;
(三)召集领导班子集体作出错误决定的;
(四)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其他不良后果、影响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决策或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行政首长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效能低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多次反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而不予解决或解决不力的;
(二)在重大自然灾害或安全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发生时,未及时、有效处置的;
(三)因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低下,导致群众反映强烈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下级的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第七条 行政首长管辖范围内有下列违法行政、滥用职权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违法设定或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的;
(二)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转让、土地划拨和出让、金融信贷等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三)在招商引资活动中,违规给予优惠条件或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四)违规承诺或不履行应当履行的承诺事项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五)妨碍或非法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八条 行政首长管辖范围内有下列监管不力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所在领导班子的成员发生,或直接管辖的下属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连续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二)瞒报、漏报、谎报、迟报、误报重要情况或数据的;
(三)工作纪律涣散、工作秩序混乱,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第九条 行政首长管辖范围内发生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浪费政府性资金、政府管理资金,或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问责。
第十条 行政首长管辖范围内因行政不作为或不当作为,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应当问责。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十条所列情形之外,行政首长有其他违反效能建设相关规定情形的,也应当问责。
第十二条 问责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公开道歉;
(二)通报批评;
(三)告诫;
(四)扣减其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目标分和扣发其奖金;
(五)取消其评先竞优资格;
(六)责令辞职;
(七)按干部管理权限调整工作岗位或免职。
前款所列问责方式,可单独或合并采用。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发现或根据下列信息发现可能应当问责的情形,可责成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可作出或召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作出问责决定。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申诉;
(二)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市目标督查办公室等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司法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七)工作检查或考核评定中发现有应当问责的情形;
(八)舆论监督的事实与建议;
(九)其他渠道获取的问责信息。
第十四条 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规定的时限内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提出问责或不予问责的建议。
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接到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后,可作出或召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作出是否问责的决定。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作出问责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被问责行政首长及相关单位送达问责决定书。对需要给予免职或建议免职的,依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行政首长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诉。市人民政府接到申诉后,应当组成复核调查组在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规定的时限内形成复核调查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作出复核决定,自复核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书面告知申诉人。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七条 对行政首长进行责任追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要追究行政首长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的,分别交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按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行政首长和行政副职对应当问责的情形都负有责任的,市人民政府在问责行政首长的同时一并对行政副职进行问责;行政副职对应当问责的情形负全部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首长负责对其进行问责或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九条 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首长、乡(镇)的行政首长以及街道办事处主任进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遂宁市监察局、遂宁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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