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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3:02:32  浏览:85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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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125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三日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保留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产品质量纠纷仲裁职能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将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交给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由劳动局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

2.原由电力、电信部门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3.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放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职能。

4.原由市环保局承担的对环保产品制造质量监督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辖区企业标准备案、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职能下放给区、县级市分局。

2.辖区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维修、改造方案审批及报建、报装审批职能,下放给区、县级市分局。

3交给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或社会团体承担的事项。

(1)企业标准和采用国际标准等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性审查及咨询、服务。

(2)标准化工作的宣传贯彻。

(3)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教育、培训的具体实施。

(四)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计量检定机构授权。

2.保留核准的事项:(1)计量标准考核;(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3)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报建、报装、修理、改造和使用;(6)水处理、压力容器设备检验、操作、无损检测人员、司炉工和焊工资格。

3.保留审核的事项:(1)特殊游乐设施;(2)电梯、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制造、安装、维修、保养和使用。

4.合并的事项:(1)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合并到"计量标准考核";(2)锅炉压力容器报装发证和锅炉修理改造,合并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报建、报装、修理、改造和使用";(3)焊工考核发证和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发证,合并到"水处理、压力容器设备检验、操作、无损检测人员、司炉工和焊工资格";(4)电梯、起重机的制造、安装、维修和保养,合并到"电梯、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制造、安装、维修、保养和使用"。

5.取消的事项:(1)广州市环境保护工业产品质量认可证书;(2)企业产品标准备案;(3)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4)广州市电镀生产准产证;(5)城市燃气经营(使用)许可证申请。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实施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管理和安全监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指导监督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质量监督和执法工作;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三)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市产品质量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组织制订提高本市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四)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企业的标准化工作;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五)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组织执行国家计量制度;建立市级计量标准;组织协调量值传递;推行工业计量现代化;对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能力进行考核;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六)负责对全市产品质量认证、咨询和认证机构进行备案管理。

(七)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督规程并组织实施;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从业人员的考核及颁发资格证书。

(八)制订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各行业和专业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领导局直属单位;指导挂靠的学会、协会工作;管理防伪技术产品工作。

(九)组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和信息工作,组织开展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对外交流。

(十)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监察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打假工作;会同工商、医药、卫生、公、检、法等有关部门,做好严厉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制订机关工作制度;负责局政务组织协调,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保密)、外事、政务信息、调研、保卫、计算机网络、后勤行政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技处

组织编制本系统经费收支预算、决算;负责本系统发展规划、技术改造和科技进步工作;监督、指导分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内部审计和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宣教处

贯彻执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制订地方性质量技术监督法规、规章计划;组织制订本系统规范性文件;指导市稽查大队、分局和委托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并对执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局行政复议、行政诉应诉工作;制定质量技术监督普法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分局的普法宣传工作。

(四)质量监督管理处

对全市产品质量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实施国家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组织研究并提出提高本市质量水平的规划和意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推进名牌战略;负责组织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对各类相关的中介机构实行监督指导;对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抽)查;对各行业、专业和地方对产品质量实施的检查依法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管理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对法定质检机构(包括授权机构)进行考核、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五)标准化监督管理处

组织、监督标准实施工作;组织制订农业标准规范;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协调指导企业产品标准的制订并管理其备案;组织重要标准的宣传贯彻、检查重要标准的实施情况;指导企业标准化、农业标准化以及新产品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六)计量监督管理处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管理和监督计量标准,组织全市量值传递,实施强制计量检定;规范市场计量规则,组织计量仲裁检定;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包括授权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规范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对计量、质检机构进行计量认证;推行工业计量现代化管理,承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完善计量检测体系确认的评审工作;负责计量检定员的考核发证,计量器具制造、维修许可证管理和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挂特种机电设备安全监察处牌子)

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组织实施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对上述有关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实施安全监察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有关事故的统计分析和调查处理;对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八)组织人事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室与其合署办公)

拟订本系统的人事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人事、计划生育、劳动工资、职称评定、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员管理的日常工作;管理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职业资格考评工作;负责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务、统战、侨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直属机构的监察、纪检、信访、行业作风以及政治学习工作;指导工、青、妇工作。纪检、监察的办事机构设在组织人事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50名。其中局长(兼党委书记)1名,副局长3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正副处长(主任)17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8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挂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处牌子),为局管理的处级单位。负责全市产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稽查工作和稽查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质量计量标准化违法行为进行执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和执行行政处罚(含现场处罚);受理标准化、计量、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投诉;承办上级部门及有关部门交办、移送的行政违法案件,向有关部门反馈计量标准化工作信息;具体承担广州市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假"工作;负责对本系统稽查队伍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现场督察。该队内设办公室、投诉科、审理科、检查一科、检查二科、检查三科。该队配编制35名。其中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3名;正副科长(主任)12名。市"打假"办配事业编制5名。

(二)直属分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设13个分局(稽查队)。分局(稽查队)的主要职责: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下,依法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质量技术监督,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商品。

区分局(稽查队)为市局的派出机构,县级市分局(稽查队)为市局的直属机构,均为处级规格。各分局(稽查队)共配编制260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按15%的比例配备(各分局的"三定"规定另文下达)。

(三)与工商等部门的关系

1.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质量监督方面的职责分工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同一问题不得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质量宏观管理,提出提高产品质量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分别做好配合、协调、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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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唐山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修正)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0月25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1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25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1997年9月3日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规范技术市场行为,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其他技术交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技术交易活动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一切有益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技术、技术信息,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可作为商品进入技术市场。
第四条 技术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互利有偿、诚实信用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加强对技术市场的管理,鼓励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贸易,促进技术市场的繁荣。

第二章 技术市场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市场的统筹规划和本办法的实施。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
(二)审批和管理技术贸易机构,核发技术贸易证书;
(三)负责技术市场的统计、分析和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
(四)审核认定技术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的资格;
(五)对从事技术交易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会同有关部门对技术交易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
(六)负责按年度对技术贸易机构进行检验;
(七)其他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技术贸易机构进行登记注册;
(二)监督、检查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
(三)确认、无效技术合同;
(四)依法查处技术贸易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各级财政、税务、物价、统计、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技术贸易机构管理
第九条 技术贸易机构是指以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为目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的技术贸易组织。
第十条 申办技术贸易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及相应的名称;
(二)有明确的业务方向和经营范围;
(三)从业人员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其中必须有三名以上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地和技术设备条件;
(五)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和经费。
第十一条 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人,建立技术贸易机构,由主办单位或创办人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或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外地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人,建立技术贸易机构,出具所在地工商部门及其他必须的有关证明文件,由市或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技术贸易机构,由市或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技术贸易证书》,申办单位或个人持《技术贸易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无《技术贸易证书》的,工商、税务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
注册和税务登记。
第十三条 依法申领《技术贸易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的技术贸易机构,其经营范围是:
(一)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二)兼营与主营相关的技术贸易业务;
(三)生产和销售自行研制的小批量新产品;
(四)技术信息传递、技术中介、技术推广等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依法建立的技术贸易机构从事经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的技术商品必须可靠实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二)转让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政策禁止经营的技术商品,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活动。
第十五条 申请刊播、设置、张贴技术商品广告,须经县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广告经营单位不得发布未经批准的技术商品广告。

第四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技术合同一次认定登记制度。凡签订技术合同(包括在各类交易会、招商会上签订的技术转让、技术改造、技术出口合同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登记或备案。
第十七条 个人转让技术,应当提交有关证明。转让与本单位、本职工作有联系的技术成果,必须征得本单位的同意,提交有关证明,收益由单位与转让者协商分配。
第十八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缴纳技术交易额千分之一的合同登记费。

第五章 优惠和奖励
第十九条 经登记的技术合同,卖方或服务方享受如下优惠:
(一)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免征所得税。科研单位(含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国营、集体、民营及其他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所得暂免征营业税。
(二)企业、事业单位(技术贸易机构)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免税额度的部分照章缴纳所得税。
第二十条 凡拥有技术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外地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在本市新开办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技术贸易机构,自开办之日起两年内,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免征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技术合作社等各类事业单位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所得,免征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从事技术开发的贸易机构、企事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可以从转让收入中税前提取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部分做为技术开发风险基金。
第二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科研团体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经单位允许可以从事技贸活动。所取得的技术成果,应记入本人的业务考核档案,可申报科技成果奖励,所创收入按下列规定分配:
(一)由单位组织,占用工作时间的,个人按创收入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提取酬金;
(二)占用业余时间的,个人按创收入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提取酬金。
第二十四条 企业技术贸易机构,可以承担本企业的科技任务,按技术合同兑现报酬。
第二十五条 离退休人员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允许担任法人代表,原离退休待遇不变。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科技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留用的技术贸易的技术性收入,列入预算外资金。其中用于科技发展的基金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用于集体福利的基金不高于百分之三十,用于奖励的基金不高于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七条 个人订立技术合同提取技术贸易费用,应委托技术贸易机构或者通过技术合同管理机构指定的中介机构办理,其他任何机构不得为个人技术贸易提供财务结算。
第二十八条 技术贸易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其支付方式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当事人不得将非技术性款项的收入和没有经过登记的技术合同的收入款项,计入技术贸易总额。
第二十九条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民营科技型企业支付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应按无形资产计价入帐,并从受益之日起,按税法规定的摊销方法、摊销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第三十条 从技术贸易机构营业额中提取费用建立技术市场发展基金,用于扶植技术项目开发、技术市场基础性建设等。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 设立唐山市技术市场“金桥奖”。对在技术市场管理和技术贸易活动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技术贸易证书,以技术贸易机构的名义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依法处罚。
(二)技术贸易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暂扣或者吊销技术贸易证书和暂扣营业执照。
(三)不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已骗取技术贸易优惠待遇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告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四)对不按规定接受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年度检验的技术贸易机构,限期接受检验,并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连续两年不检验的,吊销技术贸易证书。对不按规定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
(五)对伪造、转借技术贸易证书的单位、个人,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六)在技术中介活动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侵犯商业秘密及专有技术,牟取违法利益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暂扣或者吊销技术贸易证书和暂扣营业执照。
(七)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对各类责任者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八)对拒不接受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的,给予批评或警告,对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机
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技术市场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违法乱纪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唐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唐山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修正案

(1997年6月25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7年9月10日公布)

修正案
一、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技术贸易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暂扣或者吊销技术贸易证书和
暂扣营业执照。”
二、第三十二条第六项修改为:“在技术中介活动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侵犯商业秘密及专有技术,牟取违法利益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暂扣或者吊销技术贸易证
书和暂扣营业执照。”



1997年9月3日

化工企业流动资金内部审计办法

化工部


化工企业流动资金内部审计办法

1990年10月15日,化工部

第一条 为加强化工行业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流动资金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以促进执行财经法纪,保证资金完整,强化资金管理,完善责任制度,挖掘资金潜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化工行业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把流动资金审计,作为内部审计的重要任务之一,适时地组织开展对流动资金的审计工作。
第三条 对流动资金审计,必须履行审计程序。企业流动资金分布在生产、储备和流通的全过程中,资金状况是企业经济活动的综合反映。审计开始前要向被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制订工作方案,收集有关经济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审计实施过程中,要搞好审计记录和审计底稿及责任人或当事人的签署手续。审计终结,审计报告要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意见。
第四条 企业流动资金内控制度是管好、用好流动资金的保证。对流动资金内控制度进行审计,是流动资金审计的前提。它包括:
一、现金、银行存款(包括支票)、外汇、印鉴的管理、收支审批制度;
二、定额管理和计划预算制度;
三、查库、盘点和稽核对帐制度;
四、计划价格管理制度;
五、物资采购、定约、验收、领用、销售、定价和结算等制度;
六、有关岗位的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审计内控制度应注意以下重点:
一、内控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内控制度的有关条款是否符合国家的制度和法律规定。
二、内控制度的完善和严密的程度。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和严密,有无遗漏和漏洞。
三、内控制度的可行性和科学性。内控制度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科学有效,起到相互制约,相互促进,有利管理,纠错防弊的作用。
第六条 企业流动资金审计范围:
一、货币资金审计:
⒈ 库存现金;
⒉ 银行存款;
⒊ 外汇存款;
⒋ 外埠存款及信用证;
⒌ 有价证券。
二、定额流动资金审计:
⒈ 贮备资金;
⒉ 生产资金;
⒊ 成品资金。
三、结算资金审计:
⒈ 发出商品;
⒉ 应收销货款;
⒊ 其它应收款;
⒋ 应付购货款;
⒌ 其他应付款。
第七条 流动资金审计应突出以下要点:
一、货币资金审计要点:
⒈ 审计库存现金,帐款是否相符,库存是否超限额,有无坐收坐支,有无白条顶库,现金收支业务是否合法,有无舞弊及套取现金的现象;
⒉ 审计银行存款,是否确实,是否按期与银行对帐,有关差错是否及时查清,支票管理是否合法,银行收支业务是否均系正常,有无疑点和舞弊;
⒊ 审计外汇存款,重点是外汇收支业务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条例,有无套汇逃汇和炒买炒卖;
⒋ 审计外埠存款、信用证和有价证券,是否款实相符。
⒌ 银行帐户与支票的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二、定额流动资金审计要点:
⒈ 帐实、帐帐是否相符及盈亏原因;
⒉ 物资质价是否相称,有无降质、报废及其原因;
⒊ 定额流动资金占用与资金定额的差距其程度和其结构是否合理,有无超贮、呆滞和积压及其原因;
⒋ 物资的采购、定约、验收、保管、领用、销售和定价等业务管理,是否合法,有无错弊现象。
三、结算资金审计要点:
⒈ 审计各项结算资金是否真实;
⒉ 审计各项结算业务的发生是否合法,有无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
⒊ 审计发出商品,应收、应付货款是否按期结算,结算资金中时间较长没清理的原因及有无呆帐、坏帐现象。
第八条 流动资金使用效率、效益审计应对流动资金定额占用和全部占用额及资金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分析,查资金潜力,寻求挖潜途径,促进企业用好、用活资金,加速流动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在开展流动资金审计中,内审人员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讲究科学,依靠群众,听取群众意见,必要时可吸收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在审计过程中,要掌握“一审二帮三促进”的原则。
第十条 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所提出的问题要明确具体,有依有据。
第十一条 处理意见要有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的依据,从国家利益出发,不偏袒小集团的利益,不徇私情。审计建议要切合实际,重点明确、具体,有供领导参考和被审计单位采纳与借鉴的价值。
第十二条 执行后续审计制度。审计报告经单位领导批示下达后,在一定时期要进行后续审计,检查整改情况,落实审计决定,以巩固审计成果,强化遵纪守法观念,促进改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流动资金审计根据上级部门部署,集中时间审计。亦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实行不定期审计,或根据需要和审计力量,对流动资金中重点部分实行专题审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亦适用于化工行业科研、事业单位内部审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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